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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關于明確安裝柴油機的農機產品補貼辦理規定的通知
黔農辦發〔2016〕392號
各市(州)農委(農機局、農機中心)、貴安新區農水局,各縣(市、區)農業(農牧、農機)局,有關農機產銷企業: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實施國家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2016年第5號)和農業部有關要求,現就安裝柴油機的農機辦理補貼規定如下。
一、12月1日(含)后銷售的安裝“國二”柴油機的農機產品(以購機發票時間為準),一律不得辦理農機購置補貼;此前銷售的,辦理補貼時限不超過2017年3月31日。
二、安裝“國三”柴油機的農機產品,經銷商(含進行直銷的生產企業)須在銷售發票備注欄如實標明“配置國三柴油機”,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根據購機者提供的發票辦理補貼。經銷商對其提供發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三、生產企業不得通過貴州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向經銷商提供安裝“國二”柴油機的農機的機具出廠編號等信息(此前已提供的,由生產企業協調經銷商通過補貼管理系統退貨)。生產企業對農機產品的真實性及其經銷商銷售行為的規范性承擔主體責任。
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以“國二”柴油機冒充“國三”的,由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承擔購機者補貼損失,省農委視違規程度采取取消經銷商銷售補貼產品資格、取消生產企業相關農機產品或所有農機產品補貼資格、列入黑名單等處罰措施。
五、各市、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盡快將本通知規定告知轄區內的購機者和補貼產品產銷企業。
貴州省農業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12月1日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q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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