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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農民合作社重在扶“強”
扶“強”合作社的第一步是建立規范的合作制產權關系。政府部門有責任引導、幫助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建設和經營。扶“強”合作社就要幫助合作社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的分配和監督機制,使入社農戶共同享受合作利益,增強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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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日前在黑龍江考察調研時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帶動農戶增加收入、發展現代農業的有效組織形式,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把合作社進一步辦好。筆者認為,辦好合作社關鍵要提高發展質量,改變以往追求數量、忽視質量的傾向,幫助合作社與農民建立緊密型的利益聯結機制。
農民合作社是在家庭經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為解決“小農戶”與“大市場”之間矛盾而出現。近年來,合作社發展迅猛,以每年20萬個以上的速度增加,目前總數已超過150萬個,覆蓋全國四成以上的農戶。合作社集新型經營主體與傳統農戶于一身、融生產與服務為一體,在帶動農民增收、創新農業經營方式、推動農村社會化服務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隨著農民對合作內容、領域、方式的需求多元化,合作社的形式日益多樣。以土地經營權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和集體資產折股量化的社區股份合作社方興未艾,一些地方還出現了勞務合作社、物業合作社,在人的合作、生產合作的基礎上實現了土地、資產、技術等要素的合作。不少合作社在生產銷售同類農產品的基礎上開展多種經營,發展信用合作、電子商務等新業態,收獲了技術進步與產業融合的紅利。
但數量增長、形式多元的背后所隱含的小、弱、假等情況也十分突出。一些企業領辦農民合作社,只是加掛了個合作社的牌子,只為享受國家對合作社的政策優惠,套取補助資金,成了“掛牌社”;有的合作社以村組干部家庭成員湊人數而成,沒有按章程運作,沒有實現統一經營,成為“空殼社”;有的合作社沒有執行“一人一票”等基本原則,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成了擺設,運營和利潤分配往往是理事長一人說了算,成了“一人社”。
為何會發生以上情況?一個重要原因是在合作社發展初期,一些業務指導部門重數量輕質量、重建設輕指導。一些地方提出要實現合作社的行政村全覆蓋,催生了大量合作社,不少成立后無法正常運轉;加之,我國農民沒有合作制的歷史傳統,上世紀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走了一些彎路,也造成了部分農民的困惑;此外,不少農民向往合作,卻不會搞合作。在起步階段,農民大多對合作制的基本原則不熟悉,往往從眼前利益出發來處理合作社內各種關系。
因此,扶“強”合作社的第一步是建立規范的合作制產權關系。這要求農民入社或現金認購股金或讓渡產品銷售權,以取得社員資格。他們在統一生產、統一銷售的同時,也將獲得產后利潤。在此基礎上,增強為農服務性,對外追求盈利,對內追求非盈利,才能真正體現合作制精神,成為“風險共擔、利益同享”的利益共同體。
農民是合作社的主人,合作社的組織、運營是社員自己的事。但政府部門有責任引導、幫助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建設和經營。扶“強”合作社就要幫助合作社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的分配和監督機制,使入社農戶共同享受合作利益,增強凝聚力。
目前針對合作社的法律法規已相對完善,今后重點要出臺促進其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應加大財政、稅收、金融等扶持力度,鼓勵其拓展合作領域,通過開展內部信用合作解決成員資金缺乏問題,通過進入農產品加工、流通領域讓農民分享更多增值收益,通過合作社之間的再聯合增強整體對外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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