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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社財務管理短板及對策考量
近年來,農民合作社在不斷規范完善中得到蓬勃發展,新形勢下正步入提質增效、規范運行的新階段。財務管理作為合作社經營管理的重要基礎,其管理規范與否,核算是否到位,直接關系到合作社自身建設的規范化。夯實財務管理基礎,對推進合作社健康有序運營至關重要。
當前合作社財務管理問題透視
截至2016年11月末,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合作社達到177.4萬家,實有入社農戶10697萬戶,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4%。目前比較樂觀估量,合作社財務管理整體狀況可以說是“好中差”三分天下,尤其在“成員賬戶”運用、財政扶持資金處置、盈余分配、民主管理、社務公開等方面仍存在諸多弱項短板,亟待重視,克弱補短。
一、“成員賬戶”運用欠規范。調研發現,合作社雖說都建有“成員賬戶”,但往往只記載成員初始出資額了事,缺失實質內容,而“成員賬戶”是合作社年終分配盈余的重要依據。
二、財政扶持資金會計處理隨意性大。目前越來越多的合作社承擔了國家財政扶持項目,各項農業補貼扶助資金也逐年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傾斜。如何指導合作社建立項目資產管護機制,引導國家補助項目形成的資產移交合作社管護和持有,意義重大而必要。調研發現,一些合作社沒能按照制度規定對財政扶持資金進行恰當的會計處理,使國家扶助資金形成的資產未能實時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上,而成為“賬外”游離資產。
三、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不到位。調研情況看,目前國家給予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真正落到實處。究其原因:一是合作社財務人員對稅收優惠政策和納稅申報程序不熟悉,且大部分合作社存在沒有向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和登記備案的概念;二是管理核算不到位。目前相當部分合作社會計賬簿難以準確反映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由于票據憑證不合規,也無法準確確認收入和費用的真實合法性。
四、民主管理、社務公開弱化。通常情況下,由于合作社理事長等核心成員的現金出資占比較大,其往往混淆了合作社與股份制公司的本質區別,認為出資額大就理應自己說了算,使得社里主要事務多由理事長等核心成員拍板定案。還有相當一部分合作社沒有建立完備的組織架構,理事會掛名,監事會缺位,成員(代表)大會虛置,定期公開社務也很難真正體現。
五、合作社盈余分配合理性直面挑戰。目前合作社盈余分配普遍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之憂,出現了實物和現金出資額多的核心成員侵占其他成員利益的現象。《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當年盈余分配按兩個層級梯次進行,第一層級按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成員,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具體量比依合作社章程決定;第二層級按前項返還后,應付給成員的可分配盈余的剩余部分,即以“成員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為基礎,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2015年農業部農經統計資料顯示,全國30個省、區、市(未含西藏)有133.6萬家合作社按交易量(額)返還,然而返還比例達到60%以上的合作社僅22.69萬家,占合作社總數不到17%。調研所接觸的合作社,大多也沒嚴格按照法定要求分配盈余。出現這些問題歸因是,缺少對合作社領辦人的利益激勵機制和行為規范約束。這必然會影響這些人的積極性,甚至可能會導致他們在合作社盈余分配時出現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調研還發現,北京部分地區的合作社在工商部門登記時不必驗資,合作社注冊資本可以是“虛擬出資”,一些核心成員主要“出資”也是如此。不難看出,這些負責合作社運營的核心成員在合作社初創時便通過“虛擬出資”,事先直接獲取了后期盈余分配的大額權重,明顯侵害了其他成員利益。
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現實思考
農民合作社規范與否,其重要標志是合作社經營期間之財產關系和分配關系是否明確并處理得當,對成員服務之責任是否切實盡到并真正落實。這就要求合作社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注意做好會計基礎工作,組織好各項資金運營,處理好各種財產利益關系,以激活合作社內生動力。
一、夯實財務基礎,提高管理水平。做好財務管理工作,是維護合作社成員利益、規范合作社發展的內在要求。一是強化財會制度落實。在完善制度建設、賬簿設置、崗位職責設定基礎上,進一步規范賬務處理流程,提升財務人員專業素養和履職能力;二是提高會計電算化水平。各地應根據核算需要,組織開發適宜于本地合作社運營的財務軟件,強化會計核算職能;三是加大財務人員培訓力度。增強培訓針對性,確保培訓系統化常態化。特別是課程設置上,應增加稅務申報、納稅籌劃、會計電算化、財務報表分析以及信用合作核算等相關內容。
二、做實“成員賬戶”,搞好盈余分配。“成員賬戶”是合作社經營管理之“內核”,是編制成員權益變動表的依據,也是農民分享合作社盈余的重要基礎。“成員賬戶”活躍度如何,是否詳盡準確記載,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合作社內在活力度,這是衡量合作社規范發展的重要標尺。一要讓合作社成員明白做實“成員賬戶”是其獲得盈余分配的重要保證。只有成員知曉該賬戶的重要性,明白自己對合作社貢獻量多少,才能增強自身權益保護意識,真正賦予“成員賬戶”實質性內涵;二要提高理事長等核心成員對“成員賬戶”重要性認知度。只有重視對“成員賬戶”的合理運用,才能保證合作社有長久的生命力。同時,要積極探索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建立合作社理事長等領辦人合理利益激勵機制,鼓勵他們積極奉獻的同時,確保其付出能夠獲得應有回報,在兼顧效率和公平原則下,讓分配環節充分體現勞動與土地、資本等生產要素的緊密結合,使得合作社及其成員多方共贏,真正受益有獲得感。
三、管好扶助資金,規范會計核算。要以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為抓手,不斷完善管護機制,強化核算管理,如實記錄每一筆財政補助資金運行軌跡,嚴防國家扶助資金跑冒滴漏,確保財政補助資金精準有效扶持,做到可控可管可究,實現民辦民管民受益。同時,要明確合作社破產清算的相關內容,特別是合作社破產清算時國家財政補助資金形成資產的處置辦法,消除成員投資興建農業基礎設施的后顧之憂。
四、強化社務公開,完善民主管理。一是建立合作社社務公開機制。理事會應當依法編制年度財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預案以及后續發展規劃,及時予以公開,供成員查閱。同時合作社的重大支出、投資以及接受國家財政補助和他人捐贈等事項應當按要求進行公開,確保成員知情權。二是完善合作社組織架構。要指導合作社特別是示范社,充分發揮監事會、成員(代表)大會的作用,通過民主協商,反映成員訴求,為其廣泛參與社里民主管理提供保障,確保成員話語權。
五、加強審計監督,實施重點跟蹤。各地農經部門要結合合作社示范社創建,實施動態監測,明確工作重點,完善措施手段,加大對合作社審計監督力度,特別要對財政扶持項目資金進行重點跟蹤審計,及時將審計結果向本社成員和相關部門公示,并作為今后合作社能否納入財政扶持對象的重要指標進行考量。要研究制定違反財經紀律責任追究制度,特別是對私分亂用財政扶助資金、侵占挪用合作社資產等行為予以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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