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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關于做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排放標準“國三”升“國四”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有關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相關農機產銷企業:
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 20891-2014)修改單以及《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要求》(HJ1014-2020)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和銷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應符合中國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要求。為落實該規定,現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產品鑒定證書使用范圍。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總站《關于做好柴油機排放標準升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獲證產品信息變更等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2022年12月1日起,原“國三”產品的鑒定證書未變更為“國四”產品前,不得將“國三”產品所獲證書用于申請購機補貼、政府采購和技術推廣等相關活動,不能用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投檔。
二、按時受理“國三”產品補貼。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補貼申請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
三、加強政策實施監管。嚴格落實機具核驗、監督檢查、異常情形報告等制度要求,調查了解機具價格變化和差異情況,對單一型號短期內增長較快、單一用戶購置多臺同型號機具要重點檢查,發現補貼政策實施異常情況要及時停止辦理補貼并逐級上報。任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將取消企業相應產品補貼資格,因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企業承擔。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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