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農業農村局、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財政局,長春新區農業委員會、財政局,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精神,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益,推動我省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加快提升農業機械化發展水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制定了《吉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24年9月3日
吉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為指導各地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益,推動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重點
(一)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以保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聚焦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播種機、智能高速插秧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事關國家重大戰略的農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
(二)在補貼資質方面著力突出自主創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動農機產業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質量發展為導向,對大型大馬力高端智能農機裝備和丘陵山區適用小型機械研發制造推廣應用產品,及時開展農機鑒定,加快拓展應用步伐。科學規范采信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結果,有力有效提升農機鑒定能力,加快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新產品質量取得補貼資質。強化農業農村部等對農機產品質量認證結果、第三方機構檢測結果的抽查成果在我省的運用。
(三)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根據全省農業生產特點、農機化發展水平和需求,實施差異化補貼。提高部分重點機具的補貼額,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智能化程度較低、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實行降低補貼標準、退坡處理直至退出補貼范圍。
(四)在實施創新方面著力做到穩妥推進。實施好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加快先進適用補短板創新機具研發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廣應用。有序組織農機領域研發聯合技術攻關,大力推進科技和產業的有效融合。
(五)在風險防控方面著力提高監管水平。運用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完善省、市、縣三級監控機制,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研產推用各環節監督管理。鼓勵支持農機行業協會發揮引領行業自律功能,強化社會監督。
(六)在補貼兌付方面著力提升服務效能。優化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引導農民利用手機APP線上辦理補貼相關流程,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確保及時兌付。加強補貼資金管理,落實專款專用要求,加大對超期不兌付、兌付慢問題治理力度,補貼預算執行情況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積極探索建立加快補貼資金兌付的新機制。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在《2024—2026年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結合我省實際,從中選取補貼機具品目,確定我省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下簡稱“補貼范圍”)。
(一)常規機具補貼機具種類。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灌溉機械、收獲機械、設施種植機械、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畜禽養殖機械、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水產養殖機械、捕撈機械設備、種子初加工機械、糧油糖初加工機械、棉麻蠶初加工機械、果菜茶初加工機械、農用動力機械、農用搬運機械、農用水泵、設施環境控制設備、農田基本建設機械和其他機械等24大類50個小類139個品目(詳見附件1)。補貼機具種類和品目根據全國補貼范圍變化及省內需求情況進行年度調整。
(二)“優機優補”補貼機具種類。在常規機具中選擇動力機械、播種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輔助駕駛設備等納入“優機優補”范圍。
1.動力機械:四輪驅動動力換檔智控拖拉機。功率≥100馬力,驅動方式為四輪驅動,換檔方式為部分動力換檔、動力換檔/換向、無級變速。智能控制是指具備電液控制三點懸掛裝置及以下至少一項功能:電液控制四輪驅動、電液控制動力輸出軸、電液控制多路閥、電液控制液壓轉向。
2.播種機械:高性能免耕單粒(精密)播種機。播種行數2行及以上,排種器數量≥2個,單體結構質量≥110kg,排種器型式為氣力式、指夾式。指夾式最低作業速度≥6km/h,氣力式最低作業速度≥8km/h。單體獨立同步仿型,獨立無級或多級鎮壓機構,獨立防纏繞式破茬清壟機構。
3.田間管理機械: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藥液箱額定容量≥10L,多旋翼,電動、油動、油電混動。電動須配置智能電池系統,含智能電池2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統、RTK的高精度衛星導航定位系統、電子圍欄。
4.收獲機械:
(1)自走式玉米籽粒聯合收獲機。4行及以上割臺,工作幅寬≥2.2m,型式為自走式。具備精準定位、故障自診斷與預警、清選系統配備可調速風機、脫粒滾筒采用無級變速結構、漏糧損失監測報警等智能化配置。
(2)自走輪式、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自走輪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喂入量≥1kg/s,喂入方式為全喂入。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喂入量≥0.6kg/s,水稻機喂入量≥1kg/s,喂入方式為全喂入。自走輪式、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均應具備精準定位、運行軌跡和運行參數監測、故障遠程報警、收獲損耗監測預警等智能化配置。
5.輔助駕駛設備:按相關規定指標參數設置。
對取得研發突破后、亟需熟化定型的農機裝備補短板創新產品,將及時按照最高比例納入“優機優補”范圍。
(三)常規機具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銘牌必須采用金屬材質,鉚接在機具固定位置,安裝可靠。銘牌要字跡清晰,不得采用手寫方式標注銘牌內容。單機產品標注的產品名稱、型號和發動機編號(沒有動力的不需標注)、產品架號、出廠編號應當是唯一的。發動機編號、產品架號、出廠編號須用鋼(鑄、刻)印等方式固化并清晰易辨、規范完整、沒有涂改及能夠拓印。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對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資質,仍按《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有關規定執行,如有調整另行發文通知。“優機優補”機具在常規機具補貼資質的基礎上,還應提供能夠體現相應智能參數的鑒定報告或認證(檢驗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省里將對相關機具組織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
(四)新產品補貼渠道。一是專項鑒定產品。根據農業生產和農機裝備補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輪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有關要求,通過征集建議、專家評議、審定公示、發布實施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列入補貼范圍。二是農機新產品。支持實施農機裝備補短板行動,對短板農機具目錄范圍內取得研發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創新產品,給予3年以下的特定補貼支持,補貼額按我省可執行的最高比例測算,成功推向市場的轉為常規補貼,效果不好的退出補貼范圍。
農機創新產品補貼品目實行總量控制,年度總數量不超過10個,按年度進行調整。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共同確認的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的農機創新產品不占用我省品目指標。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
1.組織分檔測算。全省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本省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制定發布的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非通用類農業機械最高補貼額建議一覽表,優化確定我省補貼機具參數及分檔,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同時與區域內其他省份同類同檔產品的補貼額進行銜接,防止區域內省份同類同檔產品補貼額差距過大。
2.補貼額測算比例。
“優機優補”機具測算比例。按不超過上年同檔次產品市場銷售均價30%比例測算,高于全國最高補貼額的執行最高補貼額,低于全國最高補貼額的按實際測算額度執行。
常規補貼機具的測算比例。“優機優補”之外的常規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上年同檔次產品市場銷售均價的2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我省辦理服務系統補貼數據測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補貼銷售數據較少的品目,其相關檔次市場銷售均價通過市場調查獲取,或書面委托2家以上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專業價格評估、成本測算等方式獲取。在充分考慮機具主要參數和成本情況基礎上,結合全國或全省情況對同檔次機具價格進行摸底調查,按“就低不就高”原則測算。
補貼額降低機具的測算比例。逐步降低智能化程度低、省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機具品目(檔次)的補貼額,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10%,并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對機收損失率高于國家標準的收獲機,直接退出補貼范圍。
根據我省補貼資金使用具體情況,在國家政策框架內,按年度適時調整補貼額測算比例和補貼額。補貼資金能夠滿足省內需求時,上調部分機具測算比例和補貼額,體現更大力度的“優機優補”。補貼資金不能滿足省內需求時,在保障重點機具“優機優補”基礎上,下調部分機具測算比例和補貼額,確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3.補貼額調整。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綜合研判后,應當及時相應下調此檔次機具補貼額,如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要嚴肅查處。
四、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
(一)資金分配。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采用因素法測算分配資金。可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資金兌付率較低地區的預算規模。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各縣(市)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縣(市)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縣(市)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縣(市)際余缺調劑,及時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縣(市)的補貼資金調增給需求較大的縣(市),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二)農機創新產品資金分配與使用。對農機創新產品,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研究確定年度資金使用規模。農機創新產品年度使用資金量控制在我省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總規模的15%以下,且不超過4500萬元。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確認的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的農機創新產品不占年度使用資金規模指標。
(三)支出責任與兌付。農機購置補貼與應用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任務支出。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以及《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要求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的通知》(農機發〔2022〕3號)履行法定支出責任,共同保障補貼資金需求;中央、省級財政安排資金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五、操作實施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實施規定。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全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和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各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農機)、財政部門按要求制定發布本地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實施,同時全面公開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相關信息。其中,縣(市、區)實施方案需報經所在市(州)審定批復。
(二)組織機具投檔。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機辦〔2019〕7號)中《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分批組織開展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嚴格投檔資料審核,組織相關專家嚴格審查投檔信息。對“優機優補”機具,省農業農村廳確定機具分類分檔及補貼額,投檔過程中,由生產企業提供能夠體現具備相應智能參數的鑒定報告,或提供有資質的農機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認證(檢驗檢測)報告,并由企業出具承諾書。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非常規產品等機具(以下簡稱“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采取交叉互審等方式嚴格審核。從嚴整治不實投檔行為,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的,按規定嚴肅查處;對多次或重復發生提供不實投檔資料違規行為的農機生產企業,按有關規定從重或加重處理。
(三)現場演示評價。省里將重點對高風險機具規范組織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發現有問題的,要對該產品及時采取封閉措施,并開展調查。調查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及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的,視情暫停采信相關機構的證書(報告),將調查情況及時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決定是否恢復采信,對于在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中多次發生問題的,將相關機構納入“黑名單”,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鑒定(認證)證書(報告)。
(四)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五)受理補貼申請。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縣級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對個人當年購置機具數量3臺及以上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當年購置機具數量6臺及以上的,要根據購機者購置補貼機具的數量是否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是否與其生產實際需要相符合、是否與其實際購機能力相匹配三個方面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據實補貼。
(六)機具核驗。鼓勵基層農業農村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各地可結合實際,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化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切實強化核驗工作人員資源保障。對丘陵山區所用的量大面廣的小型機具,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便利化可監測的核驗方法;對成套設施裝備,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
(七)審驗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八)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縣級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各地當年補貼資金兌付開展情況與下年資金安排掛鉤。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地區農業生產需求,可指定有關品目(或檔次)優先錄入、優先兌付。
(九)組織抽查。各地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機構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優機優補”機具、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進行抽查,重點對單一型號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堅決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違法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六、實施要求
(一)省級加強統籌。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組織開展補貼資金需求調劑、補貼范圍確定、補貼額測算和違規行為查處工作,加強補貼政策宣傳解讀,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意識。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落實農機企業申請鑒定的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證前核查證后監督,指導農機鑒定機構對納入“優機優補”范圍的機具及其他重點機具開展質量調查,支持創新鑒定機制,加快創新產品應用步伐。加強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抽查,對多次或重復出現問題以及違規風險較大的鑒定(認證)機構,依法依規進行查處。要建立健全鑒定(認證)補貼聯動機制,對鑒定(認證)過程中發現的粗制濫造、可靠性差、適用性差、涉嫌非農用等異常情形,及時形成工作清單,加強對有關企業的跟蹤監管,嚴把鑒定(認證)證書發放關口;對在本省銷售使用的補貼機具進行抽查核驗,發現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同時采取封閉措施,與財政部門聯動,暫停受理相關產品的補貼申請,并將相關情況發送有關鑒定(認證)機構。對補貼實施中違規違法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二)市級強化監管指導。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的指導,重點開展補貼資金需求審核、督促指導等工作。推動落實市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三)縣級抓好落實。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認真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
各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每年12月10日前,要將本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財政廳。
吉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4大類50個小類139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耕整機
1.1.5深松機
1.1.6開溝機
1.1.7挖坑(成穴)機
1.1.8機耕(滾)船
1.2整地機械
1.2.1耙(限圓盤耙、驅動耙)
1.2.2埋茬起漿機
1.2.3起壟機
1.2.4筑埂機
1.2.5滅茬機(不含平茬機、宿根整理機)
1.2.6鋪膜機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聯合整地機
1.3.2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種子催芽機
2.1.2苗床用土粉碎機
2.1.3育秧(苗)播種設備
2.1.4營養缽體壓制機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條播機
2.2.2穴播機
2.2.3單粒(精密)播種機
2.2.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種機
2.3.2鋪模(帶)播種機
2.3.3秸稈還田整地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插秧機
2.4.2拋秧機
2.4.3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1施肥機
2.5.2撒(拋)肥機
2.5.3側深施肥裝置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田園管理機
3.1.3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枝條切碎機
3.3.3去雄機
3.3.4埋藤機
3.3.5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4.灌溉機械
4.1噴灌機械
4.1.1噴灌機
4.2微灌設備
4.2.1微噴灌設備
4.2.2灌溉首部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割曬機
5.1.2玉米剝皮機
5.1.3脫粒機
5.1.4谷物聯合收割機
5.1.5玉米收獲機
5.1.6薯類收獲機
5.2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2.1大豆收獲機
5.2.2花生收獲機
5.2.3油菜籽收獲機
5.2.4葵花籽收獲機
5.3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3.1葉類采收機
5.3.2果類收獲機
5.3.3瓜類采收機
5.3.4根(莖)類收獲機
5.4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4.1秸稈粉碎還田機
5.5收獲割臺
5.5.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5.5.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6.設施種植機械
6.1食用菌生產設備
6.1.1菌料滅菌設備
6.1.2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8.1.1殘膜回收機
8.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2.1生物質氣化設備
8.2.2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飼料(草)收獲機械
9.1.1割草(壓扁)機
9.1.2摟草機
9.1.3打(壓)捆機
9.1.4草捆包膜機
9.1.5青(黃)飼料收獲機
9.1.6打捆包膜機
9.2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鍘草機
9.2.2青貯切碎機
9.2.3飼料(草)粉碎機
9.2.4顆粒飼料壓制機
9.2.5飼料混合機
9.2.6飼料膨化機
9.2.7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9.3飼料(草)搬運機械
9.3.1飼草捆收集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1畜禽養殖成套設備
10.1.1蜜蜂養殖設備
10.2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
10.2.1藥浴機
10.3畜禽繁育設備
10.3.1孵化機
10.4飼養設備
10.4.1喂(送)料機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11.1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11.1.1剪毛機
11.1.2擠奶機
11.1.3生鮮乳速冷設備
11.1.4散裝乳冷藏罐
11.2畜禽產品儲運設備
11.2.1儲奶罐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2.1.1清糞機
12.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2.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2.1.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12.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2.1.6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2.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2.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3.水產養殖機械
13.1水產養殖成套設備
13.1.1網箱養殖裝置
13.2投飼機械
13.2.1投(飼)餌機
13.3水質調控設備
13.3.1增氧機
13.3.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4.捕撈機械設備
14.1絞綱機械
14.1.1絞綱機
14.2其他捕撈機械設備
14.2.1船用油污水分離裝置
15.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1種子清選機
15.1.2種子包衣機
16.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6.1糧食初加工機械
16.1.1糧食清選機
16.1.2谷物(糧食)干燥機(烘干機)
16.1.3碾米機
16.1.4糧食色選機
16.1.5磨粉機
16.1.6磨漿機
16.2油料初加工機械
16.2.1油料籽干燥機
16.2.2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17.棉麻蠶初加工機械
17.1麻類初加工機械
17.1.1剝(刮)麻機
18.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8.1果蔬初加工機械
18.1.1果蔬分級機
18.1.2果蔬清洗機
18.1.3水果打蠟機
18.1.4果蔬干燥機
18.1.5脫蓬(脯)機
18.1.6青果(豆)脫殼機
18.1.7干堅果脫殼機
18.1.8果蔬去籽(核)機
18.1.9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19.農用動力機械
19.1拖拉機
19.1.1輪式拖拉機
19.1.2手扶拖拉機
19.1.3履帶式拖拉機
20.農用搬運機械
20.1農用運輸機械
20.1.1田間搬運機
20.1.2軌道運輸機
21.農用水泵
21.1農用水泵
21.1.1潛水電泵
21.1.2地面泵(機組)
22.設備環境控制設備
22.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2.1.1拉幕(卷簾)設備
22.1.2加溫設備
22.1.3濕簾降溫設備
23.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23.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23.1.1平地機
23.2清理機械
23.2.1撿(清)石機
24.其他農業機械
24.1其他農業機械
24.1.1水井鉆機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