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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關于印發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甘肅省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專項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發〔2024〕22號)要求,加快推進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要求,按照推動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加力推進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業機械淘汰報廢,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更新應用,不斷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為建設農業強省提供重要支撐。
二、報廢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報廢補貼范圍
報廢補貼范圍為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含糧棉油糖等作物聯合收割所用機械)、水稻插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飼料(草)鍘草機等9個機具種類。結合實際自行確定犁、旋耕機、微耕機、青(黃)飼料收獲機、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打(壓)捆機等6個機具種類新增納入報廢更新補貼范圍,并按現有規定測算確定補貼標準。后續根據國家和省上有關工作部署,適時按程序調整補貼機具種類。
四、報廢條件及要求
(一)納入牌證管理的報廢農機。申請補貼的報廢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發動機、變速箱、轉向器、前后橋、機架/機身),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
(二)未納入牌證管理的報廢農機。申請補貼的未納入牌證管理的報廢農機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發動機號等機具身份信息,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機可申請報廢,對于嚴重殘缺、非法拼裝改裝、來歷不明的不予受理。
1 .達到規定使用年限,參照相關農業機械報廢年限表(附件6 )。
2.對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無法修復或無配件來源、技術落后的農業機械,允許申請報廢補貼。
3 .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
(四)報廢農機數量要求。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個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數量分別不多于3臺(套)、8臺(套)。其他報廢機具數量由各縣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其中: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數量不受限制。
五、補貼標準和資金安排
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補貼和報廢并購置同種類機具更新補貼兩部分構成,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具體補貼額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商財政和發改部門確定。
(一)補貼標準
1 .通用類報廢農機補貼標準。報廢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含糧棉油糖等作物聯合收割所用機械)、水稻插秧機、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等通用類農業機械,補貼額執行中央財政資金最高報廢補貼額。報廢補貼額詳見《甘肅省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附件2)。報廢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播種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在現行補貼標準基礎上,按不超過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不超過3萬元;報廢并更新購置采棉機,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由3萬元提高到6萬元。報廢補貼額詳見《甘肅省農業機械報廢并更新補貼額一覽表》(附件3)。對于以購置新機為前提的報廢農機種類,在申領報廢補貼時,機主應提供購置同類新機的有效證明。
2.非通用類報廢農機補貼標準。對中央財政資金最高報廢補貼額一覽表沒有涵蓋的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飼料(草)鍘草機和自行確定的6個機具種類,按非通用類農業機械測算報廢補貼額。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額的30%測算,并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和殘值等因素確定,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報廢補貼額詳見《甘肅省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附件2 )。
3 .更新農機補貼標準。購置同種類機具更新補貼按《甘肅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及補貼額一覽表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資金使用管理要求。各地要優化補貼申請和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加快補貼兌付,年底前將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及時完成錄入和兌付。
1 .超長期特別國債專項資金安排用于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分配并直接下達,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細化補貼標準和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實施、資金測算、資金支付和監督考核等工作。
2.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安排用于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的,以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財政廳下達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計劃為依據使用。
3 .對自《通知》印發之日起提交報廢補貼申請的,按調整后的報廢補貼標準執行,對已領取報廢補貼的,補齊差額部分補貼。
六、回收拆解企業的確定
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經營范圍應包含“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業務內容。應當符合《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 NY/T2900—2022)等開展農業機械回收拆解工作。
(一)對有發動機部件及含廢棄污染物的報廢農機。回收企業應以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市場主體。
(二)對常規機具且不含廢棄污染物的報廢農機。回收企業應是具有“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業務的市場主體。
(三)對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的報廢要求。報廢更新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各地要在確保報廢設備唯一性及數據安全等的基礎上,制定符合實際的回收拆解標準及方案。創新探索“誰銷售、誰回收、誰報廢、誰更新”的報廢更新模式,支持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生產及經銷企業成為報廢更新市場主體。
(四)公布回收企業。擬從事老舊農業機械回收拆解的回收企業應自愿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在符合相關條件要求的基礎上,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回收企業的回收拆解場地、拆解設備設施、內控監銷及信息管理設備、報廢檔案制度等進行審核公示確定,由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匯總上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查,并向社會公布。沒有符合條件回收企業的縣(市、區)可與相鄰市、縣協調確定開展回收報廢業務的市場主體。
七、操作程序
(一)報廢舊農機。機主自愿將報廢的農業機械交售給回收企業并提供《報廢農業機械來源歸屬承諾書》(附件5 ,以下簡稱《承諾書》)。回收企業應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業機械的信息,拍攝機主與整機合影、整機銘牌等照片,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附件4 ,以下簡稱《確認表》),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對其真實性和唯一性負責。回收企業對回收的農業機械應及時進行拆解并建立拆解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
拆解檔案應包括《確認表》、銘牌、發動機號碼、底盤號/機架號、人機合影、拆解過程監控錄像、殘值支付憑證等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銷毀農機進行監督。
(二)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機主應在報廢拆解前持《確認表》和牌證等資料,到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理機構”)申請辦理牌證注銷。監理機構應通過甘肅農機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紙質檔案、報廢補貼系統,核對發動機號碼、拖拉機及聯合收割機底盤號/機架號和機主信息后,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并在《確認書》上簽注相應的意見。對非機主本人牌證的由機主提出注銷申請,監理機構核對資料后對本地牌證的辦理注銷手續、對非本地牌證的向原核發地監理機構致函協調辦理牌證注銷。對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監理機構應核對其銘牌或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碼、底盤號/機架號等信息,確保其真實性、唯一性后簽注相應的意見。
(三)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承諾書》等資料,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辦理農業機械報廢補貼。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公示,財政部門向符合條件的機主通過“一卡通”或對公賬戶兌現補貼資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建立報廢農業機械補貼檔案,補貼檔案應包括報廢農機補貼信息臺賬、《承諾書》、《確認表》、身份證及營業執照復印件、人機合影照片、拆解過程監控錄像、補貼兌付憑證等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發改、財政部門要管好用好支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的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財政資金。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機制。要加強政策宣傳和解讀,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監督。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市級農業農村、發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報廢更新工作的指導,重點開展協調落實、督導檢查、預警監測、違規查處等工作。縣級農業農村、發改、財政部門是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農業農村部門要落實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加強農機報廢回收拆解體系建設,加快農機回收拆解企業培育和網點布局。財政部門要落實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加大投入力度,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報廢更新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
(二)開展便民服務。鼓勵各地立足便民利民和提高效率,開展農機報廢回收拆解創新探索,允許根據實際將回收環節和拆解環節分開。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做好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信息平臺、農機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農機安全監理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回收、拆解、銷戶、補貼“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業機械維修企業、農業機械生產及經銷企業、農機合作社等按有關規定合作開展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工作;鼓勵回收企業提供互聯網+報廢車回收、上門回收等服務。
(三)強化監督管理。各地要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納入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縣級農業農村、發改、財政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工作監管機制,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逐步將農機報廢全流程各環節納入信息化監管范圍,通過定期調取回收企業視頻監控等方式實行全鏈條監管,防止機具假報廢、流入二手機市場。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各地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將其納入“黑名單”。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
(四)及時調度報送情況。要加強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日常調度和大數據分析,嚴格執行進度季報告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要跟進政策實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反饋處理,適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每年12月5日前,要將本年度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的政策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含資金安排數、申請錄入數、實際兌付數、報廢更新數等)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并抄報市(州)農業農村、發改、財政部門。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甘肅省農業農村廳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商務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甘農機監發〔2020〕3號)同步廢止。
甘肅省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機 型 | 類 別 | 報廢補貼額( 元) | |
拖拉機 | 20 馬力以下 | 1500 | |
拖拉機 | 20( 含) ?50 馬力( 含) | 3850 | |
拖拉機 | 50—80 馬力( 含) | 7860 | |
拖拉機 | 80— 100 馬力( 含) | 10840 | |
拖拉機 | 100— 160 馬力( 含) | 13140 | |
拖拉機 | 160—200 馬力( 含) | 18000 | |
拖拉機 | 200 馬力以上 | 200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 0. 5— 1kg/s( 含) | 30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 1 —3kg/s( 含) | 55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 3 —4kg/s( 含) | 73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 4kg/s 以上 | 110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 行 ,35 馬力( 含) 以上 | 72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4 行( 含) 以上 ,35 馬力( 含) 以上 | 17500 |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2 行 | 7200 |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3 行 | 12500 |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4 行及以上 | 20000 | |
采棉機 | ― | 30000 | |
播種機 | 6 行以下 | 600 | |
播種機 | 6— 11 行 | 1200 | |
播種機 | 12— 18 行 | 1600 | |
播種機 | 18 行以上 | 2000 | |
水稻插秧機 | 2 行手扶步進式 | 740 | |
水稻插秧機 | |||
水稻插秧機 | 4 行手扶步進式 | 1740 | |
水稻插秧機 | 6 行及以上手扶步進式 | 2170 | |
水稻插秧機 | 6 行及以上獨輪乘坐式 | 1720 | |
水稻插秧機 | 4—5 行四輪乘坐式 | 5400 | |
水稻插秧機 | 6—7 行四輪乘坐式 | 9930 | |
水稻插秧機 | 8 行及以上四輪乘坐式 | 12500 | |
機動噴霧(粉)機 | 懸掛式或 | 噴幅 18m 以下 | 540 |
機動噴霧(粉)機 | 牽引式噴霧機 | ||
機動噴霧(粉)機 | 噴幅 18m 及以上 | 1500 | |
機動噴霧(粉)機 | 11 — 18 馬力 | 800 | |
機動噴霧(粉)機 | 18(含) ?50 馬力 | 3800 | |
機動噴霧(粉)機 | 自走式噴桿噴霧機 | 50 馬力(含) 以上 | 4600 |
機動噴霧(粉)機 | 5(含) ?20kw | 800 | |
機動噴霧(粉)機 | 自走式風送噴霧機 | 20kw 及以上 | 930 |
機動脫粒機 | 10t/h 以下 | 270 | |
機動脫粒機 | 10(含) ?30t/h | 700 | |
機動脫粒機 | 30t/h(含) 及以上 | 1300 | |
飼料(草)粉碎機 | 轉子直徑 400mm(含) ?550mm | 320 | |
飼料(草)粉碎機 | |||
飼料(草)粉碎機 | 轉子直徑 550mm(含) 及以上 | 420 | |
飼料(草)粉碎機 | 6t/h 以下揉絲機 | 300 | |
飼料(草)粉碎機 | 6(含) ? 15t/h 揉絲機 | 600 | |
飼料(草)粉碎機 | 15t/h 及以上揉絲機 | 1000 | |
飼料(草)粉碎機 | 6t/h 以下 | 300 | |
飼料(草)粉碎機 | 6(含) ?9t/h | 500 | |
飼料(草)粉碎機 | 9(含) ?20t/h | 800 | |
飼料(草)粉碎機 | 20t/h 及以上 | 1500 | |
犁 | 單犁體幅寬35cm 以下 | 犁體數量 2—4 個 | 270 |
犁體數量 6—8 個 | 600 | ||
犁體數量 10 個及以上 | 1050 | ||
單犁體幅寬35cm 及以上 | 犁體數量 2—4 個 | 370 | |
犁體數量 6—8 個 | 1200 | ||
犁體數量 10 個及以上 | 1500 | ||
單犁體幅寬45cm 及以上 | 犁體數量 10 個及以上 | 2300 | |
旋耕機 | 1m≤耕幅<1. 5m | 240 | |
旋耕機 | 1. 5m≤耕幅<2m | 420 | |
旋耕機 | 2m≤耕幅<2. 5m | 690 | |
旋耕機 | 耕幅≥2. 5m | 840 | |
微耕機(涵蓋耕整機 、微型耕耘機 、田園管理機、中耕機) | 自帶動力 | 220 | |
青(黃) 飼料收獲機 | 自走式青飼料 收獲機 | 割幅≥1. 8m; 配套 發動機功率≥90kW | 13700 |
割幅≥2. 2m; 配套 發動機功率≥110kW | 17000 | ||
割幅≥2. 6m; 配套 發動機功率≥130kW | 20000 | ||
懸掛單圓盤式 青飼料收獲機 | 割幅≥0. 9m | ||
2400 | |||
懸掛雙圓盤式 青飼料收獲機 | 割幅≥1 . 1 m | 3000 | |
割幅≥2. 1 m | 5400 | ||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 藥箱容量 20L 以下 | 2000 | |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 藥箱容量 20L(含) 以上 | 3000 | |
打(壓)捆機 | 0. 7m≤撿拾寬度<1 . 2m | 1800 | |
打(壓)捆機 | 1 . 2m≤撿拾寬度<2. 0m | 3600 | |
打(壓)捆機 | 撿拾寬度≥2. 0m | 7600 |
甘肅省農業機械報廢并更新補貼額一覽表
機型 | 類別 | 報廢補貼額( 元) |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 | _ | 8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 0. 5 — 1kg/s(含) | 45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 1 — 3kg/s(含) | 825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 3 —4kg/s(含) | 1095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 4kg/s 以上 | 165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 行 ,35 馬力(含) 以上 | 108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4 行(含) 以上 ,35 馬力(含) 以上 | 26250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2 行 | 10800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3 行 | 18750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4 行及以上 | 30000 |
播種機 | 6 行以下 | 900 |
播種機 | 6— 11 行 | 1800 |
播種機 | 12— 18 行 | 2400 |
播種機 | 18 行以上 | 3000 |
水稻插秧機 | 2 行手扶步進式 | 1110 |
水稻插秧機 | 4 行手扶步進式 | 2610 |
水稻插秧機 | 6 行及以上手扶步進式 | 3255 |
水稻插秧機 | 6 行及以上獨輪乘坐式 | 2580 |
水稻插秧機 | 4—5 行四輪乘坐式 | 8100 |
水稻插秧機 | 6—7 行四輪乘坐式 | 14895 |
水稻插秧機 | 8 行及以上四輪乘坐式 | 18750 |
采棉機 | ― |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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