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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惠農補貼結轉結余資金及問題整改收繳資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財政部關于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等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惠農補貼結轉結余資金及問題整改收繳資金使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惠農補貼結轉結余資金,主要是指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含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等2類當年未支出完畢的惠農補貼資金;問題整改收繳資金,是指在各類審計、監督檢查中因問題整改收繳的前述2類惠農補貼資金。
二、惠農補貼結轉結余資金及問題整改收繳資金管理使用應在堅持“不損害農民利益、繼續為農所用”的原則下統籌安排使用,確保實現惠農補貼資金政策目標,提高惠農補貼資金使用效益。
三、結轉兩年以內的惠農補貼資金,要嚴格按照補貼政策規定,與當年度預算資金統籌用于補貼資金發放。結轉兩年及以上的惠農補貼資金,可由同級財政用于與糧食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事項,具體包括:糧食生產、耕地拋荒治理、農田水利設施修復、糧食災害損失補助。
四、惠農補貼問題整改收繳資金,原惠農補貼未按標準發放到位的,先按標準予以補發;補發后仍有結余的,可由同級財政統籌用于與糧食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事項,具體包括:糧食生產、耕地拋荒治理、農田水利設施修復、糧食災害損失補助。如審計、監督檢查有其他特殊整改要求的,按照補貼政策規定和相關整改意見執行。
五、由財政收回的惠農補貼結轉結余資金及問題整改收繳資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做好資金使用方案,并經縣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和市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30日內經湖南省農業農村廳資金項目監管平臺上傳備案。統籌使用的惠農補貼結轉結余資金及問題整改收繳資金,原則上當年度須全部支出,不得再有結余。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財政廳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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