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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關于做好2022年全省秸稈機械化還田暨生態型犁耕深翻還田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省委省政府《關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發〔2022〕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政府2022年度十大主要任務百項重點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22〕23號)等文件精神,發揮好作業補助政策效應,高質量完成秸稈機械化還田和生態型犁耕深翻還田工作任務,現就做好2022年全省秸稈機械化還田暨生態型犁耕深翻還田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總體思路和年度目標。規范實施秸稈機械化還田政策,加大秸稈深翻還田力度。按“大專項+任務清單”進行管理,列為“約束性任務”。省級作業補助資金單項下達,包干使用,實行作業直補。采取“對象明確、村鎮審核、第三方核查、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操作方式。省級補助覆蓋所有實施三麥、水稻秸稈機械化還田的縣(市、區)。2022年全省實施稻麥秸稈機械化還田率穩定在52%,縣級政府根據實際和績效目標值,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報省級備案。
二、合理確定補助對象和標準。補助對象:按照“誰還田、補給誰”的要求,原則上省級作業補助直接補助到按當地制定的作業標準實施全量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的實際種植戶。補助標準:省級按照省政府辦公廳文件(蘇政辦發〔2013〕184號),按蘇南10元/畝、蘇中20元/畝(其中興化、高郵和寶應按25元/畝)和蘇北25元/畝標準測算,各地統籌地方財力,在縣域范圍內制定統一的補助標準,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三、規范資金兌付和管理。省級資金以各地稻麥種植統計面積52%作為主要因素,兼顧績效、深翻等進行測算。作為“約束性”任務,專項資金不得統籌使用。一是兌付方式和時間。由縣級財政(或授權鄉級財政)將補助資金通過“一卡(折)通”系統直接打卡給補助對象(補助對象為單位組織的直接支付到單位銀行賬戶),并注明“秸稈還田”字樣。夏季兌付截止時間為9月15日,秋季為次年1月31日。二是資金管理。按省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1號)執行。年度資金存在缺口的,由地方財政安排解決,按省級規定同時兌付。結余資金可結轉使用,列入下年度實施計劃。凡縣級年度結余省級資金超過100萬元的,須由縣級財政、農業農村局說明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市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凡是秸稈離田的不得同時享受還田作業補助。在“夏秋”當季按規定還田作業的可給予補助,不得跨季(年)作業補助。各地要完善資金管理流程、規范資金使用、設立專賬核算,同時安排必要經費,用于政策宣傳、技術培訓、現場會作業演示、第三方核查監管等。
四、調整相關工作內容。各地除了繼續執行有關規定外,從風險控制出發,相關操作程序和工作職責作適當調整。一是“村級確認統計”操作環節:還田作業后,由村委會對作業面積進行統計確認。作業面積必須以地力保護、承包合同、確權登記或其他具有權威性確定的面積為準,縣域范圍內統一標準。20畝以上(或根據當地規定)作業面積的實際種植戶在申報時附相關證明材料。有臨時土地轉讓的,以雙方協議確定受益方。經辦作業補助填報的村組人員,采取“回避制”,其申報自己家庭作業補助面積須單列清冊(見附表1),20畝以上(或根據當地規定)附佐證材料,遞交鄉鎮政府核實,同時按規定公示核查,杜絕“有權人員”直接為自己申報作業補助。二是鄉鎮政府工作職責:鄉鎮政府對申報作業面積的準確性負核實監管責任。鄉鎮對面上作業面積、補助對象、補助資金審核外,重點對還田面積20畝以上(或根據當地規定)、年度新增20畝以上(或根據當地規定)的實際種植戶以及有關村組干部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由鄉鎮組織公示到村組7天以上;鄉鎮農業、財政部門要組織村委會對補助政策和操作規程開展培訓。其他工作職責不變。市級、縣級農業農村局工作職責執行《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8號)和2014年、2018年《全省秸稈機械化還田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
五、開展生態型犁耕深翻還田試點。經設區市申請,結合試點工作績效,批準揚州市、徐州市作為整體推進試點市,支持全省46個縣(市、區)開展犁耕深翻還田作業試點,下達的試點犁耕深翻作業計劃面積省級按40元/畝測算(附表2),補助資金從現有省級秸稈機械化還田專項中安排,超過試點計劃面積的作業面積繼續執行蘇政辦發〔2013〕184號測算標準,即省級按蘇南10元/畝、蘇中20元/畝(其中興化、高郵和寶應按25元/畝)和蘇北25元/畝,各地要加大地方財政投入,縣域范圍內制定統一的補助標準,努力擴大試點面積。犁耕深翻作業補助覆蓋水稻、小麥和玉米作物秸稈還田。以實際種植大戶為主體,秋季作業為重點,鼓勵整村整鎮推進。省級犁耕深翻還田作業補助對象同樣是實際種植戶,只有在財政承擔全部犁耕深翻作業費用(不再向農民收費)、作業面積全部實現智能監測、通過公開公平的市場化手段確定作業機手的3個條件同時滿足的前提下可以補助給作業機手,但必須通過相應“一卡(折)通”系統直接打卡補助給作業機手(嚴禁通過其他組織和集體進行轉付)。非試點縣(市、區)可統籌地方財力積極開展犁耕深翻作業,省級補助標準仍按蘇政辦發〔2013〕184號)測算執行。犁耕深翻作業實行單獨造冊管理,其他要求按本意見和《關于做好2021年生態型犁耕深翻還田試點工作的通知》(蘇農函〔2021〕163號)執行。
六、提升核查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鼓勵各地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強作業面積、作業質量監測,同時與第三方核查相結合,提高補助面積的精準度和公信力。積極開展秸稈還田和犁耕深翻規模種植戶智能監測試點。實施還田作業現場智能監測,且擁有(或管理)獨立數據平臺的,縣級第三方核查比例可適當調減,具體核查比例由各地制定并公布,信息數據和核查報告按有關檔案規定存檔備查。相關要求可參考《關于印發2021年生態型犁耕深翻還田作業遠程智能監測工作指導方案(試行)的通知》(蘇農裝備函〔2021〕5號)。
七、實施要求。各地要及時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完善推進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嚴格管理要求。
(一)堅持實事求是,做到“陽光操作”。做好政策告知、確認公示、縣級第三方核查、資金兌付、監督檢查等“規定動作”。強化“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第三方核查”機制。
(二)嚴格規范作業,提高還田質量。結合省級技術指導意見(蘇農機推〔2015〕13號、蘇農機推〔2021〕8號),完善秸稈還田(犁耕深翻還田)集成機插秧和機播三麥技術路線和作業規范,推進良法良機配套,農機農藝融合,加強技術指導和培訓,穩定提高秸稈機械化還田和犁耕深翻作業質量。
(三)嚴肅工作紀律,做到“七個嚴禁”。各地要加強風險防控,切實做到“七個嚴禁”:嚴禁沒有實施還田的單位或個人列為申報主體和補助對象;嚴禁將資金撥付到農業農村部門、鄉鎮政府以及其他非補助對象;嚴禁截留、挪用、轉移專項資金;嚴禁虛報面積、套取補助;嚴禁現金兌付;嚴禁鎮村以任何理由從補助對象收回補助資金,進行所謂的“二次分配”;嚴禁集體或個人代領、轉付或用補助資金抵扣相關款項及費用。
(四)省級單位管理要求。省農墾集團、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局、省沿海開發集團等省級單位是區域內推進秸稈機械化還田和專項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省級單位要加大秸稈深翻還田力度。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以項目形式進行扶持,按省級相關農業項目實施要求執行。
(五)有關秸稈還田退水問題處理要求。個別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反映秸稈機械化還田后,碰到雨水浸泡等農田退水形成新的污染地區,稻麥稈機械化還田率必須嚴格控制在合理科學的目標內,不得隨意增加還田任務。有此類反映地區制定秸稈機械化還田年度實施方案,要做好秸稈還田與離田的區域劃分,明確各自的職責界限,并經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會簽,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相關材料報省市級備案。
(六)生態型犁耕深翻還田整體推進試點市申報條件。一是圍繞每3-5年將全市耕地深翻一遍目標,制定規劃和方案,安排財政配套投入。二是試點覆蓋所轄全部涉農縣(市、區)、年度試點面積達到水稻種植面積的20%以上。三是形成區域性的犁耕深翻還田技術指導意見和機具配備方案,有效開展技術培訓和指導;推廣智能監測技術,開展作業質量和面積監測。四是探索工作體系,建立完善行政、技術、經濟等措施,形成可復制可推廣試點成果。試點工作列為政府考核的優先。2022年底前設區市自愿申報試點市,省級將在績效考核和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
(七)做好材料報送。一是實施方案。各縣(市)實施方案(格式按蘇農機科〔2018〕8號附件2)由地方政府蓋章后上報省市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備案。設區市匯總市轄區實施方案,并將其作為附件蓋章上報省級備案。各縣(市、區)的實施方案電子檔同時通過“江蘇省省級秸稈機械化還田項目管理系統”報送。實施方案書面材料(一式兩份)與電子稿須于5月25日前完成上報。二是年度總結(績效自評價)。年度總結(格式按蘇農機科〔2016〕21號附件1),于2023年1月31日前將書面材料報送省級,通過“省級管理系統”報送電子稿。同時按照時間節點,通過“省級管理系統”做好夏秋季作業進度周報、補助資金兌付、投訴舉報處理和違規違法行為(案件)上報工作。
生態型犁耕深翻試點縣(市、區)單獨填報犁耕深翻還田作業補助計劃及清冊,隨同實施方案和年度總結(績效自評價)一并上報,同時做好夏秋作業進度周報報送工作。根據試點情況,做好作業技術路線、機具配備、補助政策和推進做法等試點工作總結,于2023年1月31日前一并報送省市級。
附件:1. 2022年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補助村級(村組干部)申報確認統計專用表(樣式)
2. 2022年生態型犁耕深翻還田試點縣(市、區)作業計劃表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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