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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總站關于征集大豆玉米帶狀復合種植機具的函
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委,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萬盛經開區農林局,有關農機生產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保障糧食安全的決策部署,不斷提高玉米大豆產能和供給水平,推進大豆玉米帶狀復合種植機械化技術,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和《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渝農規〔2021〕7號)等要求,我市將開展大豆玉米帶狀復合種植機具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現公開征集大豆玉米帶狀復合種植機具新產品。請各相關單位根據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附件1)有關要求,提出大豆玉米帶狀復合種植機具新產品建議,并將重慶市大豆玉米帶狀復合種植機具新產品征集表(附件2)于1月28日前報送至我站。
聯系人:彭維欽
聯系電話:023-67909982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
附件2:重慶市大豆玉米帶狀復合種植機具新產品征集表
重慶市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總站
2022年1月24日
附件1: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
一、試點內容和地區
(一)試點內容。探索對暫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的新型農機產品或不適宜鑒定的成套設施裝備進行補貼的路徑和辦法,推動新型農機產品試驗鑒定大綱和成套設施裝備建設標準規范制修訂,為相關產品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提供支持。
(二)試點地區。各省結合實際,自主決定是否開展試點以及選取試點內容,既可在全省范圍實施,也可在部分重點市縣開展,優先選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基礎好、有較強監管能力的地區,重點向丘陵山區傾斜。
二、試點產品選定
(一)產品條件。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應當農業機械屬性明確,技術創新特征明顯,能夠彌補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屬農業生產急需、農民急用產品,其先進性、安全性和適用性等符合以下條件。
1.新型農機產品。先進性方面,至少擁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以及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評價證明)之一;安全性方面,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依據相關標準出具的檢驗報告;適用性方面,應當通過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或委托縣級以上農機鑒定、推廣、科研單位開展的田(場)間實地試驗驗證。
2.成套設施裝備。先進性方面,成套設施裝備或其主要設備擁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以及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評價證明)之一;適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實地應用數量;合規性方面,達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制定的建設標準規范要求,其結構、材質、性能、建設安裝、竣工驗收等方面不低于國家、行業、團體和企業標準規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墻體等。
(二)品目數量。新型農機產品試點品目數量不超過3個,實行總量控制,調整按年度進行。成套設施裝備試點品目數量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三)選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選確定擬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并優先考慮丘陵山區需求:
1.征集建議。緊緊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優先考慮丘陵山區農業生產需要,面向基層農業農村部門公開征集擬納入試點的產品建議。
2.條件審查。組織專家對照產品條件進行評估,通過后可初步將其作為選定產品。
3.品目歸屬。對照現行有效《農業機械分類》農業行業標準等有關規定,確定產品所屬品目。對爭議較大的產品品目歸屬,應書面征求全國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農業機械化分技術委員會(農業農村部農機化總站)意見。
4.分類分檔。組織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鑒定、技術推廣、生產制造等方面的專家集體研究確定產品的分類分檔參數。原則上,新型農機產品分檔參數要包含性能、結構、材質等指標,成套設施裝備要包含設施種養加工規模、運行能力、工作效率、能源類型、配套功率、主體結構、主要設備材質等指標。
5.品目公示。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主辦或指定的網站對擬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品目信息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6.申請備案。公示無異議后,書面向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有關要求詳見《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有關備案工作申報材料格式要求》。
7.公開產品。經備案同意后,按程序公布試點方案、分類分檔和補貼額一覽表、風險提示等。組織新型農機產品生產企業按規定自主投檔,審核公示后公布試點產品。
三、資金規模、補貼標準和兌付方式
(一)資金規模。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試點資金規模。新型農機產品年度試點資金量按不超過試點省份年度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規模的10%安排,其中,補貼資金總規模低于1000萬元的,年度試點資金量可提至最高100萬元;3億元及以上的,年度試點資金量不超過3000萬元。成套設施裝備年度試點資金量由各省結合資金供需情況自主確定。
(二)補貼標準。補貼額由試點省份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參照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確定,新型農機產品補貼額原則上不高于同類或相似補貼產品補貼額。
(三)兌付方式。原則上按照“先使用后補貼”方式兌付資金,新型農機產品達到一定規模的作業量、成套設施裝備核驗合格且生產應用一段時期后方可兌付補貼,具體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結合實際自主確定。
四、監督管理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可參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關規定執行,也可采取項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在落實好信息公開、內部控制等要求的同時,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條件審查。充分利用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公開的鑒定大綱信息,做好試點產品鑒定情況審查。規范參與試點的成套設施裝備生產企業基礎條件,保證其能夠為購機者提供產品加工、建設、安裝等服務,具備一定的售后服務能力,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包含試點產品生產、經營相關內容。
(二)強化企業誠信。加強試點產品生產企業誠信審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排查,嚴防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參與試點。組織自愿參加試點的生產企業進行書面承諾,明確其在產品質量、售后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三)加強風險提醒。要公開試點產品的技術優勢、使用潛在風險等信息,通過組織產銷企業和購機者簽訂“知情同意書”的方式,提示農民群眾知悉產品使用風險,引導理性購買。
(四)開展監督檢查。選擇從事農林行業(農業工程)設計、咨詢、鑒定、造價、監理等相關業務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農林行業(農業工程)設計乙級以上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工程監理專業機構,開展成套設施裝備資金兌付前核驗和資金兌付后抽查工作,嚴格查處違規行為。
(五)做好進度調度。對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情況進行單獨調度,并按月匯總上報。
各省要結合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情況,適時組織制修訂相應的農機試驗鑒定大綱,制定發布成套設施裝備建設標準規范及補貼辦法,為相關產品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創造條件。農業農村部將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工作列入省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對管理不到位、實施問題較多、風險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暫停其開展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
附件2
重慶市大豆玉米帶狀復合種植機具征集表
申報單位: (蓋章)年月日
生產企業名稱 | 型號 | 整機質量(kg) | 主要配置參數(參考以下內容填寫) | 出廠價(元) | 上年平均銷售價(元) | 銷售量(臺) | 預計今年銷售價格(元) | 備注 |
每個型號填寫一行 | 動力情況:是否包括動力、動力大小(kW),拖拉機配套動力范圍(kW); 大豆播種行數,工作幅寬,行距,株距,排種器數量,排種器型式,排種器驅動方式,是否屬于精量播種機,是否包括施肥裝置,排肥器數量,排肥器型式,排肥器驅動方式,覆土器型式,鎮壓器型式,開溝器型式,開溝器數量; 玉米播種行數,工作幅寬,行距,株距,排種器數量,排種器型式,排種器驅動方式,是否屬于精量播種機,是否包括施肥裝置,排肥器數量,排肥器型式,排肥器驅動方式,覆土器型式,鎮壓器型式,開溝器型式,開溝器數量。 | 如實填寫出廠價格。 | 如實填寫上年平均銷售價。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累計銷售量 | 預計今年在重慶的銷售價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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