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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農業農村廳印發《甘肅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甘農財發〔2021〕45號
各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蘭州新區農林水務局、財政局,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切實做好我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支持引導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充分發揮政策效益,有效支撐糧食安全、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農民增收,促進農業高質高效發展,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農業農村廳商省財政廳制定了《甘肅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農業農村廳 甘肅省財政廳
2021年7月2日
甘肅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實施原則與實施重點
(一)實施原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省委對“三農”工作決策部署和《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9〕40號)要求,以服務鄉村振興戰略,滿足廣大農民對機械化生產的需要為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破除制約要素合理流動的堵點,進一步暢通農業機械化發展各個環節,支持引導農民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加快提升農業機械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全省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是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將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范圍,應補盡補。將烘干、種子加工、標準化豬舍、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設施裝備納入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范圍,加快推廣應用步伐;二是在補貼資質方面著力突出農機科技自主創新。推廣使用智能終端和應用智能作業模式,深化北斗系統在農業生產中的推廣應用,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鼓勵農機創新產品通過開展農機專項鑒定取得補貼資質,列入補貼范圍;對暫時無法開展農機鑒定的高端智能創新農機產品通過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方式予以補貼。三是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提升部分重點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包括小麥、玉米、馬鈴薯等糧食生產薄弱環節所需機具,丘陵山區特色產業發展急需的新機具以及智能、復式、高端產品;逐步降低省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的補貼額,到2023年將其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四是在政策實施方面著力提升監督服務效能。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廣應用手機App、人臉識別、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和物聯網監控等技術,加快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加快補貼資金兌付,保障農民和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優化辦理流程,縮短機具核驗辦理時限。充分發揮專業機構技術優勢和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對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產銷企業實行罰款處理,從嚴整治違規行為。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資質
(一)補貼范圍
中央財政資金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下簡稱“補貼范圍”)為15大類43個小類156個品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可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按年度進行調整。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覆蓋全省所有縣(市、區、農墾農場)。優先保障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以及支持農業綠色發展和數字化發展所需機具的補貼需要。將更多符合條件的高端、復式、智能產品納入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準、加大補貼力度。
繼續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業機械。
支持農機創新產品列入補貼范圍。積極開展農機專項鑒定,并按規定列入補貼范圍。繼續實施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對尚不能通過農機專項鑒定取得補貼資質的創新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給予支持,重點補貼建設標準成熟的烘干機配套設施、溫室大棚骨架和標準化豬舍鋼結構、智能養殖(含漁業)設備、種子加工成套設備、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設備、蜜蜂養殖及蜂產品初加工成套設施裝備等。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產品列入補貼可以突破全國補貼范圍,經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開展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具體操作辦法按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通知要求執行。
鼓勵各市(州)、縣(市、區)對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列入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地方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二)補貼資質
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我省補貼范圍內各機具品目的主要分檔參數依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主要分檔參數制定,并根據我省農業生產實際對部分品目參數和分檔進行優化。各檔次補貼額上限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測算比例不超過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對種業急需的玉米去雄機,按30%的比例足額測算補貼額。提升部分重點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在確保資金供需緊平衡的基礎上,圍繞糧食生產薄弱環節、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機具以及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的推廣應用,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產品提高補貼額,其補貼額測算比例最高為35%。其中,通用類機具的補貼額可高于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增長幅度控制在20%以內。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后實施。
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補貼數據測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補貼銷售數據較少的品目,其相關檔次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場銷售均價的最低值。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根據上述原則和需要分批制定并公布補貼額一覽表。
2021年起,對保有量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或檔次降低補貼標準,到2023年將其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補貼機具和玉米去雄機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棉花收獲機單機、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全面公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加強宣傳,引導購機者根據各檔次的補貼定額自主議價,不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補貼額調整工作一般按年度進行。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
四、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資金分配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在優先補足上年資金錄入缺口的基礎上,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素等)測算。綜合考慮產業發展需求、購機需求、績效管理、違規處理、上年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和中央財政預算安排情況,測算安排縣級補貼資金規模,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對資金結轉量大的地區不安排或少安排資金。將省農墾農場納入全省補貼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發布各縣(市)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縣(市)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縣(市)際余缺調劑,重點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縣(市)的補貼資金調增給已出現供需缺口的縣(市),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按《甘肅省農業農村廳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商務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甘農機監發〔2020〕3號)執行。
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務支出。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五、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
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嚴禁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辦理補貼申請手續。
各地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發布實施規定。省級及以下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省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農機生產企業按照“自愿參加、自主投檔、承諾踐諾”原則,參與我省農機購置補貼,并按規定投送或提交有關資料。
(三)受理補貼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等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的,相關縣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
(四)審驗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五)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原則上均通過“一卡通”方式發放。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可在生產應用一段時期后兌付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要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分析易發多發違規行為和技術性爭議事項,深入查找政策實施薄弱環節,研究提出完善建議,并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加強績效管理,推進績效管理向市縣延伸,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市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重點開展縣級補貼方案審核、補貼資金需求審核、督導檢查、違規查處等工作。
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是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實施主體、責任主體和操作主體,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要認真落實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和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
省農機化技術推廣總站、省農機監理總站要發揮好技術支撐和行業指導作用。負責指導各地農機推廣、監理機構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技術支撐和管理服務工作,共同為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省農機化技術推廣總站要做好辦理服務系統的運維、補貼機具投檔等技術支撐和服務工作。省農機監理總站要做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技術支撐和服務指導。
加強對農機鑒定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加快農機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組織省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總站公布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規范開展鑒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時公開鑒定證書、鑒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進一步加強試驗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抽查,對多次或重復出現問題以及管理水平較低、違規風險較大的檢測機構,納入黑名單管理,對其發放的證書(報告)不予采信,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或終止相關機構檢測資質,將相關處理措施予以公開通報。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各地要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相關部門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生產經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補貼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積極推廣補貼申請、核驗、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與監管信息化技術集成應用。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對申請購機補貼者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補貼機具信息表、投訴咨詢方式、違規查處結果等重點信息全面公開,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補貼政策咨詢和投訴電話要有效暢通,發生變更要及時報告省農業農村部門。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地要全面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嚴格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加大對違規行為查處力度,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地補貼實施方案(2021—2023年),上報市(州)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每年12月5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并抄報市(州)農業農村、財政部門。
附件:1.2021-2023年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docx
2.甘肅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規程.docx
3.甘肅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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