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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出臺
為加快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進度,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促進農機安全生產、節能減排和綠色發展。根據相關精神,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商務廳聯合制定和下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從農機購置補貼中安排資金,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區范圍內實施。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等。報廢補貼農機種類為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七個類別。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達到或超過報廢年限,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式拖拉機及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0年、水稻插秧機及機動噴霧(粉)機報廢年限為10年(按機具銘牌標明的生產日期計算)、機動脫粒機報廢年限為8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小于等于18千瓦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0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大于18千瓦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2年、鍘草機報廢年限為10年;二是雖未達到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故障發生率高、安全隱患大的農業機械;三是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技術狀況差且無法修復的農業機械;四是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
補貼標準方面,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單臺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機主可以購買與報廢種類和數量不同的農業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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