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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關于2020年開展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
吉農機發〔2020〕20號
各市(州)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植保無人飛機生產企業:
根據《吉林省農業農村廳吉林省財政廳中國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吉農機發〔2018〕8號)文件要求,決定2020年在全省部分縣市繼續開展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試點區域
經縣(市、區)自愿申報,2020年在以下19個縣(市)開展植保無人飛機補貼試點。試點縣(市)為長春市雙陽區、長春市九臺區、農安縣、德惠市、榆樹市、長春新區、永吉縣、磐石市、樺甸市、吉林市船營區、伊通縣、東豐縣、通化縣、大安市、鎮賚縣、白城市洮北區、敦化市、汪清縣、和龍市。
二、補貼產品和補貼對象
(一)補貼產品。補貼產品為企業自主申報,納入我省補貼范圍的植保無人飛機。納入我省補貼范圍的植保無人飛機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由省農機化主管部門通過吉林省農機化信息網和吉林省農業農村廳網站向社會公布。投檔審核工作安排及相關要求另行通知。
(二)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植保作業的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社、植保作業組織、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組織。補貼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1.應擁有1名以上(含1名)經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專業機構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
2.有相對健全的植保無人飛機運營管理制度體系,包括出入庫登記、專人保管、植保作業流程、安全飛行管控、作業記錄統計等制度;
3.已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實名登記其單位名稱、有效證件號碼、移動電話、電子郵箱、產品型號、產品序號、使用目的及在植保無人飛機上粘貼登記標志;
4.已投保財產損失險和投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5.已完成50公頃以上規模的植保作業量;
6.使用植保無人飛機開展經營飛行作業活動的,應當取得《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
三、資金規模、補貼標準和補貼資金兌付方式
(一)資金規模。補貼資金在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統籌安排,2020年全省補貼資金規模控制在1000萬元以內,補貼資金試點縣(市、區)實行動態調劑。
(二)補貼標準。對購置試點產品實行定額補貼,單機補貼額為15000元。
(三)補貼資金兌付。補貼對象在申報補貼時,應提供購機環節材料、作業合同、作業量證明等相關材料,經實施縣(市、區)農機部門審核并對所購置的產品進行核驗。經審核、核驗通過并公示無異議后兌付補貼資金。
四、工作要求
為順利推進試點工作,各試點縣(市、區)要嚴格按照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管理有關規定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無人駕駛航空器專項整治方案》(國空管〔2017〕24號)精神,切實加強實施過程監督管理,做好相關工作。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試點縣(市、區)農機和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植保無人飛機的補貼試點工作,共同細化縣級補貼試點方案,并報市(州)級主管部門備案。進一步明確補貼申請受理、補貼對象確認、補貼機具核驗、補貼資金審核兌付所需材料和流程,培訓指導鄉鎮工作人員規范實施政策,涉及補貼對象和機具核實、違規查處等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
(二)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按規定公布縣級試點方案以及試點產品、補貼標準、操作方式、作業信息等情況,公告植保無人飛機試點產品技術優勢、安全使用風險等提示信息,明確補貼對象在遵守補貼政策實施、國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飛行有關規定等方面的責任義務,引導補貼對象科學、安全、規范使用植保無人飛機。
(三)強化試點風險管控。建立健全試點產品生產企業和補貼受益對象書面承諾制,明確產銷企業在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書面承諾制。對生產企業違反相關規定及自身承諾,出現違規失信行為和產品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立即暫停試點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報上級部門。
(四)規范補貼核驗流程。加強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等異常申請補貼情形的監管,強化操作人員培訓合格證明核驗,嚴格植保作業量核驗,審慎兌付補貼資金。同一補貼對象購買數量原則不超過5臺。
(五)做好試點工作總結。各試點縣(市、區)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尤其是對試點運行出現的問題認真梳理并提出建議,并將總結報告于12月15日前報送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財政廳。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財政廳 中國民用航空 吉林安全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
- 游客發布于2021-06-15 08:11今年補貼多少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