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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印發《內蒙古自治區2020年黑土地保護性耕作推進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農牧機發〔2020〕113號
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農牧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東北黑土地保護性耕作行動計劃(2020-2025年)》的通知(農機發[2020]2號)要求,現將《內蒙古自治區2020年黑土地保護性耕作推進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2020年黑土地保護性耕作推進行動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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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0年4月16日
內蒙古自治區2020年黑土地保護性耕作推進行動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黑土地保護的安排部署和自治區黨委農村牧區工作會議精神,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東北黑土地保護性耕作行動計劃(2020-2025年)的通知》(農機發[2020]2號)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東北黑土地保護性耕作行動計劃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3號)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聚焦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四個盟市黑土地保護,以玉米、小麥、油菜、大豆、雜糧等作物為主,以保障農作物穩產為前提,以提高農機裝備水平和推廣應用秸稈覆蓋、免少耕播種、病蟲草害綠色防控、水肥高效利用等技術為路徑,以減少水土流失、培肥地力、節本增效為目標,2020年,在東部四盟市實施保護性耕作面積700萬畝,打造一批高標準保護性耕作實施基地,推動我區農牧業高質量發展。
二、目標任務
(一)整縣推進
2020年,全區確定在8個縣(場)實施保護性耕作整體推進,其中,呼倫貝爾市3個旗縣和1個農墾集團墾區,興安盟3個旗縣、赤峰市1個旗縣。到2022年,整體推進縣保護性耕作實施面積原則上要超過該縣適宜面積的50%。在縣域內形成技術到位、運行可持續的保護性耕作長效機制。
(二)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建設
以整體推進縣(旗、市)為重點,以規模經營組織為載體,原則上以秸稈全量覆蓋免少耕播種為主體技術模式,建設縣級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20處、鄉級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67處,其中每個縣級基地集中連片面積為1000-2000畝、鄉鎮級基地不少于200畝。通過農機農藝配套,專業化、標準化作業,把應用基地打造成農民可借鑒可復制的樣板和新裝備新技術集成優化基地。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也是專家重點進行技術指導服務、開展培訓宣傳和對比監測的主要基地。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建設要以科研和推廣單位為依托進行(縣、鄉級高標準應用基地建設標準詳見附件1、2)。
(三)長期監測點布局
以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為依托,根據不同作物、不同技術模式及區域特點,設置保護性耕作實施效果監測點,重點開展耕地土壤理化特性、生物性狀、生產成本、作物產量變化、病蟲草害變化和機具裝備實用性等情況的監測。2020年,全區設立長期監測點8處,其中,呼倫貝爾市設立黑土地保護與地力提升監測點、麥類-油菜輪作保護性耕作實施效果監測點和玉米作物保護性耕作實施效果監測點各1處;興安盟設立玉米保護性耕作實施效果監測點、玉米-大豆輪作保護性耕作實施效果監測點各1處;通遼市設立玉米作物保護性耕作實施效果監測點1處;赤峰市設立麥類作物保護性耕作實施效果監測點和玉米保護性耕作實施效果監測點各1處。
(四)任務分解
盟 市 | 面積任 務指標 (萬畝) | 實施內容 |
呼倫貝爾市 | 390 | 實施玉米秸稈全量覆蓋免少耕模式65萬畝(包括:建設縣級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4處,鄉級基地15處);實施玉米秸稈部分覆蓋和其它作物全量覆蓋免少耕模式325萬畝(包括:建設小麥等作物縣級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6處、鄉級基地18處)。 在4個旗縣(場)實施保護性耕作整體推進。 |
興安盟 | 225 | 實施玉米秸稈全量覆蓋免少耕模式20萬畝(包括:建設縣級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5處、鄉級基地15處);實施玉米秸稈部分覆蓋和其它作物全量覆蓋免少耕模式205萬畝(包括:建設小麥等作物縣級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1處、鄉級基地5處)。在3個旗縣實施保護性耕作整體推進。 |
通遼市 | 25 | 實施玉米秸稈全量覆蓋免少耕模式0.22萬畝(包括:建設縣級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1處,鄉級基地1處);實施玉米秸稈部分覆蓋和其它作物全量覆蓋免少耕模式24.78萬畝。 |
赤峰市 | 60 | 實施玉米秸稈全量覆蓋免少耕模式1.4萬畝(包括建設縣級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2處,鄉級基地3處);實施玉米秸稈部分覆蓋和其它作物全量覆蓋免少耕模式58.6萬畝(包括:建設小麥等作物縣級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1處、鄉級基地10處)。在1個旗縣實施保護性耕作整體推進。 |
合計 | 700 | 標準應用基地原則上要做到秸稈全量覆蓋。 |
注:1、縣級高標準應用基地每個均按2000畝設定,實際實施中可按每個基地1000畝進行拆分。 |
三、技術模式、作業機械及作業質量要求
(一)技術模式
我區實施保護性耕作推進行動主推兩種技術模式:一是秋季作物收獲后秸稈全量覆蓋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種(以下簡稱全量覆蓋免少耕模式);二是玉米秋季收獲后留高茬或秸稈部分覆蓋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種(以下簡稱部分覆蓋免少耕模式),原則上殘茬與殘留秸稈覆蓋量之和不低于秸稈全量的10%。各地要因地制宜選擇保護性耕作技術模式,積極引導農民增加秸稈覆蓋比例。具體可以采用以下幾種作業方式:
1、秸稈全量或部分覆蓋+免耕播種
2、秸稈(或根茬)粉碎覆蓋+免耕播種
3、秸稈歸行+免少耕播種
其中:秸稈處理應在春播前進行。保護性耕作地塊不能進行旋耕和翻耕等動土量大的作業;視土壤情況可進行單一深松或深松+秸稈(或根茬)粉碎覆蓋。秸稈處理或深松作業后,秸稈、殘茬仍應覆蓋在地表。
(二)免耕播種機械及作業質量要求
參與保護性耕作作業的免耕播種機應選用正規企業生產的產品,且配備有可靠的切茬切稈和防堵工作部件,開溝部件動土量小,播種、覆土、鎮壓符合播種機作業質量標準。
四、補助資金用途、補助標準及補助對象
(一)補助資金用途
中央財政保護性耕作補助資金用于支持秸稈覆蓋免少耕播種作業及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建設。
(二)補助標準
1、作業補助。玉米秸稈全量覆蓋免少耕模式補助標準為每畝不超過70元,玉米作物秸稈部分覆蓋免少耕模式補助標準為每畝不超過35元;麥類、油菜及雜糧等作物秸稈全量覆蓋免少耕模式補助標準為每畝不超過35元。
2、高標準應用基地建設補助。根據補助資金總額,綜合作業補助面積、基地建設規模及內容等因素,由農牧和財政部門確定基地建設補助標準或補助額。
(三)補助對象
堅持“誰經營土地、誰實際實施保護性耕作、誰享受補助”的原則,在實施區域內實際經營土地并自愿實施保護性耕作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簡稱:土地經營者,下同)為補助對象。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財政供養人員,即國家公務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工、事業單位職工(含聘用制職工)不在補助對象范圍之列。
對以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為依托開展的農民田間培訓活動、專家指導咨詢、檢查與評價、實施效果監測等給予適當補助。
五、工作程序
保護性耕作推進行動應遵循“先實施后補助、先公示后兌現”的程序進行。
(一)落實任務與制定方案
盟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實施旗縣,分解下達任務,制定推進工作方案,統籌管理本盟市推進工作;同級財政部門落實補助資金,提出資金監管要求。實施旗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與鄉鎮政府共同研究確定保護性耕作實施地點及規模,落實任務面積,制定詳細實施方案。盟市工作方案需上報自治區農機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同時抄送自治區農機推廣站;旗縣實施方案報盟市農機化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同時抄送同級農機推廣部門。整體推進旗縣實施方案原則上應以政府文件印發。
(二)推進信息化監測
鼓勵各地積極采用信息化監測手段,對免耕播種作業進行遠程監測,以提高監管精準度和工作效率。監測設備應具備衛星定位、無線通信、機具識別、農田地表秸稈(殘茬)覆蓋圖像采集、播種面積測量、作業軌跡記錄、顯示報警等功能;鼓勵高標準實施基地作業機組增加播種粒數(或播量)和播種合格率監測量功能。數據處理平臺應具備接收播種終端上傳的作業信息并存儲、處理、導出作業信息等功能和播種面積、秸稈覆蓋量、播種軌跡及播種粒數或播量、播種合格率等數據的分析匯總功能。農機管理部門、作業服務組織或農機戶可通過電腦、手機直接查看作業情況。
提供信息化監測的企業數據處理平臺應與自治區農機化信息管理服務系統對接,及時、準確上傳播種作業數據結果。旗縣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對參與作業的免耕播種機和監測設備進行登記備案(附表1),并與數據處理平臺企業簽訂監測數據維護與存儲協議。
(三)公布作業機組信息
自愿承擔免耕播種作業的農機服務組織或農機戶向所在旗縣農機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備案,并簽訂作業承諾書。承諾書由盟市或旗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自行編制。旗縣農機化主管部門將登記備案后的農機作業服務組織或農機戶及作業機組信息,通過有關媒體、鄉、村(場、隊)公示欄等方式,在應知范圍進行公布。
(四)開展免耕播種作業
土地經營者自主雇用已公布的農機作業服務組織或農機戶為其提供免耕播種作業服務,雙方簽訂作業合同(附件3),明確作業面積、作業質量、作業價格、收費標準、付費方式等。農機作業服務組織或農機戶要按時完成作業任務;作業過程中要保持遠程監測設備工作正常,并根據監測信息適時調整機組狀態,保證作業質量;作業服務組織或農機戶與土地經營者雙方要在免耕播種作業完成后及時填寫《免耕播種作業單》(附表2),核對匯總后與作業合同一并上報旗縣農機化主管部門。
(五)遠程智能化監測及人工抽查與復核
1、信息化監測數據應用。以免耕播種播前監測圖像顯示的秸稈覆蓋情況判斷前茬作物種類、全量覆蓋還是部分覆蓋,以播后監測圖像顯示的土壤擾動情況判斷是免耕播種還是常規播種;具備播種粒數(或播量)和播種合格率監測功能的,以播種粒數(或播量)、播種合格率監測數據判斷作業質量。凡播前圖像顯示秸稈覆蓋量達標且無明顯秸稈焚燒痕跡及播后監測圖像顯示作業方式為免耕播種作業、播種粒數(或播量)及播種合格率達標的地塊(注:如具備該功能),判定為“信息化監測合格地塊”,對應的監測面積為“信息化監測合格地塊面積”,否則為不合格地塊。不合格地塊不能享受保護性耕作補助。
2、人工抽查。人工抽查在“信息化監測合格地塊”進行,一是春播作業期間抽查秸稈覆蓋情況和播種情況,并填寫人工抽查記錄表(附表3)。人工抽查發現秸稈覆蓋量明顯不足、不屬于免耕播種等情況,則該地塊為不合格地塊。二是出苗后抽查播種作業質量,發現明顯缺苗斷壟或畝株數不夠情況,則該地塊為不合格地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第三方通過無人機航拍查看苗情。
3、作業質量與面積復核、合格地塊面積確認。對照信息化監測有關信息數據,復核《免耕播種作業單》上報信息數據,若兩者相符,則“信息化監測合格地塊”面積減去人工抽查認定的不合格地塊面積,即為**終認定的“合格地塊面積”;若兩者面積出現較大差異或有爭議,要組織力量對不符及存在爭議部分進行核查,核查后確認合格的地塊面積納入“合格地塊面積”。
復核確認后進行“合格地塊面積”匯總,形成《免耕播種作業驗收單》(附表4)。
(六)公示
《免耕播種作業驗收單》需在村務(場務)公開欄中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旗縣農機化主管部門編制《內蒙古2020年保護性耕作補助資金明細表》(附表5-1、2)和《內蒙古2020年保護性耕作補助情況匯總表》(附表6),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備案,同時上報盟市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
(七)補助資金兌付
旗縣財政部門按照《內蒙古2020年保護性耕作補助資金明細表》,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兌付給土地經營者或農機作業服務組織、農機戶,有條件的地區直接支付到農業直補“一卡通”賬戶。農場系統按照當地財政管理體制要求,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兌現給土地經營者或農機作業服務組織、農機戶。
六、進度要求
2020年春播作業前,實施旗縣完成保護性耕作實施地塊確定、方案制定備案,作業機組檢修調試、遠程監測終端設備對接、安裝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2020年適宜季節開展免耕播種作業。
2020年9月底之前,盟市農機化和財政部門聯合向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以正式文件報送全年保護性耕作推進行動工作總結。
2020年12月底之前,完成補助資金兌付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牧、財政部門要把保護性耕作推進行動作為2020年一項重點工作,精心組織,規范實施。充分利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優先扶持購買高性能免耕播種機等保護性耕作配套機具,**大限度地滿足關鍵機具補貼需求。保護性耕作實施項目縣要做好秸稈覆蓋免少耕播種作業補助與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深松整地、黑土地保護試點等耕地質量提升政策的銜接配合,既要同向用力,又要各有側重,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有條件的地方應適當安排工作經費。要組織動員農機作業服務組織、農機戶承擔作業任務,并為貧困戶提供優惠或免費作業服務。鼓勵農機作業服務組織、農機戶及墾區機務隊發揮裝備優勢,開展跨區作業服務。各地要針對實施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特別是秸稈覆蓋情況、作業質量及補助面積核定等糾紛問題,提早制定突發事件應對預案,及時處置和化解矛盾。
(二)強化技術指導
組建自治區保護性耕作專家團隊,在技術模式優化、病蟲草害防控、技術指導與培訓、標準制定、高標準實施基地建設、實施效果監測等方面為推進行動提供支持。
各盟市要組織成立由農機、栽培、土肥、植保等多學科組成的保護性耕作專家指導組,為推進行動實施提供決策服務和技術支撐。相關旗縣也要成立農機農藝結合的技術指導組,配合做好機具選型、技術模式確定、方案制定及培訓指導等工作。
自治區農機推廣站協助主管部門做好全區保護性耕作推進行動工作的技術培訓與指導、調度匯總、調研督導、工作總結及實施效果監測方案制定與組織實施、自治區監測平臺對接與數據監管。各級農機推廣部門要充分發揮技術優勢,協助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三)嚴格監督檢查
盟市農機化與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保護性耕作推進行動監管,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核。旗縣農機部門要加強作業機組與作業價格監管,強化作業信息監控,在遠程智能化跟蹤監測基礎上認真做好人工監督抽查工作。嚴格資金管理,堅決阻止弄虛作假、虛報作業面積、降低作業標準、套取補助資金等現象發生。
(四)規范檔案建設
推進行動工作檔案包括政策文件、實施方案、宣傳材料、技術培訓與會議記錄、作業機組備案登記表、監測設備企業服務協議、農機作業服務組織或農機戶名單、作業合同、人工抽檢記錄、作業單、驗收單、補助資金明細表、補助情況匯總表、進度統計表、實施效果監測記錄、遠程監測平臺導出數據(含照片、錄像、作業軌跡地圖)等。檔案建設與管理,要安排專人負責,符合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經得起查證。
(五)加強宣傳發動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以及印發實施方案、宣傳冊、明白紙等方式,廣泛宣傳保護性耕作的重要意義、技術模式、質量標準、補助政策,調動農民開展保護性耕作的積極性,充分保障土地經營者和農機作業服務組織或農機戶知情權。開放監測平臺數據,為農機作業服務組織和農機戶及時掌握其作業質量進度提供方便。有條件地區,可通過建立作業機手與農機化管理、技術部門、智能監測設備生產企業手機微信群,創新管理、培訓、服務方式。
聯系單位及聯系人: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農機局孫根松0471-6652209
內蒙古自治區農機推廣站
白相萍0471-4300269,0471-4303831
附件:
1、縣級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建設標準
2、鄉級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建設標準
3、免耕播種作業合同
附表:1、免耕播種遠程監測作業機組備案登記表
2、免耕播種作業單
3、人工抽查記錄表
4、免耕播種作業驗收單
5-1、內蒙古2020年保護性耕作補助資金明細表(土地經營者已支付作業費)
5-2、內蒙古2020年保護性耕作補助資金明細表(作業費從補助資金中扣除)
6、內蒙古2020年保護性耕作補助情況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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