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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布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管理新規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農業部日前公布了《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和《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8年第2號),將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兩個部門規章力求在簡政放權上做減法、在放管結合上做加法、在優化服務上做乘法,將農機安全監管“放管服”改革不斷引向深入。
資料圖
一、簡政放權,做好“減法”
一是整合優化規章。對《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拖拉機登記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三個部門規章進行修訂,將其優化整合為《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兩個部門規章,規章結構和數量更加精簡。
二是精減證件數量。將拖拉機駕駛證、聯合收割機駕駛證2個證件合并為1個駕駛證件,將拖拉機行駛證、聯合收割機行駛證2個證件合并為1個行駛證件,駕駛證件和行駛證件分別實現“兩證合一”,讓農業機械和農民機手“一證上崗”。
三是簡化業務環節。大力簡化業務審批環節和管理流程,取消證件補發需提交遺失聲明的規定。取消駕駛證考試需攜帶準考證并按特定順序考試的規定,取消駕駛證實習期。取消拖拉機辦理停駛、復駛的要求。
二、放管結合,做好“加法”
一是強化權責統一。進一步強化責任權利,依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業務指導、檢查、監督等管理責任,將業務辦理職責下放到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明確權責事項,更加方便群眾。
二是實施分類管理。優化管理方式,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機型和駕駛人準駕機型按產品結構特征進行重新分類,強化科學管理。依法明確對拖拉機運輸機組駕駛人實施道路交通違法違章記分制度,明確拖拉機運輸機組登記時必須提交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強化道路交通安全。
三是明確違規罰則。加大對違規失職行為的監督處罰,明確了考試工作人員的監考要求和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紀律要求。增加了對以不正當手段辦理業務的申請人和違規辦理業務的監理人員給予處理的規定,強化行業自律。
三、優化服務,做好“乘法”
一是加強信息服務。推進信息公開,規定農機監理機構要面向公眾公開辦理業務相關事項和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并在相關網站上發布,明確申請人可以通過網上或電話預約考試,提升服務水平。
二是實施制度創新。明確了新機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規定,增加了在居住地辦理相關業務的規定。設立了駕駛證注銷后有條件恢復的制度,允許境外人員申領駕駛證,以制度創新提升監管效能。
三是強化便民措施。允許申請人同時申辦多項業務,擴展了代理業務范圍,提高業務辦理時效。將駕駛證申領截止年齡由60周歲延長到70周歲,增加了補考次數、縮短了補考預約時間。增加了自愿申領登記證書的規定。來歷證明中增加了所有人所在組織證明,將出具身體條件證明的醫療機構由縣級擴大到鄉鎮或社區以上醫療機構,更加方便農民群眾,滿足農村實際需要。
農業部要求各地認真做好兩個部門規章的貫徹落實,加快修訂配套文件,逐級組織學習培訓和宣傳解讀,認真做好軟件更新和新舊證件的更換,加強新規定執行的監督檢查,以實施新修訂的部令為契機,持續強化對農業機械和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管理,促進農機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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