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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荔城區富昌農機有限公司等公司和合作社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處理的通報
閩農機函〔2018〕44號
各市、縣(區)農業(農機)局(站、中心),福州市農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農機產銷企業,農機專業社,各有關單位:
2017年8月14日,我廳收到《莆田市農業機械管理總站轉報關于將莆田市荔城區富昌農機有限公司等公司(個人)列入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黑名單的報告》(莆秀農機〔2017〕37號)。秀嶼區農業機械管理總站收到《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檢察院》(秀檢民(行)行政違監〔2017〕35030500012號)后,依據秀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4>秀刑初字第251號)認定的“莆田市荔城區富昌農機有限公司(朱智武為法人代表,以下簡稱富昌公司)和荔城區昌富農機專業合作社(朱智武為股東,以下簡稱昌富合作社)2010-2013年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625900元;朱智武與秀嶼區聚友蔬菜貿易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聚友合作社)2010-2012年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238000元;朱智武與秀嶼區閩華農業合作社(以下簡稱閩華合作社)2011-2012年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257900元;朱智武與秀嶼區誠達農機服務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誠達合作社)2013年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130000元”的事實,按照相關規定,向我廳建議取消富昌公司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并將富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智武列入補貼產品經營黑名單;取消昌富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鄭啟富、聚友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陳金山、閩華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陳麗華、誠達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蔡福祥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資格。
我廳根據《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檢察院》(秀檢民(行)行政違監〔2017〕35030500012號)和秀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4>秀刑初字第251號),認定富昌公司及聚友合作社、閩華合作社、誠達合作社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等事實成立(昌富合作社是否授權朱智武參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問題需進一步調查核實),分別于8月24日、9月29日委托秀嶼區農業機械管理總站、莆田市農業機械管理總站協助約談,并將擬作出處理決定告知富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智武、昌福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鄭啟富、聚友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陳金山、閩華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陳麗華、誠達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蔡福祥。
根據《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的通知》(閩農計〔2010〕101號)、《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閩農計〔2011〕153號)、《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12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閩農計〔2012〕91號)和《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13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閩農計〔2013〕101號)等有關規定,聚友合作社、閩華合作社、誠達合作社和富昌公司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行為屬違規行為?,F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取消富昌公司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并將富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智武列入補貼產品經營黑名單;
二、取消聚友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陳金山、閩華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陳麗華、誠達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蔡福祥等3家合作社及其3名法定代表人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資格;
三、鑒于昌富合作社是否參與朱智武套取國家補貼資金問題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授權莆田市農業機械管理總站組織調查證實后,根據相關文件規定,作出后續處理決定,并上報我廳。
pdf文件:閩農機函〔2018〕44號.pdf
福建省農業廳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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