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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10月31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受到社會熱議。草案吸納“三權”分置,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農民進城落戶,自行選擇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近日,委員們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委員們都說了啥——
日前,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
這一政策或即將轉變成法律。近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進行分組審議時,由于改動幅度較大,且件件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草案受到了與會委員和代表們的熱議。
對于這次草案涉及的“三權”分置入法,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農民進城務工后的土地承包權益,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融資擔保等問題,與會委員和代表們紛紛建言獻智。
1、“三權”分置——分出土地新動能
草案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并明確了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權能。同時,為了加強對土地承包權的保護,草案同時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后,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后,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
“三權”分置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之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這一改革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將具有重大意義。傅瑩委員說,“三權”分置是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制度非常重要的一步改革,意義重大,將會極大促進我國農業現代化發展,有力地推動城鎮化的進程,解放更多的農業人口,提高農業土地使用的效能,釋放出更多的勞動力和資源。“三權”分置入法將有利于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符合共同富裕的理想,也會極大地促進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
“‘三權’分置入法將給農民吃上定心丸,農民將會更加放心大膽地流轉土地,通過土地的流轉經營,促進現代農業的發展。”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歐廣源談到自己曾經調研過的四川成都平原,農民將自己的土地流轉給完全現代化管理的農業集團,同時到該企業打工,這樣同樣的一塊地就有了雙重收入,一個是土地租金收入,還有農民打工的收入,農民非常穩定和高興。
李連寧委員認為,我們國家的農村“三權”結構的土地制度是中國特色的農村土地制度,也是中國特色的一項物權制度。這次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非常必要,十分及時。
“三權”分置后,如何堅持農村的土地用途不改變是委員們普遍比較關心的問題。方新委員說,土地的經營權轉移以后,還是要堅持農田的定位,如果改變土地用途要特別慎重,哪怕就是種果樹、種經濟作物再回頭用作農田就很難了,所以希望“三權”分置要堅持農田定位的底線不能破。
全國人大代表胡季強認為應明確“三權”分置的原則,界定“三權”的權屬。“三權”分置后,在農村土地所有權不變即發包方為村集體組織不變的情況下,承包方同時獲得了兩個權,即承包權和經營權。承包權是一種社會屬性的權利,只有該土地所屬集體組織成員可以獲得,如果承包權調整也只能在該村集體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調整。承包權的獲得者同時獲得經營權,在經營權沒有流轉之前,可以稱為首次經營權,首次經營權也只有該土地所屬集體組織成員可以獲得。獲得首次經營權的農戶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通過流轉(轉讓經營權)方式,讓渡經營權。
因此他建議“三權”分置后,應當厘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界定相關的權屬。比如在本法中不再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模糊概念,修改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或“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凡法律條文中有“承包經營”的提法處均改為“承包、經營”。據此對相應條款作出修改。
2、“再延三十年”——穩出農業新氣象
草案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為了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耕地承包期限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順應了民心。全國人大代表徐愛華表示,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年限是三十年,從1998年到2027年。此次再延長三十年,就意味著承包到期要到2057年,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有利于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的地位,堅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核心是維護了農民土地權益。
王萬賓委員說,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把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提出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特別是關于“三權”分置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三十年不變這個中央重大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非常重要,他表示完全贊成。
對于承包地的個別調整,草案劃定了紅線: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不得打亂重分;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周天鴻委員認為承包地的個別調整應當強制登記,且調整后的承包期限問題草案也應明確。他說,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不同承包方可以互換承包地,如果這種互換包括承包權和經營權,建議在第34條中都應當進行登記,而不是現在規定的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才進行登記,以免今后發生矛盾產生糾紛。同時,承包土地轉化時由新的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時間期限是否與流轉的一樣,也就是不得超過全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另外轉化時有沒有權利能延續前一承包期后面三十年的承包期?能不能從頭開始計算?希望這個期限也要標清。
沈躍躍副委員長建議在第39條關于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條款里面,再增加關于承包地上所享受的有關農業補貼費用的歸屬問題的內容。近年來,國家支持農業力度大,不斷出臺對承包地上有關農業補貼費用的政策,所以有必要對有關農業補貼費用的歸屬也加以明確,以便于更好明確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使國家的相關補貼政策落實好。
3、“自己說了算”——進退有了新選擇
劉振偉委員在就草案向大會作說明時說,鑒于城鄉人口結構的變革是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現階段農民進城務工、落戶的情況也十分復雜,按照中央關于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
對此,方新委員表示,進城務工人員的土地應該保留。承包關系不變,無論到哪打工,無論打工多長時間,對于農民來說,農村是家,土地是根。
劉政奎委員建議將“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修改為“是否保留土地承包權應由農民自主選擇”。“這樣表述更全面,因為不僅不允許代替農民選擇,也不允許強行收回土地承包權,不允許重新分配承包土地等。”他說。
李連寧委員認為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村土地承包權的繼承問題應該明確。“土地的繼承權是有限的,不能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第二順序這么繼承。如果一個人的家庭成員已經沒有了,或者這個家庭成員已經脫離集體經濟組織了,這個時候承包權就應該交回集體經濟組織。還有承包方棄耕多少年以上,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權等等。總之,建議對承包權的終止和承包權的收回要有一個集中明確規定,這樣便于基層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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