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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做好2017年農業機械推廣鑒定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內農機鑒發〔2017〕15號
自治區內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2017年推廣鑒定工作,根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農業部第2331號公告,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相關規定要求,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農機產品推廣鑒定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申請內蒙古自治區農業機械鑒定的產品須通過內蒙古農牧業機械化信息網上的《鑒定檢驗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網址:www.nmgnj.gov.cn)
二、產品種類
申請推廣鑒定的產品應在《2017年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中。
三、產品資質
申請推廣鑒定的產品應是定型產品。
四、企業資質
申請省級推廣鑒定的企業應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農業機械生產者。企業經營范圍應包含申請鑒定產品的生產、制作或組裝,營業執照應在有效期內。
如果制造商名稱與生產廠名稱不一致的,申請時應同時提供生產廠的營業執照和兩者隸屬關系的證明。對于制造商與生產廠無隸屬關系的,應由生產廠直接申請省級推廣鑒定。
五、申請企業在確定前四條都滿足要求后,按《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材料清單及要求》見(附件1)認真準備準備申報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則不受理。
六、推廣鑒定申請材料應符合《實施辦法》及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下列要求:
(一)《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表》(附件2)格式應符合《實施辦法》要求。
(二)營業執照包括制造商與生產廠營業執照。
(三)非貼牌生產制造商的聲明或相關證明材料,或在《企業承諾書》(附件3)中聲明。
(四)產品定型證明文件不受簽發時間限制。產品定型證明文件由《企業承諾書》和以下材料之一組成,內容應完整齊全。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的農機產品,制造商或生產廠取得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含附件);
2.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制造商或生產廠取得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3.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4.其他單位按相關部門規定出具的產品鑒定證書(或鑒定報告)。其他單位是指第三方檢測機構、農機行業協會、地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等。相關部門規定是產品鑒定類(不含成果鑒定類)管理辦法,并應在鑒定證書(或鑒定報告)中明示。產品鑒定證書(或鑒定報告)中企業名稱、產品信息應與制造商或生產廠名稱、產品信息一致,不一致時應提供證明材料;
5.型式試(檢)驗報告,應符合企業執行標準的型式檢驗要求。
(五)產品企業標準應包含申請鑒定產品信息。如企業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需提供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作為本企業產品標準執行的證明或聲明文件。
(六)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包含申請產品的信息,企業名稱應與制造商名稱一致。
(七)生產許可證和強制性認證證書及相應附件中的企業名稱應與制造商或生產廠一致。生產許可證證書附件中的范圍應涵蓋申請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應包括申請產品。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八)省級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滿申請續展的,應在證書有效期滿6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按照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管理規定,2013年頒發的省級推廣鑒定證書將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各持證企業如需繼續保持獲證產品證書資格的,應當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試驗鑒定站提出續展申請(以收到書面材料時間為準)。未按規定期限提出續展申請的,不予受理。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涉及證書信息變更的,證書持有者應在30日內向我站科技項目管理科提出證書變更的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逾期提出變更申請的,不予受理,制造商可按初次鑒定方式重新申請鑒定。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請推廣鑒定的產品不在自治區推廣鑒定指南范圍內的;
2、申請推廣鑒定的產品沒有定型文件或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3、報送的紙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有虛假信息的;
4、不符合本通知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事項
1、通過網上審核后,應將材料按順序裝訂(請勿膠裝),郵寄至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試驗鑒定站科技項目管理科,郵寄時注明省級推廣鑒定申報材料。
2、科技項目管理科組織進行受理審查。申請材料如通過審查,企業接到受理通知書后,按通知書聯系方式與項目承擔科室聯系開展省級推廣鑒定。
3、不受理的申請材料不寄回申請企業。如申請企業再次申請時,應重新提供全部申請材料。
九、聯系方式
郵寄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試驗鑒定站科技項目管理科
郵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鄂爾多斯東街60號
郵編:010010
聯系電話:0471-4314387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試驗鑒定站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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