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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關于做好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的通知
新農機辦發〔2017〕37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財政局,各地州市農機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和自治區農機工作會議精神,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2017>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和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我區農機化發展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實際,現就做好2017年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實資金計劃
2017年,自治區按照因素測算法、結合各地上年補貼資金使用和今年補貼資金需求預測,堅持向南疆傾斜的原則,下達了各地、州、市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計劃,各地需明確縣市資金計劃,結合上年結轉,落實本年度各縣市補貼資金總計劃任務。
二、明確補貼范圍
堅持綠色、環保、生態導向的總體要求,結合我區農業生產實際,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確定2017年補貼機具各類范圍為11大類、34小類、93個品目(附件)。各地要充分發揮補貼政策宏觀引導與調控作用,進一步明確補貼機具范圍,對補貼范圍內支持綠色發展的機具全面實現敞開補貼。
三、執行補貼標準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區開展差別化農機購置補貼試點的通知》(農辦財〔2017〕19號)精神,自治區將開展補貼標準差別化試點工作,實行區域性定額補貼,北疆地區**高補貼限額按照三個不超過原則確定,即:不超過農財兩部關于單機補貼的**高限額、農財兩部發布的各檔次**高限額,不超過自治區上年補貼額,不超過該檔次上年市場平均價格的30%;南疆地區農機購置補貼標準按照兩個不超過原則確定,即:不超過農財兩部關于單機補貼**高限額,不超過該檔次上年市場平均價格的30%;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分別在南、北疆區域內實行區域統一的補貼標準。具體標準參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2017年調整)。具體產品補貼額繼續按照“定額+限比”方式確定。
四、啟用補貼系統
全區繼續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信息輔助管理系統,系統將于近期正式啟動,并于2018年1月31日關閉。各地、州、市負責錄入信息系統縣市結轉資金與分配資金,加強信息動態監督,各縣市負責補貼信息錄入的及時、完整與準確。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各地要認真落實《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精神,層層落實責任制,加強監督與指導,加大績效管理力度,落實縣、鄉人民政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主體職責,落實“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在對象確認、信息錄入、機具核實、資金發放等環節明確責任分工、嚴格把關,確保各環節規范有序。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
嚴格執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真補到戶(卡)”的補貼方式,嚴格執行“定額+限比”的補貼額確定方式,進一步簡政放權,鼓勵先購后補,鼓勵報廢更新、鼓勵“一站式”服務。要加強機具核實,做到“見人、見機、見票”,機具銘牌標識符合自治區統一規定。報廢更新按照自治區統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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