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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檢方對光澤農機總站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一審勝訴
2016年10月10日,福建省光澤縣人民檢察院對光澤縣農業機械管理總站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一審公開開庭并當庭宣判。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法院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光澤縣農業機械管理總站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履行撤銷其作出的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的法定職責;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履行收回被套取的農機補貼資金105.668萬元,取消相對人今后享受農機補貼的法定職責。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后,福建省檢察機關辦結的第二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福建省光澤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光澤縣農業機械管理總站在2012年審核光澤縣興農菇業專業合作社申請的國家農機補貼過程中,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不符合補貼條件的興農菇業專業合作社和福州綠欣農業機械有限公司套取國家補貼款的行為予以確認,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人民幣105.668萬元。2015年10月10日,光澤縣人民檢察院向光澤縣農業機械管理總站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光澤縣農業機械管理總站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會同光澤縣財政局收回興農菇業專業合作社套取的補貼資金105.668萬元,挽回國家損失,并取消興農菇業專業合作社今后享受補貼資金的資格。光澤縣農業機械管理總站收到檢察建議后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繳,致使105.668萬元國有資產仍處于流失狀態。
鑒于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訴前程序后,光澤縣農業機械管理總站仍不依法履職,致使國有資產仍處于受侵害狀態,光澤縣人民檢察院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以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部分行政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的若干規定(試行)》的規定,于2016年6月24日向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農機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具體負責補貼專項的組織實施和管理,被告光澤縣農業機械管理總站作為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明知本案補貼資金的發放存在錯誤,且公益訴訟人向被告送達檢察建議書后,被告未按照《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實行)》第十八條“……對弄虛作假套取補貼資金的購機者,一經發現,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收回機具資金,并取消今后享受補貼資金的資格。”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公益訴訟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證據確實、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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