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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
關于印發寧波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
甬農發〔2015〕40號
各有關縣(市)區農業(農林)局、農機局(站)、財政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經濟發展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推進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科學、規范、高效、廉潔實施,充分發揮政策引導作用,促進我市現代農業的發展,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5〕6號)文件要求,制定了《寧波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農業局寧波市財政局
2015年3月27日
寧波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5〕6號),結合我市農業機械化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通過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充分調動和保護農民購買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優化、農機化作業能力和水平提升,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注重突出重點,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機作業服務公司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加快推進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注重改革完善,優化制度設計,體現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穩定性;注重規范實施,加強過程監管,強化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注重市場化原則,通過市場機制發揮補貼政策對農機化發展的引導作用,推進補貼產品供需雙方市場化對接,保障購機者選機購機自主權,促進農機科技進步。
二、實施范圍與資金安排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全市范圍內實施。每年度根據財政部、農業部下達的中央補貼資金規模和市級財政預算安排,依照重點推進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兼顧發展設施農業和特色農業機械原則,結合各縣(市)區申報的年度補貼資金需求額,采用因素法科學合理確定各地補貼資金規模,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另文下達。
上年結轉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為保持政策延續性,2014年結轉資金仍可繼續用于設施大棚補貼,實行項目化管理,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寧波市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甬農機安〔2012〕13號)執行。
三、補貼范圍與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補貼機具以糧油生產機械、農業主導產業關鍵環節機械裝備為重點,范圍確定為11大類30個小類67個品目(詳見附件1)。各實施縣(市)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并按照資金規模與需求量較一致的原則,對品目內所有機具享受中央補貼資金的實行敞開補貼,滿足所有購機者的補貼需求。
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除新產品補貼試點外,補貼機具應是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為引導和鼓勵農機生產企業加強研發創新,我市擬開展補貼產品市場化改革和農機新產品中央財政資金購置補貼試點,具體方案備案后另行公布。
(二)補貼標準。中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市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補貼機具原則上按農業部統一發布的**高補貼額執行,部分非通用類補貼機具按農業部指定牽頭省份確定發布的補貼額執行,其他非通用類補貼機具參照浙江省確定的補貼額或按不超過上年平均銷售價的30%執行。寧波市重點推廣的水稻插秧機、育秧設備、糧食(油菜籽)烘干機在落實中央資金定額補貼的同時,繼續實行市級資金定額累加補貼。水稻插秧機、育秧設備市級資金補貼額按農業部發布的中央資金補貼額的三分之一累加,糧食(油菜籽)烘干機市級資金補貼額按農業部發布的中央資金補貼額的二分之一累加。
補貼標準具體詳見《寧波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市農機總站另行公布),上級在2015-2017年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對于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市農機總站將適時調低此檔機具補貼額,并及時公布調整情況。
各實施縣(市)區原則上要按中央補貼資金規模進行適當投入,對重點推廣機具和當地特色農機產品給予累加補貼。累加補貼的機具和補貼標準由各實施縣(市)區自行確定,并在使用方案中明確。
四、補貼對象與經銷企業公布
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可優先補貼。因補貼資金規模所限當年未能享受到補貼的購機者,可在下一年度優先補貼,并按新的補貼額執行。
年度內享受中央補貼資金實行總額限制,其中個人總額不超過50萬元、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總額不超過150萬元、農機作業服務公司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補貼產品經銷企業自主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注冊,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生產企業應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操作過程要逐步與農機補貼產品經銷企業脫鉤,待相關條件成熟后實行補貼對象到當地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辦理所有補貼手續。
五、補貼操作和資金兌付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帶機申請、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戶”的補貼資金兌付方式。
(一)購機。補貼對象可以自主選擇補貼產品經銷商購機,也可通過企業直銷等方式購機,并應對自主購機行為負責,承擔相應風險。
(二)補貼申請。補貼對象攜帶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及公章)、購機發票、供貨與核實表、“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號和所購機具到當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或鄉鎮農機站)提出補貼申請。鼓勵鄉鎮辦理補貼申請手續,具體由各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確定,并在實施方案中明確。補貼對象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外地戶籍購機者另須提供申請地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相關證明。購置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補貼對象另須提供所購機具的行駛證或備案登記回執。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補貼對象,須提供農機監理部門蓋章確認后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對不便于移動需現場安裝的補貼產品,須在安裝完成并經農機部門實地核實確認后才能提出補貼申請。
(三)審核和公示。縣(市)區(或鄉鎮)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對補貼對象提供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所購機具進行核實,核對無誤后,當場予以審核通過確定補貼資格,并做好人機合影、銘牌核對、簽字確認和系統操作等工作。
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對已確定補貼資格的補貼對象所提供的申請資料及購機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并對外公示7日。
(四)補貼資金兌付。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公示無異議后,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將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通過“一卡通”或銀行賬號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補貼對象。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原則上要按月提交相關資料,縣級財政部門按月組織兌付,確保補貼資金及時到位。
(五)檔案整理。機具紙質檔案材料由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整理,農機監理部門應及時提交享受報廢更新補貼機具的有關材料,確保檔案材料的完整性。每批次資金結算文件要及時報送市農機總站。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市、縣兩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建立工作責任制,市、縣、鄉三級要層層組織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加大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使用和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確定。
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加強資金監管,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公平公開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充分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在補貼資金兌付前,各縣(市)區必須將受益對象信息進行公示。
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網絡化操作,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要加強對各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市、縣兩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等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要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違規現象和問題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信息(格式見附件2)及落實情況在當地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市、縣兩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對違規現象和問題主動向社會公布。
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多頭申請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
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市農機總站。市農機總站視調查情況及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建議,可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視情況抄送工商、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對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情況須報農業部備案。
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七、申報與總結
各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縣級具體實施方案,印發執行并報送市農機總站。每年12月15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和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市農機總站。
本實施意見執行期定為2015-2017年,如有個別規定確需調整的,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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