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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年第12號
現將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增值稅適用稅率公告如下:
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于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
農用挖掘機是指型式和相關參數符合《農用挖掘機質量評價技術規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農田水利建設和小型土方工程作業的挖掘機械,包括拖拉機挖掘機組和專用動力挖掘機。拖拉機挖掘機組是指挖掘裝置安裝在輪式拖拉機三點懸掛架上,且以輪式拖拉機為動力的挖掘機械;專用動力挖掘機指挖掘裝置回轉角度小于270°,以專用動力和行走裝置組成的挖掘機械。
養雞設備系列包括喂料設備(系統)、送料設備(系統)、刮糞清糞設備、集蛋分蛋裝置(系統)、雞只生產性能測定設備(系統)、產品標示雞腳環、孵化機、小雞保溫裝置、環境控制設備(雞只)等。
養豬設備系列包括豬只群養管理設備(系統)、豬只生產性能測定設備(系統)、自動喂養系統、刮糞清糞設備、定位欄、分娩欄、保育欄(含仔豬保溫裝置)、環境控制設備(豬)等。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2月27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關于《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農機適用13%稅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以下簡稱151號文件)對農機采取了正列舉的方式,包括拖拉機、土壤耕整機械、種植機械、收獲機械等十四類。
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不在151號文件正列舉范圍之內。因此部分地區國稅局來文請示,請求明確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是否屬于農機,是否適用農機13%增值稅稅率。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對于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是否屬于農機問題,我們征求了農業部意見,農業部回函:農用挖掘機型式和相關參數如滿足《農用挖掘機質量評價技術規范》(NY/T1774-2009)要求,則屬于農業機械。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于農機。根據農業部回函,我局印發該公告,明確符合要求的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于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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