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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關于印發《廣西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桂農機辦〔2013〕15號
各市、縣(市、區)農機局、財政局:
為確保2013年我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公開、規范、高效、廉潔實施,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應,加快農機化發展方式轉變,推動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促進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我們研究制定了《廣西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3年3月7日
廣西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3〕8號)精神,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緊緊圍繞自治區提出“實現富民強桂新跨越”的目標,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和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高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為主要任務。繼續大力推進水稻、甘蔗生產全程機械化,尤其是關鍵環節機械化發展,積極引導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要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縣(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扶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監管,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實施方式及資金規模
(一)實施范圍
全區所有縣(市、區),包括各級農墾農場、華僑農場、漁牧場以及林場。
(二)實施方式
在全區范圍開展“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補貼方式。
(三)補貼資金規模
補貼資金分批下達。中央財政安排第一批補貼專項資金4.3億元,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第一批補貼專項資金3500萬元。
(四)補貼資金計劃確定
依據各縣(市、區,含農墾)農村人口數、水稻播種面積、甘蔗種植面積、其他主要作物播種面積、需求預測數、農業機械化程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等因素確定。
(五)補貼資金下達
自治區財政廳按照確定的各縣(市、區)補貼資金計劃控制數將資金下達到各市、縣(市、區)財政局。
三、補貼機具種類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
2013年補貼機具種類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機械以及其它機械共12大類34小類108個品目,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和廣西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
按規定享受補貼的農用挖掘機應主要用于農田基本建設、農業綜合開發、水利建設、新農村建設等涉農工程項目,具體由各縣(市、區)農機局逐戶審核,嚴格把關。
水稻插秧機購置補貼重點支持農機專業合作社、水稻種植大戶、育秧工廠,對確實需要辦理水稻插秧機購置補貼的農戶,由各縣(市、區)農機局逐戶審核,嚴格把關。
(二)補貼標準。
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區內實行統一定額補貼。
1、通用類
(1)水稻插秧機:中央資金按照農業部分類分檔確定的補貼額補貼;自治區資金按照農業部確定的中央資金補貼額的30%累加補貼。其中,農機專業合作社、水稻種植大戶、育秧工廠購買的4行四輪、6行四輪乘坐式水稻插秧機,自治區資金按照農業部確定的中央資金補貼額累加補貼。
(2)全喂入自走輪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中央資金按照農業部分類分檔確定的補貼額補貼;自治區資金按農業部確定的中央資金補貼額的30%累加補貼。
(3)30馬力以上四輪拖拉機:中央資金按照農業部分類分檔確定的補貼額補貼;自治區資金按農業部確定的中央資金補貼額的30%累加補貼。
(4)半喂入聯合收割機:中央資金按照農業部分類分檔確定的補貼額補貼;自治區資金按農業部確定的中央資金補貼額的10%累加補貼。
(5)手扶拖拉機、30馬力以下輪式拖拉機、旋耕機、驅動耙、機動噴霧噴粉機(含背負式機動噴霧噴粉機、背負式機動噴霧機、背負式機動噴粉機)、動力噴霧機(含擔架式、推車式機動噴霧機)、噴桿式噴霧機(含牽引式、自走式、懸掛式噴桿噴霧機)、青飼料收獲機、擠奶機、冷藏罐、貯奶罐:中央資金按照農業部分類分檔確定的補貼額補貼,自治區資金不累加補貼。
2、非通用類
中央補貼資金補貼額總體上按不超過近三年廣西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特殊機具:烘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設施農業設備只補貼動力機械部分。
自治區資金對下列非通用類機具進行累加補貼:
(1)小型半喂入水稻聯合收割機(割幅≤120cm)、小型全喂入水稻聯合收割機(喂入量≤1.0kg/s),自治區資金按中央資金補貼額的30%累加補貼。
(2)甘蔗種植機、甘蔗收獲機,自治區資金按中央資金補貼額進行累加補貼。
(3)烘干機、移動式絞盤噴灌機(功率≥5kW、噴管內徑≥40mm、長度≥100m)、電動圓盤型噴灌機(噴灌半徑≥260m),自治區資金按中央資金補貼額的30%累加補貼。
為規范和有效使用中央和自治區補貼資金,并使自治區重點推廣的農機具保持合理的補貼率,防止出現倒機、套機以及騙取補貼等違法違規行為,市、縣(市、區)不再實行累加補貼。
自治區農機局制定《廣西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確定廣西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分檔名稱、主要配置、參數和補貼額。
四、補貼對象及補貼數量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的符合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漁牧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加快發展甘蔗生產機械化,制糖企業依法注冊登記成立的農機服務組織購買的甘蔗種植機、甘蔗聯合收獲機、大中拖、噴灌機、微灌設備納入補貼范圍。在申請補貼資金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或按申請補貼指標先后順序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于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可優先補貼。
(二)補貼數量
補貼對象一般每戶年度內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原則為1臺/套(拖拉機含與其匹配的3臺作業機具;增氧機、投餌機分別不超過6臺;太陽能殺蟲燈不超過4臺;噴霧機不超過2臺;水泵不超過2臺)。規模種養大戶、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及各縣重點發展的農作物生產機械,由縣(市、區)農機局(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
五、補貼機具經銷商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按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要求,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以及開具正規稅務發票等條件。經銷商名單由農機生產企業依據農業部及自治區農機局規定的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提出,報自治區農機局統一公布。農機部門要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督管理。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嚴格規范操作,守法誠信經營,自覺遵守各項規定,銷售產品時要在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公開價格。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農機生產企業或經銷商不能納入補貼機具經銷商范圍。
2012年經自治區農機局公布的補貼機具經銷商在2013年度內繼續有效,但被列入黑名單的除外。
補貼對象可以在全區范圍內自主選擇補貼機具經銷商購機。
補貼對象購買補貼機具后,擁有機具的所有權。為防止通過轉賣補貼機具從中牟利,縣(市、區)農機局應與補貼受益對象簽訂書面協議,補貼受益對象要在協議中作出承諾:兩年內不轉賣所購買的補貼機具,如轉賣,受益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三年內放棄申請購買補貼機具的權利。
六、方案制定
各市、縣(市、區)農機局、財政局根據本方案制定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縣級實施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農機局、市財政局備案,市級實施方案報自治區農機局、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七、實施程序
各市、縣(市、區)農機局、財政局制定的具體實施程序應符合農業部開發的“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的要求。
補貼對象在2013年度實施期限內(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年度補貼資金用完期間)按照規定程序向補貼機具經銷企業購買補貼機具,才能享受補貼資金。在本年度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啟用前補貼對象購買補貼機具的,需到當地農機局申請、登記,待系統啟用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1、申請、核發《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申請人憑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營業執照原件、農補網“一卡通”存折或其他銀行存折帳號到縣(市、區)政務中心農機購置補貼審批窗口提出補貼購機申請。縣(市、區)農機局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補貼對象條件的,采取公開搖號或按先后順序等方式確定補貼對象。規模種養大戶、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購機補貼數量超過普通農戶限購數量時,需另行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及申請購買補貼機具的數量,由縣(市、區)農機局(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確定擬補貼對象后,登錄“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輸入申請人相關信息,生成并打印《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和《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經縣(市、區)農機局、財政局蓋章后發給申請人。
2、購機。申請人憑《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在有效期內到自治區農機局公布的補貼機具經銷商處議價全價購機。購機同時,經銷商必須登錄“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輸入已銷售補貼機具相關信息,向購機者全價開具正規稅務購機發票(在備注欄內列明應補貼款金額,如增加配件,需注明清楚相應金額),上傳人機合影照片、購機發票原件掃描圖片,提供售后服務憑證和產品《合格證》(屬于實行牌證管理且整機出廠的機具,必須同時打印有整機出廠編號和發動機號碼,并與整機銘牌上標注相一致),并打印《經銷企業供貨表》一式三份交給購機人。
3、辦理登記備案、驗機。購機者帶上所購機具和產品《合格證》,持購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2份(農機部門驗機后在發票原件背面做已驗機標記后退還購機者)、《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經銷企業供貨表》、購機者本人農補網“一卡通”存折或購機者本人其他銀行存折帳號(復印1份)到所在縣(市、區)農機局指定地點辦理登記備案、驗機手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及時到住所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機具注冊登記手續。
4、公示、兌付購機補貼款。縣(市、區)農機局對擬撥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名單在其所在的村進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已通過登記備案、驗機手續的擬補貼機具相關材料(包括《結算申請報告》、《補貼機具結算明細表》、《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經銷企業供貨表》等)匯總統一送縣(市、區)財政局審核。縣(市、區)財政局對農機局送來的購機補貼資料進行審核通過后,由縣(市、區)財政局按國庫管理有關規定把補貼資金直接劃撥到補貼對象農補網“一卡通”存折或購機者本人其他銀行存折帳號上。
縣(市、區)農機局要將已結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5、退貨規定。符合農機產品“三包”之退貨規定,購機者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已申請補貼但補貼款尚未發放的,補貼機具經銷商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并加蓋公章,并及時告知縣(市、區)農機局;縣(市、區)財政局在原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款未發,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補貼機具經銷商方可退貨。對補貼款已發放的,購機者須先將所領補貼款全額退回縣(市、區)財政局,縣(市、區)財政局在原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款已退,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補貼機具經銷商方可退貨。予以退貨后,補貼機具經銷商須及時告知縣(市、區)農機局,縣(市、區)農機局應及時在“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中對退貨的指標確認書進行作廢。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市農機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農口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工作重要事項,并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市、區)農機局內部約束機制,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對補貼工作重大問題的初步意見,須由集體研究決定,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并報市農機局審核備案后實施。
為保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要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保證農機部門政策宣傳、核驗機具、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支出。嚴禁擠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自治區財政廳、農機局《廣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本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嚴禁強行向購機者推薦產品,嚴禁經銷商銷售不符合標準配置(以產品鑒定檢測報告為準)的機具,嚴禁經銷商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要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對不及時錄入信息、沒有正當理由不幫申請人錄入申請信息、刁難農民、額外收取費用的經銷商,縣(市、區)農機局可責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停止其銷售的補貼產品辦理補貼手續。
(三)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各地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調控作用,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促進優化農機裝備結構布局,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要大力扶持種糧大戶、種蔗大戶實現全程機械化,通過大戶實現全程機械化的典型示范,調動廣大農民和農機服務組織購置水稻、甘蔗種植、收獲機械的積極性,加快推進我區水稻、甘蔗生產機械化發展。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市、縣(市、區)農機局要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縣(市、區)農機局要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等內容,至少每半月應公布一次補貼資金使用進度;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及時公布資金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及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市、區)農機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格式見附件5)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包括:姓名,所在鄉、村、組,所購機具型號、單價、數量、產銷企業、補貼額等;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情況。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
市、縣(市、區)農機局要按規定設置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專欄。對于目前已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該網站首頁的醒目位置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對于尚無條件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當地政府、農業等綜合網站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要嚴格執行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以及自治區“七個堅決禁止”等有關規定要求。要嚴格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程序,確保公平、公正、公開、陽光操作。
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市農機局要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年度內集中組織開展不少于兩次的監督檢查,并根據農機產品補貼額大小確定入戶抽查比例。要加強對各地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組織縣級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要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結合全區各地督查情況,自治區對問題較大的縣(市、區),在全區農機、財政系統進行通報,并報送自治區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縣(市、區)農機局要加強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厲打擊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要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核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
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市、縣(市、區)財政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縣(市、區)財政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自治區財政廳、農機局。
深入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要嚴格按照農業部關于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要求,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指標,并逐級做好延伸績效管理;要注重績效考核評估,及時通報考核結果。
嚴格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嚴格按照農業部關于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重拳打擊違法違規操作行為,實行黑名單制,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占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要安排專人受理農民投訴,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對于農民投訴多、服務不到位、產品質量差的產銷企業,以及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產銷企業、國家公職人員和農民,一經查實,嚴厲懲處。
(六)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級農機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媒體、公告、印發宣傳資料等,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宣傳,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
要高度重視補貼資金的結算兌付工作,在認真核查購機情況的基礎上,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結算頻次,要及時將補貼資金打卡到戶,讓農民盡早獲得補貼實惠。
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
要加強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簡報報送工作,將其作為項目宣傳的重要窗口,不斷提高信息報送質量。要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2013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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