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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第一批)計劃及資金
滬農委[2012]167號
各區縣農委、財政局,市有關單位:
根據農業部、財政部《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1]187號)、《上海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滬農委[2011]409號)和《2012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報指南》(滬農委[2012]44號)的精神,經審核,原則同意各區縣和市有關單位上報的購機補貼計劃。現將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第一批)計劃13029.603萬元下達給你們,其中中央資金5045.89萬元(財農[2011]0222號45.89萬元,財農[2011]355號5000萬元),市級資金7983.713萬元。請認真組織實施購機補貼工作,協助農民及時落實補貼機具,確保不誤農時,具體要求如下:
一、做好補貼對象確認工作。根據下達的補貼計劃及《2012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報指南》所明確的優選條件審核確定補貼對象。在同等條件下,若申請數量超過計劃數,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當地鄉鎮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采取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補貼對象。抽簽、搖號公告須提前5個工作日在所在村公告欄、鄉鎮和市農機化網站上公示。補貼對象名單在同樣范圍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將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發放給補貼對象,并組織協調購機事宜。
二、做好補貼機具經銷商確定及公開工作。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具有資質條件的補貼機具經銷商,并報市農機化管理部門備案。市農機化管理部門匯總名單后統一向社會發布。區縣和市有關單位須將發布的補貼機具經銷商名單張貼于購機補貼工作受理處,供自行購機的補貼對象自主選擇。補貼對象可在全市范圍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區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三、做好購機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做好相關協調服務工作,選擇自行購機的,區縣農機化管理部門須做好相關信息服務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協助;選擇委托購機的,區縣應按照政府采購規定開展統一采購。市有關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的規范程序開展統一采購。區縣和市有關單位農機管理部門應及時協調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并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落實專人受理農民投訴,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并及時上報反饋。
四、做好補貼資金結算工作。按農業部、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同意上海市開展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結算層級下放試點的批復》(農辦財[2011]142號)的精神,認真做好補貼資金結算層級下放試點工作,各區縣財政部門和市有關單位須在經銷商完成供貨并提供全額購機發票復印件、補貼農機送達驗收單等證明材料申請資金結算的三個月內審核并結算補貼資金,并于11月30日前報送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至市農委和市財政局。
五、做好信息公開和信息化管理有關工作。全面落實《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使用農業部統一開發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每半月在農機化政務網站上公布一次各項目實施單位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有關文件簽發5個工作日之內應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規范性和工作效率。
六、加強補貼政策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嚴肅紀律,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八個不得”的要求落到實處,特別是對擅自倒賣補貼機具套取補貼資金、確定補貼對象過程中的優親厚友、謀取私利、索賄受賄等違規行為,要嚴厲查處、絕不姑息。各區縣和市有關單位農機化管理部門要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及時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市農委和市財政局。市農委、市財政局將適時對各區縣(市有關單位)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附件: 1、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第一批)計劃及資金分配匯總表 2、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第一批)計劃及資金分配明細表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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