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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關于2012年水稻集中育秧補貼的實施意見
浙農計發〔2012〕31號
各市、縣(市)農業局、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進一步提高水稻育秧社會化服務水平,加快推廣應用水稻主導品種和壯秧增產技術,穩定水稻生產面積,提高單產水平,保障糧食安全,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抓好2012年糧食產銷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12〕10號)精神,決定對水稻集中育秧實行財政補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范圍與對象
應用水稻主導品種,在已建成與在建的糧食生產功能區和各級開展的水稻高產創建重點示范片內,接受一季育秧大田面積300畝(含)以上的糧食(含農機、植保等)專業合作社、農業服務公司、育秧專業戶等服務主體提供集中育秧服務的農民(含符合條件的大戶自育秧和代育秧)。
二、補貼原則和標準
1.補貼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省根據2010至2012年三年各縣(市、區)已建成和在建的糧食生產功能區面積和復種指數,按每畝10元的標準確定水稻集中育秧補助資金計劃(見附件1),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另行下達。
2.各縣(市、區)要根據當地水稻生產實際情況,制定秧苗質量標準、育供秧指導價格和補助標準,按服務主體在規定補貼范圍內實際集中育秧面積(折算成大田)進行補助,每畝省補助**高不超過40元。
三、補貼方法
1.服務主體與種糧農民簽訂水稻集中育秧服務協議(見附件2,以下簡稱“協議”),并填寫集中育秧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3),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服務主體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開展集中育供秧的,要出具土地流轉協議等證明材料。
2.鄉(鎮)人民政府對服務主體的服務資格、協議服務面積、供秧價格等進行審查并實地核對。對符合條件的,經匯總后(表式見附件4)上報縣農業部門。縣農業部門對上報的協議服務面積和供秧價格等作出復審。
3.當季(早稻、單晚、連晚)育供秧服務完成后,種糧農民與服務主體結算,憑協議抵扣補助款。服務主體填寫實際集中育秧補貼資金申請表(同附件3),并附服務協議、服務情況登記表(附件5),按季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補貼資金。鄉(鎮)人民政府核實后,組織在當地鄉(鎮)和行政村張榜公示一周無異議后(公示內容包括每個農戶服務面積和補貼金額以及對應服務主體等),將補貼申請匯總表(表式同附件4)連同協議、服務情況登記表和公示證明材料(公示件注明“已公示”并由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簽字,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附公示現場照片)等上報縣農業部門。縣農業部門進一步核實當季水稻集中育秧服務面積和補貼金額后報縣財政部門,縣財政部門按季與服務主體進行結算。補貼資金通過“一卡通”或銀行賬號等撥付。
4.全年服務完成后,縣農業、財政部門于9月15日前將集中育秧服務情況匯總表(附件6)及項目實施績效總結(內容包括項目實施基本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和建議等)以農、財兩局文件上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同時抄送市農業局,市農業局匯總后,于9月底前將匯總表(附件7)和項目實施績效情況總結報省農業廳農作局、省財政廳農業處。省級補助資金如有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四、管理與監督
1.各地要結合當地農業生產實際,制定當年度育供秧工作方案,并加強對秧苗質量標準、育供秧指導價格和補助標準的公開公示力度,主動接受群眾監督。服務主體按不高于當地指導價收取服務費,嚴禁擅自提高服務價格。工作方案于6月15日前上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
2.各地要嚴格按照省定補貼對象的要求和相關規定,切實把好審核關,對本區域上報面積的準確性及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并列入對鄉(鎮)責任農技員的考核內容。
3.加強監管督查。水稻集中育秧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省里將組織對各地落實政策的真實性和到位情況進行抽查暗訪,對落實補貼政策中弄虛作假、虛報面積、套用財政資金等違規行為,將嚴肅處理,取消今后該服務主體統一服務的資格和所享受有關扶持政策,酌情扣減當地下年度水稻集中育秧補貼資金額度,并追究有關部門及相應人員的責任。市、縣(市、區)財政、農業部門要建立工作責任制,落實人員做好項目公示和建檔工作,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和檢查,聯合紀檢、審計等部門做好資金的審計、檢查、稽查工作。
4.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及時將補貼政策宣傳到村到戶,提高政策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嚴格政策實施,組織力量、落實責任,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和操作程序,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要加強政策實施情況和績效分析,及時做好政策實施總結績效評價。
- 游客發布于2012-06-29 20:47我買了福田1254,國家給的補貼是6萬元,公司的票上有8千元的稅務費,這樣的是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