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嬌案一審判決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免予刑事處罰。這或許是一種雙贏的結果——現在是雙贏意識深入人心的時代——法律維護了自己的尊嚴或面子,鄧玉嬌殺死正在強迫她賣淫的流氓官員不負刑責。我相信,這可能是目前所有有良知和正義感的公民包括法官希望得到的**好結果。
本案一審結束了,公眾特別是網民們激烈壯懷的情緒開始平靜下來。但是,本案的示范意義或警示作用才剛剛開始。
警示之一是告訴流氓官員,強迫她人提供性服務且非法侵害她人身體遇到反抗而致死,非但得不到公眾輿論的同情,甚至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換句話說,死了白死,連一分賠償也沒有。也可以說,死得輕于鴻毛,一錢不值。當然,也有若干附加條件,比如恰好抗暴者“主觀上并無殺害的故意”,恰好殺人者“屬于防衛過當”,恰好碰上鄧玉嬌這樣的屬于“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的”,恰好主動投案,“殺人者鄧玉嬌也”,好漢做事好漢當,構成自首。
在一些地方流氓官員過于強勢,公然逼良為娼而法律只能事后保護受害者的情況下,鄧玉嬌案的判例可以說是極大地鼓舞了那些不甘受到性侵犯、性傷害的姐姐妹妹。一刀殺了“狗官”(專指像狗一樣隨時隨地發情強交的官員)雖然有防衛過當之罪,但總比束手無策任人強暴的結果來得更好一些。前些天,報載大興一學校三個男生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對一位女生輪奸,我曾對此寫過評論。可惜這位女生手中無有水果刀,否則,當場結果了三個狗男生的小命,哪怕就是“主觀故意”,就是不存在“防衛過當”,就是沒有“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也仍然有可能得到與鄧玉嬌一樣的審判結果。
**近,人民日報聯合人民論壇雜志對基層黨政干部展開業余生活匿名問卷調查,當被問及“工作之余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您是出于什么原因”時,31%受訪者表示是“開展工作的需要”。一時間,評議者眾。我認為,關鍵問題不在于基層黨政干部該不該或為什么工作之余出入娛樂場所,而在于出入的是“營業性娛樂場所”還是“性娛樂場所”。屬于前者,主要問題是誰買單,別人買單是否有可能影響公權力的正當使用。屬于后者,則根本無需討論。鄧貴大之死,就在于他與同伙不但進入“性娛樂場所”,還強迫要求賓館女服務員鄧玉嬌陪其“洗浴”。所有的新聞報道都對這個“洗浴”未加引號,讓公眾誤認為是真的洗澡。其實,就是強迫鄧玉嬌賣淫,就是公開嫖娼。他們絕非第一次這樣胡作非為,只是這一次遇上了不畏強暴的鄧玉嬌,遇上了性情剛烈的鄧玉嬌,遇上了自我保護的鄧玉嬌,遇上了等不及被人強暴后再去報案等待公正的法律討回紙上公道的鄧玉嬌。這樣的事情,也算百年一遇吧。遇上了,就成為流氓官員的祭日。
警示之二就是出入“性娛樂場所”的流氓官員不要自以為是,以為在這里工作的女人都可以任其所為,手中有幾個臭錢,頭上有一頂官帽,便視天下女子皆為淫婦,一切皆可擺平。對流氓官員,社會公眾不予同情,并非是向法律挑戰,或影響法律的公正判決,實在是對法律的**大支持,是**大程度地告誡流氓官員少給法律找麻煩。“刀傷藥再好,也不如不拉(切、割)口子。”(北京晚報:蘇文洋)
發表于 @ 2009年06月18日 20:59: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