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農業機械化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物質基礎和主要標志,應用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和金融策對農業機械化進進扶持是世界農業發達國家在發展農業機械化初期的必然選擇。由于農業機械的盈利性決定了私人是投資主體,因此金融政策是其中**重要的手段。盡管我國目前的農業機械化事業處于快速發展階段,但是,現有的農村金融體制卻不利于農業機械化的進一步發展,農業機械化金融支持政策卻未能像世界農業發達國家那樣發揮應有的作用。本文分別從對農業機械化的認識問題、農村貸款結構性問題、農業機械化涉及金融主體問題等幾方面,分析了我國農業機械化融資約束因素,并針對這些制約因素提出我國農業機械化金融支持的具體政策建議。
1 前言
始于1979年的農村改革極大改善了農村經濟狀況,然而近年來“三農”問題凸顯,其主要原因是現有人力、物力的潛能在已有體制下已得到充分釋放,進一步的農村經濟增長必然依賴于生產技術的改進及資本的積累(林毅夫,1992)。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村資本積累的責任從原來集體轉移到現在的農戶身上(Flesher等,1993)。我國農業機械化主要依靠農民個人投入,以2004年為例,我國農業機械購置資金總額為2375029萬元,其中來自中央、地方兩級政府財政投入和農戶投入的比例分別為2.7%和95.5%。農戶購置農業機械屬于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且在農戶固定資產中的比例較大,2004年為33.7%。為反農戶投資與農戶信貸之間的關系,我們選取1990-2003年數據作為觀測樣本,以人均生產費用表示人均農業投資,以人均農業貸款代替農戶所獲得的人均金融支持,通過構建計量模型,發現人均農業投資和人均金融支持的相關性很高,而且通過Granger因果檢驗發現人均農業投資的增長是人均金融支持增長的原因,因此金融支持對于農戶生產投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目前我國農戶的小規模生產以及其落后的生產方式導致了其自身積累不足,農業機械的高投入與投資主體的低積累這對矛盾的存在,就決定了我國的農機化發展過程中必須加強對農戶的金融支持。
2 我國農業機械化金融支持制約因素分析
然而,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整體功受到削弱,對農村經濟的信貸支持力度不但沒加強,反而有所下降(吳曉靈,2003)。一方面,農村正規金融服務嚴重短缺,農戶從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借入款余額占總借款余額的比重有下降的趨勢。從全國數據來看,在2003年該比重僅為19.27%。另一方面,農村非正規金融受到過度壓制,在我國絕大多數農村地區,民間金融基本上處于地下半地下狀態,高利貸更是明令禁止的。因此,農戶獲取金融支持的宏觀環境并不理想。
從農業機械化自身發展的情況來看,其獲取金融支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制約因素:
2.1 對我國農業機械化發展存在認識上的誤區
部分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對農業機械化的地位和作用還缺乏正確認識,這給農機化扶持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帶來較大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人多地少,不需要機械化”。我國目前多的是人力(農民),有人覺得不需要農業機械化是自然的、正常的事情。但是,農業機械化它不僅僅只具備“替代”功能,它的**主要的功能是“提高”,即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勞動生產率、勞動者素質和農業國際競爭力。日本、韓國發展農業機械化的經驗表明,在人多地少的國家,更應該通過農業機械化提高農業生產水平。
2)“勞多崗少,不必要機械化”。當前,我國城鎮企業職工下崗、失業等現象嚴重,實行農業機械化會促使更多的農村勞動力向城鎮流動,對城鎮職工的就業產生較大的沖擊。一般而言,凡是農業機械化程度高的地方,其農機工業就相對發達,農產品加工業也能夠得到較快發展,這同樣會增加大批新的就業崗位,從而拓寬了就業空間。
3)“農民錢少,不能要機械化”。從目前我國國情來看,不可能全靠國家財政“買”或靠外國“援助”實現農業機械化,只有農民(包括各類民營企業)才是農業機械化的主要投資者。我國絕大多數農民還只剛剛解決溫飽問題,但不能因此斷言農民不想要或者不可能要農業機械化,問題的關鍵在于發展農業機械化的路線選擇以及發展政策的導向。
2.2 農村貸款結構性問題與農業機械購置信貸要求相沖突
金融機構對農戶的貸款以短期或流動資金貸款為主,中長期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比重過小。目前,我國農村農產對資金的需求出現生活性資金比重下降、生產性資金比重提高的趨勢。根據對黑龍江綏化市二十多個農戶的直接訪談,對于農產的短期小額貸款需求(期限1年以下,大多數3—6個月;金融5000元以下,大多數2000~3000元)農村信用社通過農戶聯保的方式,基本上能夠滿足。但是,農產要到信用社爭取5000元以上的貸款和長期性貸款比較困難。對皖北18村217個農戶的問卷調查顯示,2001年調查戶在農村信用社獲得的農戶貸款中,貸款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占20.4%,在6個月以內的占72.2%,6至12個月的占22.2%,而超過1年的僅占5.6%(朱守銀等,2003年)。從我國經濟適用型農業機械的一次性投資金額和回收周期來看,一般都在2-3年,例如背負式收割機價格2.5萬/七左右,年純收入1.5萬左右,需要2年才能收回投資:喂入式收割機為履帶式單價4.5萬左右,年純收入2萬元左右,需要3年才能收回投資。
2.3 部分農業機械化項目與現行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不相適應
1)有限的農貸資金與大量的農業機械化發展資金需求相矛盾。近年來,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農業發展銀行三足鼎立,“金融的城市偏向”又使農業資金流失,缺乏對農業信貸投入的優惠政策,形成了資金需求與供給的尖銳矛盾。農業發展銀行是貫徹落實國家農業政策的“政策性銀行”,支持農業機械化發展與農業發展銀行的宗旨、職責和業務范圍有著密切的關系。目前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及與此相關貸款,占據了政策性貸款的主導地位,導致相關的開發性項目資金供應不足,嚴重制約對農業及農業機械化投入的增加。
2)信貸資金安全運營與部分農機化項目管理不規范相矛盾。部分農機化項目在建設時缺少必要的考察論證和市場預測,受地方政府驅動,造成區域項目雷同、高耗能、高負債、低效率。這與商業銀行信貸規定相背離,加之部分貸款項目自籌資金難以落實,達不到規定比例,沒有完善的擔保、抵押手續,也缺乏必要的跟蹤管理,增加了信貸資金風險。
3)信貸資金配置與部分農機化項目規模偏小相矛盾。一是由于農機化信貸資金零星分散,缺乏統一考慮,難以針對機械化弱項和發展重點統籌安排大型信貸項目計劃。二是有些農業機械化項目未形成規模經營,難以實現投資少、見效快,使金融部門在信貸資金配置上顧慮重重。
2.4 農機作業組織和農機大戶自身發展不成熟
農機作業組織和農機大戶是獲取農業機械化金融支持的主體,但在發展過程中自身存在很多問題,影響他們在金融機構獲取信貸支持。
1)農機作業組織 一是農機作業組織法人地位不明確。農機作業組織采取獨資、合伙、合作、互助、股份等形式,組織結構比較松散。農機專業合作社是農機作業組織的主要形式,但它既不是民間企業,又不是社會團體,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法人地位,貸款主體不明,農村信用社無法直接對其進行貸款支持,只得對合作社進行授信,由合作社向社員發放貸款,這樣間接貸款容易造成風險。二是管理不規范。雖然每類農機作業組織均有示范章程,但沒有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其成員又不是股東,無法真實反映農機作業組織的財務管理情況。三是農機作業組織管理人員素質不高。農機作業組織多為農民自發組織起來的,且規模較小,又大多位于農村,難以吸引高素質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導致管理人員素質普遍不高。
2)農機大戶 一是農機大戶規模較小。農機大戶是我國農村農業機械化作業服務的主體,但經營規模較小,2004年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個農業機械戶平均擁有農業機械動力19.1千瓦,從業人數不到1.2人。金融機構在提供信貸支持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管理,這種金融機構服務分散化與金融經營集約化產生矛盾。二是農戶積累少,信用意識不高。我國大部分地區農民收入低,自我投入增長緩慢。在現行的農村金融市場架構中,農民缺少進入金融市場的通道,生產中很難得到中長期信用支持,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識和負債經營意識,信用意識淡薄。
3 我國農業機械化金融支持政策
根據上述相關結論,結合我國農業機械化發展思路,其金融支持政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3.1 提高對農業機械化金融支持重要性的認識
農業機械化的外部性要求政府堅持對其進行扶持,我國現行的農機化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財政政策(例購機補貼、機耕道路建設補貼、燃油補貼等)、稅收政策(例農機產品按13%增值稅稅率優惠政策、農機作業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等)和金融政策(低息貸款、農機小額信用貸款等)。在這些扶持政策中,財政政策更加偏重引導功能,稅收的公平性原則和稅率的穩定性特征使稅收政策也不適宜作為農機化發展的主要扶持政策。因此,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應該成為解決投入不足的
主要扶持政策。從世界農業發展的經驗,我們也能夠預見到其光明的前景。農業機械化經營將形成資產配置的效益取向機制,機械化的農業必將成為投資問報率高的產業和金融投資的新熱點。
3.2 建立農業機械化專項貸款和商業貸款的補償機制
農村信貸資金來源于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在上述銀行的貸款項目中,有小額信用貸款、聯保貸款,主要用于農民購買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有農業產業化貸款、有糧食收購貸款等,但是缺乏農業機械化專項貸款。因此,有必要通過國家政策的形式設置支持農產購買農機或合作組織購買農機的專項貸款,以此擴大農業政策性金融支農的業務范圍,實現財政政策資金和專項貸款資金的互動,使農民買得起農機、用得起農機。農機專項貸款授信主體選擇可
以是低息的政策性金融,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辦理,也可以是農村信用合作社或農業銀行等農村商業金融機構執行,主要對象為農機合作組織和農機大戶。為保證農機購買專項資金的安全性,防止信貸資金沉淀,國家對農機專項資金實行貸款期限貼息,保證銀行信貸的盈利性。農機購買專項貸款與農機財政補貼相互結合,充分發揮農業政策性補貼對銀行信貸資金的杠桿作用,通過政策性信貸資金的有效注入,為農村經濟發展增添活力。
3.3 大力推進農村信用社的農機小額信貸業務
首先,完善《農村信用社農產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重新界定小額信貸的內涵和外延,對其范同、額度、期限與利率進行改良。針對農機小額信貸的對象利用途,授信額度可提高至5萬元以內,對超過授信標準的貸款,可采取聯保、擔保、抵押、質押、等貸款方式,為農戶提供套餐服務,優化小額農貸營銷方式。農機投資回收周期在2至3年左右,要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貸”的常規,允許貸款跨年度使用。充分照顧現階段農戶的利益及其經濟承受能力,對小額信貸實行不上浮或少浮的優惠利率,其浮動比例**高不得超過30%。其次,地方農機管理部門和農村信用社密切配合,共同促進農機小額信貸的可持續發展。一是農村信用社要加強與地方政府,尤其是農機主管部門的溝通和協作。努力克服農村信用社業務量大、信貸人員少的矛盾,提高對購機戶信用等級評定的準確性,確保農機小額信用貸款的良性循環。二是地方政府要抓好農村信用環境建設。積極協助農村信用社對購機戶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打擊惡意逃廢金融債
務行為,通過提高農民對恪守信用的收益預期和增加不守信用的成本預期,引導農民樹立正確的信用觀念。
3.4 加強購機補貼與按揭式農機租賃相結合模式的試點和推廣
開展農機補貼和農機按揭租賃相結合的業務,是解決農機投入不足,降低信貸風險的有效途徑之一。 農機補貼和農機按揭租賃的結合,農機部門要完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政策落實工作責任制,及時撥付補貼資金,組織實施和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農業機械融資模式,農機主管部門和金融部門要加強配合,認真試點,總結經驗,爭取早日在更大范圍推廣。
3.5 培育農機化金融支持的對象
農機作業組織和農機大戶是農業機械化金融支持的重點,政府應該加強對這兩類主體的扶持和引導。一是地方農機主管部門加強對購機戶的技術培訓,及時提供農業機械跨區域作業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措施,確保農機戶能獲得正常穩定的投資收益。二是通過政策和市場引導糧食生產走機械化的道路,制定農機化的新標準,增加農戶使用農機的欲望,并在此過程中形成農機貸款的承載主體,使農業機械化逐步變成一種市場行為,從而使農業信貸資金運行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
發表于 @ 2008年07月09日 19:29: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