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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是中央在深刻分析當前國際國內形勢、全面把握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性特征的基礎上,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部署。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加強和改進涉農價格和收費管理,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作出積極貢獻。
一、發揮價格職能作用,促進農業生產發展
(1)保持糧食價格基本穩定。堅持和完善重點糧食品種**低收購價政策,努力保持糧食價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穩定。進一步完善糧食**低收購價格執行預案。加強糧食供求和價格走勢的監測分析,適時發布價格信息,正確引導市場預期,保護和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
(2)加強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調控。落實促進化肥生產和流通的各項價格優惠政策。繼續對化肥出廠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對批發和零售環節實行進銷差率、批零差率或**高限價。加強對種子、農藥、農膜等價格管理,保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基本穩定。建立和完善農業生產資料增支綜合直補制度。
(3)加強農村電價管理。加快推進城鄉各類用電同價,進一步降低農村電價水平。農村中小學用電原則上執行居民生活電價。整頓農村電價秩序,嚴禁各種亂收費和亂攤派。
(4)推進農業水價改革。將農業末級渠系水價納入政府價格管理范圍,逐步推行農業用水計量收費和面向農民的終端水價制度。適度調整水利工程供農業用水價格,合理制定農業生產用水的水資源費標準,加強農村生活用水價格管理。對農民生產、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取水許可證工本費等收費,減輕農民用水負擔。
(5)規范農產品檢驗檢疫收費。對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使用,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對無公害農產品認證,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農機產品檢驗,嚴格執行省級以上價格、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規范畜禽、畜禽產品檢疫以及農產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嚴禁重復檢驗、重復收費。
(6)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范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發揮價格調節基金的作用,提高應對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異常波動的能力。支持農村價格監測、價格信息網絡建設。
二、完善價格收費政策,改善農民生活條件
(7)完善農村電信資費政策。研究制定電信服務向農村傾斜的資費政策措施,降低本地網營業區間通話費標準,督促電信企業盡快推出適合農民需要的電信資費套餐。加快建立電信普遍服務基金,促進電信普遍服務事業發展。
(8)規范有線電視等收費。合理制定農村有線電視收費,對低收入用戶實行收費減免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用于“村通工程”和“村村通工程”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規范農村圖書館、體育設施使用等方面的收費,滿足廣大農民多層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9)加強農村客運價格管理。充分考慮農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農村客運價格。進一步清理整頓涉及農村客運的各項收費,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
(10)規范農民建房收費。對農民建房除按規定收取證照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在辦理建房手續時,強制或變相強制農民接受咨詢、設計等服務并收取費用。
(11)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積極推行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落實征地補償同地同價政策。合理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及時足額支付對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
(12)建立農村環保收費制度。研究提出促進農村污水、垃圾處理的收費政策,改善農村衛生環境。建立和完善促進生態建設、鞏固生態建設成果的生態補償機制。
三、加大治理整頓力度,解決農民**關心的實際問題
(13)治理農村教育收費。全面清理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費,嚴禁學校以服務為名亂收費。嚴格限制高中招收擇校生的比例和收費標準,并力爭逐年有所降低。進一步加強對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采取綜合措施降低教材價格,減輕學生家長負擔。
(14)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秩序。加強對農村藥品價格管理,降低農村藥品零售價格,支持農村零售藥店發展。規范農村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村診所醫療服務項目,合理制定與農民收入水平相適應的收費標準,制止醫療服務中的亂收費行為。
(15)規范殯葬服務收費。合理確定政府監管殯葬收費的范圍。遺體接運費、火化費、骨灰盒寄存費等少數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其他殯葬服務收費根據實際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規范殯葬服務收費行為,督促殯葬機構事前向喪屬提供服務清單,清單內容應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等。
四、全面清理涉農收費,防止農民負擔反彈
(16)清理涉農行政事業性收費。凡不利于農業生產、農民生活、農村發展的收費政策,要及時修改或廢止,收費標準過高的要降低。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地不得制定專門針對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全面清理涉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收費,防止借新農村建設之名加重農民負擔。
(17)規范農村經營服務性收費。制定農村經營服務性收費應堅持公開、公正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糧食購銷合同公證、鄉鎮法律服務等收費管理。規范專門面向農民的農機作業、農機維修、農業科技推廣等收費。
(18)清理對農民工的歧視性收費。鼓勵農村富余勞動力合理流動和就業,除規定的證書工本費外,取消其他一切針對農民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收費,應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嚴禁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農民工亂收費。
(19)整頓農民就業培訓收費。重點整頓涉及農民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收費,提高農民科技水平和轉產轉崗就業能力。凡對農民職業技能培訓安排有專項資金的,不得向農民收取培訓費。嚴禁強制農民參加各種有償培訓和職業資格鑒定并收取費用。
五、加強監督檢查,規范農村市場價格秩序
(20)開展涉農價格檢查。重點加強對化肥、農藥、種子等價格的檢查,有計劃地組織開展農業用水、農村用電、農村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檢查,適時組織開展糧食**低收購價、煙葉等農產品收購價格執行情況的檢查。堅決制止各種亂漲價、壓級壓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
(21)抓好涉農收費檢查。重點加強對教育、國土、建設、計生、民政、縣鄉政府和村委會等部門和單位的檢查,制止農民反映強烈的中小學教育、農民建房、殯葬服務、農民進城務工等亂收費行為。建立查處農村亂收費的快速反應機制。
(22)發揮價格舉報和輿論監督的作用。鼓勵農民通過“12358”電話,舉報價格違法行為,主動參與監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各種亂漲價亂收費的舉報,應及時調查處理,做到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回音。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查處的典型案件進行公開曝光。
(23)堅持和完善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把堅持和完善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作為農村價格工作的一項主要任務,改進公示形式,調整公示范圍,充實公示內容,強化動態管理,健全配套措施,鞏固公示成果,確保公示制度發揮作用,不流于形式。
六、構建農村價格服務體系,幫助農民維護自身權益
(24)加強農產品成本調查。圍繞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開展農產品成本調查,為制定支農惠農政策提供科學依據。加強農產品生產成本收益分析,及時向農民提供成本價格信息。
(25)搞好農村價格監測和信息服務。建立和完善農村價格監測和信息網絡,及時分析農村市場價格變化,并向農民發布。加強特色農產品價格的采集,通過鄉鎮政府網絡、農產品合作組織、鄉村價格信息員、農產品成本調查戶、農產品生產經營大戶等途徑,把相關信息直接送到農民手中。
(26)開展“價格服務進農戶”活動。不斷改進活動方式,充實活動內容,調動農村義務價格監督員的積極性,加強農村價格監督網絡建設,擴大農村價格監督檢查的覆蓋面。
(27)加強和改進價格宣傳工作。農村價格宣傳工作應做到入村入戶、入情入理。通過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宣傳欄等載體,采取價格公告、新聞發布、現場咨詢等方式,宣傳國家價格法規政策,以及治理涉農價格和收費取得的成效,增強農民維護價格權益的能力。
發表于 @ 2008年05月19日 19:28: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