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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宣威市、鎮雄縣、騰沖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省農業機械推廣站、省農業機械鑒定站、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總站: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要求,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結合實際制定了《云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云南省財政廳
2024年11月4日
云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實施重點
(一)突出穩產保供機具供給。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將更多先進適用機具有序納入補貼范圍,聚焦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播種機、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
(二)強化自主創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動農機產業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質量發展為導向,積極探索鑒定機制創新改革,開辟急需適用農機鑒定“綠色通道”。科學規范采信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結果,有力有效提升農機鑒定能力,加快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
(三)推動實施推廣應用創新。探索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逐步推廣與農機作業量掛鉤兌付補貼資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對參與防災減災機具達到一定作業量后適當給予應用補貼的方式方法。持續實施好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加快先進適用短板創新機具研發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廣應用。
(四)提高風險防控監管水平。運用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及地方平臺,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和衛星定位輔助駕駛系統應用,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對群眾反映問題較多、實際使用性能較差的機具,采取降低補貼標準或退出補貼范圍的方式處理。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完善省、州(市)、縣(市、區)三級監管機制,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研產推用各環節監督管理。鼓勵支持農機行業協會發揮引領行業自律功能,強化社會監督。
(五)提升補貼兌付滿意度。優化簡化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確保補貼資金及時兌付。加強補貼資金管理,落實專款專用要求,加大對超期不兌付、兌付慢問題治理力度,補貼預算執行情況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探索建立加快補貼資金兌付的新機制。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結合全省農業生產需求實際,從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中選取確定我省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21個大類46個小類121個品目(詳見附件1)。全省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可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實際和補貼實施情況按年度進行調整。
(一)常規機具
常規機具必須是全省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按有關規定引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業領域規范應用;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補貼操作要求與常規補貼產品保持一致,對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的相關要求,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調整。對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資質,仍按《云南省農業農村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試點方案的通知》(云農機〔2019〕8號)有關規定予以確定,如有調整,另行發文通知。
(二)農機創新產品
1.專項鑒定產品。根據農業生產和農機裝備補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輪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有關要求,通過征集建議、專家評議、審定公示、發布實施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列入補貼范圍。
2.農機新產品。組織實施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按照上一輪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關于試點產品選定的要求,將農機裝備補短板范圍內等符合條件的創新產品,以及暫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的新型農機產品和不適宜鑒定的成套設施裝備列入補貼范圍,總數不超過10個。實施農機裝備補短板行動,每年發布一批短板機具目錄,對目錄范圍內取得研發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創新產品,給予3年以下的特定補貼支持,并結合補貼實施情況按年度進行調整。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場的轉為常規補貼,補貼額測算比例調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補貼范圍。
除上述機具外,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列入州(市)、縣(市、區)級財政資金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各地研究確定,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35%,不得占用中央補貼資金。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
1.組織分檔測算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省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在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區域非通用類農業機械最高補貼額建議一覽表基礎上,結合實際優化配置參數,制定發布補貼額一覽表;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同時與其他省份同類同檔產品的補貼額進行比對銜接,防止省際間同類同檔產品補貼額差距過大。
2.補貼額測算比例
常規補貼機具的測算比例。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同類同檔次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的30%,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本省辦理服務系統補貼數據測算,沒有發現異常或違規問題的,可延用上一年補貼標準。新增品目或上年補貼銷售數據較少的品目,相關檔次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書面委托2家以上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專業價格評估、成本測算等方式獲取。在充分考慮機具主要參數和成本情況基礎上,結合全國和本省情況對同檔次機具價格進行摸底調查,合理進行測算。
補貼額提高機具的測算比例。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規定,圍繞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且不超過20個檔次的產品提高補貼額(含新能源農機),其補貼額測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類品目機具可高于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幅度控制在最高補貼額的20%以內。動力機械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的20%。非通用類品目機具可高于上年度補貼額,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補貼額的20%以內。結合防災減災農機儲備和調用制度,在嚴格控制資金總量的前提下,對區域內嚴重不足、生產急需的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提高至40%,機具需納入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統一管理,試點方案需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
3.單機補貼限額
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機具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玉米去雄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氣力式播種機、大型聯合收獲機、大型水稻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0萬元,200馬力以上動力換擋或無級變速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喂入量聯合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4.補貼比例預警
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測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如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屬地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暫停該產品的補貼辦理,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組織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報送上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
四、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主要用于支持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
(一)資金分配。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素等)測算分配資金,不突破各地需求上限分配資金,可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地區的預算規模。各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各地資金使用進度,督促各地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慢的地區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余缺調劑,及時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的地區補貼資金調增給需求大的地區,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對于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以及預算執行進度嚴重滯后的地區,扣減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2024年資金分配下達到縣(市、區),由州(市)在所屬各縣(市、區)間調劑;2025年、2026年資金提級發放,資金分配下達到州(市),由省級在各州(市)間調劑。
(二)農機創新產品資金分配與使用。農機創新產品年度使用資金量按不超過我省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總規模的15%安排,年度使用資金量不超過4500萬元。
(三)組織開展創新試點
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對已具備作業信息化監測條件的大型、智能、復式、高端、綠色農機以及重點推廣的機具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補貼按照7:3的比例分兩次定額兌付,即在購機核驗合格后按程序兌付70%的補貼資金,第二年在所購機具達到規定的年度作業量后,再兌付30%的補貼資金。對第三年、第四年連續兩年完成年度作業量的農機,分別按照定額補貼資金的10%、10%予以激勵補貼。依據我省實際情況確定補貼范圍,制定實施方案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組織實施。
組織開展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積極組織州(市)按照生產急需、前沿引領、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分區域、分產業、分品種、分環節梳理研發制造、熟化定型、推廣應用優勢資源,形成農機短板目錄,排出優先序,編制項目化方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動員和遴選企業及科研力量開展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
(四)支出責任與兌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級財政安排資金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責任制考核。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因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適用等情況,需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或實施累加補貼的,須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聯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再實施。
五、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受理、直補到卡(戶)”。購機者購買機具時,銷售企業需向購機者出具購機發票、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和售后服務憑證等資料。發票上需注明購機者姓名(或名稱)、所購機具名稱、型號、數量、銷售價格、出廠編號、發動機編號和生產企業名稱等信息。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實施規定。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并抄報上級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全面公開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及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確剔除出補貼范圍和實行降標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并留出過渡期。補貼實施方案2024年由縣級制定發布,2025年、2026年由州(市)級統一制定發布,并明確下屬各縣(市、區)咨詢投訴舉報電話。
(二)組織機具投檔。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分批組織開展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嚴格投檔資料審核,組織相關專家嚴格審查投檔信息,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非常規產品等高風險機具(以下簡稱“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從嚴進行審核。從嚴整治不實投檔行為,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的,按規定嚴肅查處;對多次或重復發生提供不實投檔資料違規行為的農機生產企業,按有關規定從重或加重處理。
(三)現場演示評價。重點對高風險機具規范組織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發現有問題的,對該產品及時采取封閉措施,并開展調查。調查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及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的,視情況暫停采信相關機構的證書(報告),將調查情況及時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決定是否恢復采信,對于在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中多次發生問題的,將相關機構納入“黑名單”,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鑒定(認證)證書(報告)。
(四)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五)受理補貼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同一補貼對象在同一個實施年度內享受補貼總資金超出60萬元(含)的須由縣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六)機具核驗。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按《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要求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鼓勵基層農業農村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各州(市)、縣(市、區)可結合實際,探索將農機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對高風險機具,應逐臺核驗,并了解機具購置使用情況;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對丘陵山區所用的量大面廣的小型機具,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便利化可監測的核驗方法;對成套設施裝備,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
(七)審驗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補貼申請,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八)兌付補貼資金。在完成公示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平臺完成兌付,2024年由縣級組織發放,2025年、2026年縣級審核完成后由州(市)提級發放。縣級發放流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縣級財政部門審核—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形成補貼資金發放方案—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資金支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完成補貼資金發放。州(市)級提級發放流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縣級財政部門審核—州(市)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州(市)財政部門審核—州(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形成補貼資金發放方案—州(市)農業農村部門申請資金支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完成補貼資金發放。
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全省農業生產需求,可指定有關品目(或檔次)優先錄入、優先兌付。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好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上報資金供需情況。各地當年補貼資金兌付工作開展情況與下年資金安排掛鉤。
(九)組織抽查。州(市)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或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六、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意識。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州(市)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創新鑒定,強化支撐。加強對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農機企業申請鑒定的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證前核查證后監督。省級農機鑒定機構要加快提升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能力,省域內鑒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有鑒定能力的鑒定機構鑒定,并組織相關鑒定機構和州(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及農機推廣機構開展全流程監管。省級農機鑒定機構要加強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資料規范性抽查,加強對獲證企業的跟蹤管理,對鑒定(認證)過程中發現的粗制濫造、可靠性差、適用性差、涉嫌非農用等異常情形,要及時處理上報,采取有效措施,嚴把鑒定(認證)證書發放關口,切實提高鑒定質量。
(三)優化服務,提升效能。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廣補貼申請、核驗、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全面貫徹部、省關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有關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各地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級2024—2026年實施方案,并抄報上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備案。每年12月10日前,各州(市)要將全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含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等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省農業農村廳服務監督電話
政策咨詢電話:0871—65749549
舉報投訴電話:0871—65749548
辦理服務系統咨詢電話:0871—64150801
農機具投檔咨詢電話:0871—63647899
省財政廳監督電話:0871—63627513
駐農業農村廳紀檢監察組電話:0871—65749422
附件:1.云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202年縣(市、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結算明細表
3.202年縣(市、區)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購機者信息表
附件1
云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1大類46個小類121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 1耕地機械
1. 1. 1犁
1. 1. 2旋耕機
1. 1. 3微型耕耘機
1. 1. 4耕整機
1. 1. 5深松機
1. 1. 6挖坑(成穴)機
1. 2整地機械
1. 2. 1埋茬起漿機
1. 2. 2起壟機
1. 2. 3鋪膜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 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 1. 1種子催芽機
2. 1. 2苗床用土粉碎機
2. 1. 3育秧(苗)播種設備
2. 1. 4營養缽壓制機
2. 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 2. 1條播機
2. 2. 2穴播機
2. 2. 3單粒(精密)播種機
2. 2. 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 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 3. 1旋耕播種機
2. 3. 2鋪膜(帶)播種機
2. 3. 3秸稈還田整地播種機
2. 4栽植機械
2. 4. 1插秧機
2. 4. 2拋秧機
2. 4. 3移栽機
2. 5施肥機械
2. 5. 1施肥機
2. 5. 2側深施肥裝置
3.田間管理機械
3. 1中耕機械
3. 1. 1中耕機
3. 1. 2田園管理機
3. 1. 3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3. 2植保機械
3. 2. 1噴霧機
3. 2. 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 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 3. 1修剪機
3. 3. 2枝條切碎機
3. 3. 3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4.灌溉機械
4. 1噴灌機械
4. 1. 1噴灌機
4. 2微灌設備
4. 2. 1微噴灌設備
5.收獲機械
5. 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 1. 1割曬機
5. 1. 2玉米剝皮機
5. 1. 3脫粒機
5. 1. 4谷物聯合收割機
5. 1. 5玉米收獲機
5. 1. 6薯類收獲機
5. 2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 2. 1大豆收獲機
5. 2. 2油菜籽收獲機
5. 3糖料作物收獲機械
5. 3. 1甘蔗割鋪(集條、集堆)機
5. 3. 2甘蔗收集搬運機
5. 3. 3甘蔗聯合收獲機
5. 4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 4. 1葉類采收機
5. 4. 2果類收獲機
5. 4. 3根(莖)類收獲機
5. 5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 5. 1秸稈粉碎還田機
5. 6收獲割臺
5. 6. 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5. 6. 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6.設施種植機械
6. 1食用菌生產設備
6. 1. 1菌料滅菌設備
6. 1. 2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 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 1. 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含漁船用)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 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8. 1. 1殘膜回收機
8. 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 2. 1生物質氣化設備
8. 2. 2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 1飼料(草)收獲機械
9. 1. 1割草(壓扁)機
9. 1. 2打(壓)捆機
9. 1. 3草捆包膜機
9. 1. 4青(黃)飼料收獲機
9. 1. 5打捆包膜機
9. 2飼料(草)加工機械
9. 2. 1鍘草機
9. 2. 2青貯切碎機
9. 2. 3飼料(草)粉碎機
9. 2. 4顆粒飼料壓制機
9. 2. 5飼料混合機
9. 2. 6飼料膨化機
9. 2. 7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9. 3飼料(草)搬運機械
9. 3. 1飼草捆收集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 1畜禽養殖成套設備
10. 1. 1蜜蜂養殖設備
10. 2畜禽繁育設備
10. 2. 1孵化機
10. 3飼養設備
10. 3. 1喂(送)料機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11. 1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11. 1. 1擠奶機
11. 1. 2生鮮乳速冷設備
11. 1. 3散裝乳冷藏罐
11. 2畜禽產品儲運設備
11. 2. 1儲奶罐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 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2. 1. 1清糞機
12. 1. 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2. 1. 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2. 1. 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12. 1. 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2. 1. 6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2. 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2. 2. 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3.水產養殖機械
13. 1水產養殖成套設備
13. 1. 1網箱養殖裝置
13. 2投飼機械
13. 2. 1投(飼)餌機
13. 3水質調控設備
13. 3. 1增氧機
13. 3. 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4.種子初加工機械
14. 1種子初加工機械
14. 1. 1種子清選機
14. 1. 2種子包衣機
15.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5. 1糧食初加工機械
15. 1. 1糧食清選機
15. 1. 2谷物(糧食)干燥機(烘干機)
15. 1. 3碾米機
15. 1. 4糧食色選機
15. 1. 5磨粉機
15. 2油料初加工機械
15. 2. 1油菜籽干燥機
15. 2. 2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16.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6. 1果蔬初加工機械
16. 1. 1果蔬分級機
16. 1. 2果蔬干燥機
16. 1. 3脫蓬(脯)機
16. 1. 4青果(豆)脫殼機
16. 1. 5干堅果脫殼機
16. 1. 6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16. 2茶葉初加工機械
16. 2. 1茶葉做青機
16. 2. 2茶葉殺青機
16. 2. 3茶葉揉捻機
16. 2. 4茶葉理條機
16. 2. 5茶葉炒(烘)干機
16. 2. 6茶葉色選機
17.天然橡膠初加工機械
17. 1天然橡膠初加工機械
17. 1. 1生膠成型設備
17. 1. 2生膠打包機
18.農用動力機械
18. 1拖拉機
18. 1. 1輪式拖拉機
18. 1. 2手扶拖拉機
18. 1. 3履帶式拖拉機
19.農用搬運機械
19. 1農用運輸機械
19. 1. 1田間搬運機
19. 1. 2軌道運輸機
20.農用水泵
20. 1農用水泵
20. 1. 1潛水電泵
20. 1. 2地面泵(機組)
21.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21. 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21. 1. 1平地機
21. 2清理機械
21. 2. 1撿(清)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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