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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關于泰安泰山國泰拖拉機制造有限公司違規處理的通報
各省轄市農機化主管部門,有關農機產銷企業:
根據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對我省下發的《關于反饋有關人員匿名舉報調查處理結果的函》,泰安泰山國泰拖拉機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GT504-2、GT704-1、GT704-8型號輪式拖拉機存在用戶購買的輪式拖拉機主要技術參數與鑒定產品不一致的情況。
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等文件規定,上述情況屬于較重違規行為。經調查研究,約談涉事企業,我省決定對泰安泰山國泰拖拉機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理:
一、取消該公司生產的GT504-2型(含GT504-2(G4)型)、GT704-1型(含GT704-1(G4)型)、GT704-8型(含GT704-8(G4)型)拖拉機產品的補貼資格。
二、暫停該公司504、704系列其余拖拉機產品補貼資格三個月。
三、2023年12月29日(不含)之前生產銷售(以購機發票為準)的GT504-2(含GT504-2(G4)型)型、GT704-1型(含GT704-1(G4)型)、GT704-8型(含GT704-8(G4)型)拖拉機產品,經核查未發現違規問題的,可按規定向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存在違規問題的,不允許錄入且不予兌付補貼資金,已錄入的申請應予作廢,已兌付的補貼資金應予退回。
四、2023年12月29日(含)之后生產銷售(以購機發票為準)的GT504-2型(含GT504-2(G4)型)、GT704-1型(含GT704-1(G4)型)、GT704-8型(含GT704-8(G4)拖拉機產品,均不允許錄入且不予兌付補貼資金,已錄入的申請應予作廢,已兌付的補貼資金應予退回。
由此引發的全部經濟糾紛和損失由企業承擔。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上述處理決定,做好對購機農戶的解釋說明工作。有關農機生產企業應以此為戒,嚴格遵守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規章制度,規范補貼產品產銷行為,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主動報告,堅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2024年3月11日
- 游客發布于2024-03-17 22:28666 --來自農機通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