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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方案》的通知

作者:新疆農業農村廳 本站發布時間:2023年05月15日 收藏

     各地、州、市農業農村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要求,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的通知》(農機發〔2022〕3號)精神,我區被列為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省區之一。為做好相關工作,根據各地推薦,經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和財政廳研究,確定了察布查爾縣、烏蘇市、輪臺縣、沙雅縣、巴楚縣5個試點縣,并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方案》(簡稱《方案》),現印發各地,請相關地州和試點縣嚴格按照《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好實施方案,開展試點工作,確保??顚S?,做好政策宣傳,加快執行進度,認真總結經驗,為下一步擴大試點范圍奠定良好基礎。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3年3月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2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方案

   

  根據《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要求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的通知》(農機發〔2022〕3號)精神,為進一步完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探索更加安全、高效、便民、利民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模式,強化應用導向,做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工作,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按照自治區黨委部署要求,立足強化應用導向、優化補貼兌付方式,通過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引導購機者堅持購置與應用并重,切實提高自治區農業機械化水平,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夯實裝備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積極穩妥、穩中求進。保持農業機械化支持政策緊密銜接,結合農業機械化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優化政策措施。

  堅持優化分檔、優機優補。堅持實事求是,動態調整自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品目。補貼資金重點保障短板領域優機需要,推進補貼機具有進有出、優機優補。

  堅持應用導向、優化兌付。聚焦農機作業能力提升,在農機購置、應用環節分步兌付補貼,確保購置與應用并重的政策導向得到有效體現。

  堅持系統謀劃、試點先行。統籌兼顧農業機械化工作基礎、積極性、物質技術條件及政策執行效果因素,選擇有意愿、有條件的縣(市),以能夠開展信息化監測的自走式高價值農業機械為重點,堅持購機者自愿參加,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形成可復制推廣的經驗后,再擇機逐步擴大至全疆范圍。

  三、試點范圍

  在自治區范圍內選擇農業機械化工作基礎較好、組織實施能力較強、資金兌付進度較快、資金使用規范、具備較強信息化監測能力的察布查爾縣、烏蘇市、輪臺縣、沙雅縣、巴楚縣5個縣(市)開展試點工作。

  四、試點機具

  在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內,納入“三合一”管理的具備作業信息化監測條件的自走式農業機械中選取,主要為60馬力及以上輪式拖拉機、喂入量3公斤及以上谷物聯合收割機(履帶式喂入量2公斤以上)、工作幅寬3行及以上玉米收獲機、工作行數3行以上棉花收獲機、割幅0.9米及以上青(黃)飼料收獲機等品目的機械裝備。

  五、試點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與《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規定一致。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六、補貼標準及兌付方式

  (一)補貼標準。按照《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規定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其中,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

  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聯合收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棉花收獲機單機、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在上述補貼標準基礎上,每年達到年度作業面積標準后,第三、第四年,每年分別按照定額補貼的8%、8%予以激勵補貼。

  (二)兌付方式。納入試點范圍的機具實行與作業量掛鉤的分年度兌付補貼資金的操作方式,即試點縣(市)結合當地農業生產實際,以主流機型一個作業年度的平均作業面積為基礎,逐個檔次確定相關機具補貼兌付的作業面積標準(詳見下表),分四年兌付。當年購機后兌付90%補貼資金,第二年達到年度作業面積標準后再兌付10%,第三、第四年達到年度作業面積標準后,每年分別按照定額補貼標準的8%、8%給予激勵補貼,購機者可將激勵補貼用于機具維修、存放設施設備條件改善等方面,強化應用綜合保障。

  序號

  品目

  檔次

  年度作業量標準

 ?。ó€≥)

  1

拖拉機(含履帶式)

  60馬力≤功率<100馬力

  2000畝

  2

  100馬力≤功率

  3000畝

  3

谷物聯合收割機(含履帶式)

  3公斤(履帶式2公斤)≤喂入量<5公斤

  500畝

  4

  5公斤≤喂入量<7公斤

  700畝

  5

  7公斤≤喂入量

  1000畝

  6

玉米收獲機

  3行≤工作幅寬<5行

  500畝

  7

  5行≤工作幅寬

  1000畝

  8

采棉機

  3行≤工作行數<5行

  1000畝

  9

  5行≤工作行數

  2000畝

  10

青(黃)貯飼料收獲機

  0.9m≤割幅<2m

  700畝

  11

  2m≤割幅

  1000畝

  七、辦理流程

  (一)二維碼和物聯網終端安裝。納入試點范圍的機具只按“三合一”方式辦理,對于新購機具,農機制造生產企業在機具出廠前均需加裝二維碼和通過農業農村部認定的農業信息軟硬件產品質量檢測重點實驗室驗證的高精度北斗智能監測終端或輔助駕駛系統,按要求完成機具二維碼生成、打印、安裝以及物聯網設備或輔助駕駛系統與機具的綁定,對接“三合一”系統通信協議,并在農機物聯網開發者平臺登記北斗終端編號,確保安裝在農機上的北斗智能監測終端或輔助駕駛系統數據傳輸對接成功。北斗智能監測終端核心芯片國產化率要達到100%,其他核心部件應當自主安全可控。農機生產企業承諾物聯網設備向物聯網平臺傳輸數據信息的能力不少于5年(自購機之日起計),因數據信息無法及時準確傳輸到平臺引起的糾紛由農機生產企業自行承擔。

  202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2021年起,已經購置并申請辦理農機購置補貼,但尚未兌付資金的試點機具在安裝符合“三合一”管理要求的北斗監測終端后,可以申請辦理試點補貼。

  過渡期后,自2023年1月1日起,申請辦理應用補貼的試點機具必須前裝經農業農村部認定的農業信息軟硬件產品質量檢測重點實驗室驗驗證的高精度北斗智能監測終端。否則不納入試點補貼。

  (二)購機者提交補貼信息。購機者登錄新疆自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APP(以下簡稱“APP”),選擇“補貼申請—有二維碼辦理入口”,開始補貼申請流程。為確保申請成功受理,購機者務必真實填報信息和上傳圖片。

  1.身份認證。購機者為個人的,上傳購機者本人身份證件圖片;購機者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上傳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圖片。

  2.添加申請補貼機具信息。購機者通過掃描機具二維碼,添加和完善產品(出廠)編號、發動機編號等機具信息。

  3.添加申請補貼機具相關照片等資料。本人身份證件與所購機具二維碼銘牌合影(簡稱“證牌合影”)、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或行駛證等照片資料。

  4.添加購買信息等。首先選擇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發票,然后通過拍照識別購機發票,添加和完善發票信息。

  5.牌證機具監理信息比對。輸入牌證機具的登記證書編號、牌照號碼、所有人、所有人證件號等信息,與所購牌證機具監理信息自動比對,比對一致進入下一環節。

  6.確認提交。購機者完成上述流程后點擊提交申請信息。

  (三)資料審核。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在申請辦理服務系統或APP中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進入下一流程;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購機者補充完善后,可在APP中重新提交。審核的內容包括:

  1.購機者信息審核:購機者為個人的,主要審核證牌合影、人證合影、購機發票中購機者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是否一致;購機者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主要審核證牌合影、人證合影中法人代表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是否一致,購機發票和工商營業執照的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是否一致。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圖片與購機者填報的登記證書編號、所有人、所有人身份證件號碼是否一致。

  2.機具信息審核:主要審核產品銘牌圖片、發動機銘牌圖片和機架鋼印圖片與購機發票中產品名稱、產品及發動機型號、產品(出廠)編號及上傳至系統中的機具信息是否一致。

  3.發票信息審核:主要審核購機發票內容的完整性、購機發票圖片與購機者填報的信息中購機日期、產品數量、銷售價格等信息是否一致。

  (四)購機者現場信息確認。購機者攜帶有效身份證明(個人憑身份證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憑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購機發票、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一卡通”或其他銀行卡(折)、整機出廠編號和發動機出廠編號拓印膜1套等到本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現場確認?,F場信息確認過程中,農業農村部門要查看購機者本人(法定代表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號的開戶名與有效身份證明的個人姓名(組織名稱)是否一致。查看通過后打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購機者進行現場簽字確認。

  (五)核驗公示信息。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步公開公示信息。

  購機者可以在購機辦理完牌證后即申請補貼,也可以在完成規定的作業面積后再申請補貼。對于購機辦理完牌證后即申請補貼的機具,應在農業農村部門開展資料審核、相關核驗和公示工作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作業面積要求(以物聯網輔助管理系統數據為準),如此期限內未達到作業面積,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在系統中做凍結處理,待達到作業面積后及時解除,進行下一步工作。

  (六)資金兌付。縣級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對符合要求的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有關規定予以兌付。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和財政廳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發布各試點縣(市)資金使用進度,按照《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和《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試點縣(市)所在地(州)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積極主動作為,建立健全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相關主體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謀劃實施各項任務,細化實化任務、明確政策舉措、落實監管責任,切實抓好落實。縣(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機具購置、作業量和機主信息的審核,補貼資金的測算;縣(市)財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復核兌付。要按照政府信息化安全規定,組織開展農機作業信息化監測,加強督促指導,全力推進政策實施。要充分認識農機作業監測數據關系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必須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有效預防、發現和處置種類數據安全風險隱患。要嚴格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按照“誰管業務、誰管業務數據、誰管數據安全”的原則,切實負起本行業、本領域、本層級數據安全的指導監督責任。

  (二)規范操作流程。試點縣(市)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要嚴格操作流程,依規受理補貼申請,規范組織補貼機具核驗,嚴格落實補貼申請審核、補貼資金兌付等限時辦理規定,切實加快補貼資金兌付。各地(州)要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各縣(市)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三)強化信息公開。試點地(州)和縣(市)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客戶端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和業務指導,正確引導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產銷企業參與政策實施,提升基層工作人員素質能力。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補貼受益戶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回應和正確應對處理輿情,確保各項試點任務與政策舉措落實落細、落地見效。

  (四)嚴格監督管理。試點地(州)和縣(市)要加強相關工作及政策落實的督促指導和調查研究。嚴格執行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及時主動報告制度,認真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始終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維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大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重點機具核查力度,嚴厲打擊生產偽劣低質機具和虛開發票、虛購報補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充分運用大數據加強對補貼機具作業軌跡的監測,對短期大批量、單戶多臺套、長時間無作業軌跡、非作業季節大量作業等異常情形的試點機具開展重點調查。對違規情況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機辦〔2019〕6號)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 號)等有關規定,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有效維護財經紀律和政策實施良好秩序。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以優良政風作風保障政策高效規范安全廉潔實施、保障誠信購機者與企業的合法權益。

  本方案中未詳盡描述的事宜,均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每年12月30日前,各試點單位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工作情況報告隨農機購置補貼總結一同報送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和財政廳。

   

   

  

  附表

  ××××年度××縣(市、區)××鄉(鎮、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信息公示表

  公示單位:                                          公示時間:××年××月××日

   序號

  購機者

  補貼機具

  補貼資金

  所在鄉(鎮)

  所在村組

  購機者姓名或組織名稱

  機具品目

  生產廠家

  產品名稱

  購買機型

  經銷商

  購買數量(臺)

  單臺銷售價格(元)

  單臺補貼額(元)

  作業面積(畝)

  農機購置補貼額(元)

  1

             

  2

             

  3

             

  ……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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