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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開展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投檔工作的通知(2023年度)
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2021—2023年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和<2021-2023年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中央資金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的通知》(京政農發〔2021〕102號)《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2022-2023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的通知》(京政農發〔2023〕3號)等文件要求,現組織開展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2023年度產品投檔工作,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檔產品范圍
投檔產品范圍按照《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2022-2023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的通知》執行。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分類分檔及補貼額調整的,以最新通知為準。
二、投檔要求
(一)時間安排
投檔工作實行常態化管理,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提交投檔材料不受時間限制。原則上每季度組織審核一次,也可根據政策實施、投檔產品數量等情況適時調整。
(二)投檔條件
參加此次投檔的產品應滿足以下條件:
符合《2021—2023年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2021—2023年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和核驗工作規范(試行)》《關于進一步做好2022-2023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屬于我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范圍。“三合一”管理機具需同時符合《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于穩步實施農機購置補貼“三合一”辦理操作方式的通知》要求。
柴油農業機械需同時符合我市國四農機產品自主參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投檔工作相關要求,包括配套柴油機升級國四的農機產品和新申請鑒定的國四農機產品。
對配套柴油機升級國四標準的農機產品需補充提供以下信息:1.《關于做好柴油機排放標準升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獲證產品信息變更等相關工作的通知》(農機化總站〔2022〕47號)、《關于柴油機排放標準升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獲證產品信息變更的補充通知》(農機化總站〔2022〕185號)中附件“國四農業機械參數自主變更表”(經原鑒定機構確認并上傳至鑒定平臺);2.企業應將自主變更表未包含,但投檔形式審核需要用到的相關參數填入自主變更文件,相關參數均需注明是否變更,加蓋企業公章,經原鑒定機構審核同意(蓋章)后上傳至投檔平臺。
對于新申請鑒定的國四農機產品,應在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相關產品的產品規格表中的“發動機型號”“標定(額定)功率”“配套動力牌號型號”“配套發動機牌號型號”“配套發動機型號規格”“配套發動機型號規格*”“配套發動機型號名稱”“配套內燃機型號名稱”等項目的設計值中加注排放階段(樣式為發動機型號后加(國四))。對于產品規格表中有關項目均無標注(國四)發動機型號的,或無法證明其主配套發動機為國四產品的,需提供國四文件,以進一步核實情況。
(三)投檔原則
農機生產企業按照“自愿參加、自主投檔、承諾踐諾”原則進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歸檔。
1.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黑名單數據庫的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和涉及的機具;
2.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違規通報數據庫且尚未恢復或已取消補貼資格的機具;
3.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機具;
4.提交的信息中參數不實、與推廣鑒定證書等有不一致、不準確的機具;
5.提供的產品相關信息、照片等不完整、不清晰或不符合要求的機具;
6.不能明確界定產品類別、檔次的機具;
7.其他不符合投檔條件的機具;
8.企業提交產品投檔信息后,應隨時關注審核進度,退回修改的信息應按照退回原因逐項認真修改后再次提交。我市在每批次初評階段給予2次修改機會,每批次投檔期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仍未完成修改并提交的本批次將不予歸檔。
三、產品投檔方法
產品投檔采取網上投檔的方式,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td.sxwhkj.com/)”進行,生產企業無需郵寄或報送網上提交投檔產品信息的紙質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據實提交相關資料。生產企業要真實、完整填報有關投檔產品和企業信息。展現投檔產品真實狀況的正前、正側和正后照片,須為歸檔后實際供貨產品照片。銘牌照片需清晰可辨,應為緊固連接在成品上的實物拍攝。推廣鑒定報告、承諾書等證明文件應按照相關要求,上傳連續準確完整且清晰的原件掃描件,請勿使用單張照片拼接上傳,避免出現照片拼接錯誤等情況。由于提交的投檔產品信息或證明材料錯誤、不實、不全、不清晰、不符合投檔要求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檔企業自行承擔。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將暫停或取消該企業所有產品在我市的補貼資格,并將有關情況報送農業農村部。
(二)合理確定產品所投檔次。生產企業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選定所屬檔次,并在不高于該檔次補貼標準基礎上填寫補貼額,經其確認無誤后投送。投檔企業不得隨意變更品目、重復提交產品信息,不得隨意提高產品所屬檔次投檔。產品投檔信息有誤或不全的,要及時主動書面報告,產品信息以最后一次通告為準。因投檔有誤造成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三)“三合一”管理機具。輪式拖拉機、履帶式拖拉機、自走輪式谷物聯合收割機、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半喂入聯合收割機、自走式青(黃)飼料收獲機、自走式玉米收獲機、自走式玉米籽粒聯合收獲機、莖穗兼收玉米收獲機、水稻插秧機、自走式噴桿噴霧機、自走式花生收獲機、薯類聯合收獲機等“三合一”管理機具,應符合《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于穩步實施農機購置補貼“三合一”辦理操作方式的通知》(京政農發〔2021〕118號)要求,投檔時需提供帶有“二維碼”標識的銘牌圖片。
(四)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參與補貼產品投檔的企業應高度重視補貼投檔工作,如有問題請通過咨詢電話詢問后再進行投檔,防止出現重復投檔等情況。對所填報、提交的產品相關信息及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法律責任。
附件: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投檔機具資質
投檔咨詢電話:010-59198675;010-59198685;
投檔系統技術咨詢電話:400-056-0569轉2。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3月1日
附件:
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投檔機具資質
一、中央財政補貼機具。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二、中央財政資質采信機具。應符合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中央財政資質采信機具的有關要求。
三、市級財政單獨補貼機具。1.產品出廠合格證;2.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3.經備案的產品執行標準;4.產品檢驗(檢測)報告。以上資質第1、2、3項為必須提供項;第4項如產品涉及強制性或已發布國家標準的則為必須提供項,否則為選擇性提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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