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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關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柴油農業機械執行國四排放標準的通告
按照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0年12月聯合發布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 20891-2014)修改單,及其配套技術規范《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要求》(HJ1014-2020)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和銷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應符合中國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要求(以下簡稱“國四”)。為全面落實上述環保規定,現就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柴油農業機械執行“國四”排放標準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補貼辦理時限
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四”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第三階段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國三)”柴油農業機械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補貼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
二、企業投檔
2022年11月底之前獲得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在我省有銷售但未投檔的“國三”排放標準的柴油農業機械產品,農機生產企業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產品投檔工作,逾期未投檔的視為自動放棄補貼資格。
三、有關要求
(一)各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要做好已購“國三”產品補貼申領及“國四”產品參與補貼的宣傳和解釋工作,要嚴格柴油農業機械補貼機具核驗,加大抽查力度,及時報告異常情形。請廣大購機者按要求進行補貼機具的購買及申報。
(二)各有關農機生產銷售企業要嚴格執行環保規定,全面落實參與補貼政策實施的主體責任,規范誠信經營。對農機生產銷售企業采用提供不實投檔信息、產品信息、銷售信息和虛構報補、重復報補、以小抵大等違規手段騙套補貼行為,將按規定嚴肅查處,由此引起的全部糾紛和經濟損失由生產企業自行承擔。
特此通告。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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