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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關于柴油機排放標準升級后做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有關工作通知
冀農機函〔2022〕21號
各市、縣農業農村局,相關農機產銷企業,購機者:
按照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0年12月聯合發布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 20891-2014)修改單和配套技術規范《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要求》(HJ1014-2020)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和銷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應符合中國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要求(簡稱“國四”)現將有關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環保要求
嚴格落實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總站關于做好柴油機排放標準升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獲證產品信息變更等相關工作的通知》(農機化總站〔2022〕47號)要求,對在我省2022年12月1日(含)后銷售的中國第三階段排放標準(簡稱“國三”)農機產品(以購機發票日期為準)不再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
二、做好“國三”、“國四”產品補貼受理工作
自2022年12月1日(含)后,在我省銷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購機發票日期為準)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必須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具體投檔要求另行通知)。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農機補貼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購機發票日期為準),補貼申請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
三、加強補貼政策實施監管
一是請各市、縣農業農村局,切實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嚴格落實機具核驗、監督檢查、異常情形報告等制度要求。加強機具核驗和已辦理補貼機具的檢查抽查,比對系統投檔圖片、配置信息等,調查了解機具價格變化和異常情況,尤其對單一型號短期內增長較快、單一用戶購置多臺同型號機具的要重點調查,發現補貼政策實施異常情況要及時停止補貼受理,調查核實并逐級書面上報。嚴格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便利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的通知》(農辦機〔2022〕10號)要求,及時按程序按規定兌付補貼資金。
二是請相關農機產銷企業切實履行承諾,主動承擔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主體責任,主動向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異常情況,承擔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等后果,主動退回違規行為涉及的補貼資金,接受主管部門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罰款等處理。
三是請廣大購機者按要求進行補貼機具的購買及申報。
河北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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