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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對2022年第二批投檔違規企業和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寧波不發):
根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等要求,我廳對2022年農機購置補貼第二批投檔違規企業和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開展了調查。經調查核實、企業約談、集體研究,現將相關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處理意見
(一)對肥城市畜豐農牧機械有限公司、湖北國炬農業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廣西平樂楊帆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部分投檔產品給予取消產品補貼資格的處理(見附件)。
(二)安吉縣高科農業機械經營有限公司在往年軌道運輸機的銷售中存在提供不實銷售資料、未主動報告可能影響補貼正常實施的異常情況等較重違規行為,即日起暫停該公司經銷補貼產品資格6個月,并限期整改。
二、相關要求
(一)督促涉及補貼投檔的相關產銷企業要熟悉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相關政策,準確提供投檔參數和材料,并確保投檔材料的完善性和真實性。提供不實投檔資料等較重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處。
(二)對發文之日前已經錄入補貼申請但未結算的產品,各地要逐臺核實,符合補貼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繼續辦理結算兌付手續。
(三)暫停期滿后,經企業書面申請,可按程序恢復補貼資格;暫停期滿后6個月內,未收到企業書面申請的,視為該企業自動放棄相關產品補貼資格。因農機購置補貼資格被暫停或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附件:2022年浙江省第二批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投檔違規企業
處理意見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9月27日
2022年浙江省第二批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投檔違規企業處理意見
序號 | 生產企業 | 產品名稱 | 機具型號 | 違規行為 | 處理意見 |
1 | 肥城市畜豐農牧機械有限公司 | 鍘草機 | 9ZP-9A | 非我省補貼產品,屬于較重違規行為 | 取消產品補貼資格 |
2 | 湖北國炬農業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水果重量分級機 | 6GFDZ-2 | 低檔高投,且不符合從輕處理要求,屬于較重違規行為 | 取消產品補貼資格 |
3 | 湖北國炬農業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水果重量分級機 | GJDLXZ-10 | 低檔高投,且不符合從輕處理要求,屬于較重違規行為 | 取消產品補貼資格 |
4 | 湖北國炬農業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水果重量分級機 | GJDLXZ-15 | 低檔高投,且不符合從輕處理要求,屬于較重違規行為 | 取消產品補貼資格 |
5 | 廣西平樂楊帆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 果蔬烘干機 | 5HRB-51 | 非我省補貼產品,屬于較重違規行為 | 取消產品補貼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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