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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關于開展節能日光溫室(塑料大棚)標準化鋼結構骨架購置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工作的通知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有關政策,結合《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2021—2023年節能日光溫室(塑料大棚)標準化鋼結構骨架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內農牧機發〔2021〕254 號,下稱“方案”)要求,我區現開展2021-2023年節能日光溫室(塑料大棚)標準化鋼結構骨架購置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主投檔產品
自主投檔產品為節能日光溫室(塑料大棚)標準化鋼結構骨架,且該鋼結構骨架已應用于本地區日光溫室,主要包括全落地式、半落地式節能日光溫室和鋼結構骨架大棚(詳見“方案”)。
二、申報產品條件
申報節能日光溫室(塑料大棚)標準化鋼結構骨架補貼產品應符合“方案”和《內蒙古自治區購置補貼試點產品標準化鋼結構骨架節能日光溫室(塑料大棚)建設技術規范(試行)》的要求和條件。
(一)生產企業須有所申報產品的企業標準,且符合“方案”中規定的“補貼產品企業條件”。
(二)補貼產品應符合“方案”中規定的“補貼產品要求”。
(三)生產企業應簽署《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生產企業自主投檔承諾書》,并承擔相應責任義務。
(四)產品銘牌。已建成的設施大棚須在產品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聯系電話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銘牌上添加“已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字樣。
三、自主投檔流程
(一)投檔方式
節能日光溫室(塑料大棚)標準化鋼結構骨架補貼產品自主投檔采用網絡申報的方式,生產企業按照“自愿參加、自主投檔、承諾踐諾”的原則進行。
1.投檔平臺網址。由生產企業登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以下簡稱投檔平臺),網址:td.sxwhkj.com/。投檔前詳細閱讀投檔平臺首頁“技術支持”欄目下的操作手冊,熟悉平臺操作。投檔平臺亦可通過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http://nmt.nmg.gov.cn/zt/njgzbtxxgkzl/首頁右上角“補貼產品申報系統”鏈接登錄。
2.企業首次使用平臺需按要求注冊,注冊后登陸進行自主投檔;若企業已經注冊,則直接登陸進行自主投檔。密碼忘記的用戶可通過注冊的手機號碼自行找回。獲得登錄權限后,生產企業按照填報要求自主投檔,按提示填寫有關信息、上傳材料。所有信息和上傳材料必須為原件掃描件,不需要報送紙質材料。所需上傳材料如下:
①營業執照原件掃描件;
②《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生產企業自主投檔承諾書》原件掃描件,須法人代表簽字、加蓋企業公章(模板從投檔平臺自行下載);
③產品銘牌照片;
④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省(自治區)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或者評價證明之一;
⑤企業標準原件掃描件;
⑥產品圖片(正前、正側、正后)。
3.生產企業按照《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方案”附件7),準確選擇相應的機具大類、小類、品目以及分檔名稱。
4.投檔產品的投檔信息在提交前可以修改,提交后將不允許修改,請確保信息無誤后再向內蒙古自治區投檔平臺進行推送。提交后產品狀態顯示“待初評”狀態,表示企業投檔操作完成。
(二)投檔時間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開始投檔,投檔平臺常年開放受理企業投檔。我區將視投檔情況,在本年度內分批次集中對投檔產品開展形式審核。形式審核后將對投檔產品的形式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形式審核結果為通過的產品如在公示期間無異議,則導入“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2021-2023)”中。
四、相關要求
(一)企業必須如實填寫產品投檔信息,確保產品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有效、合法合規,并對所填報投檔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若因信息填報錯誤、資料不全、信息不實、不符合投檔要求等原因導致的一切后果及責任由投檔企業自行承擔。如發現投檔有違規情節的,將依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內農牧規發〔2017〕9號)等規定,視情節進行處理,由此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生產企業自行承擔。
(二)已投檔產品存在證書、報告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期、參數變更等情形的,生產企業應主動報告。生產企業在投檔過程中發現異常情形時,應及時報告。如未及時報告,由此引發的經濟糾紛和損失由生產企業自行承擔。
(三)投檔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檔。若投檔,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相關企業承擔。
1.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黑名單數據庫的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及產品;
2.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數據庫尚未恢復,以及暫停(截止投檔前未恢復)或取消補貼資格的產品或企業
3.國家及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產品;
4.有質量投訴、舉報等案件未處理完結的農機產品。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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