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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本站發布時間:2021年07月29日 收藏

內農牧機發〔2021〕283號

  各盟市農牧局、財政局:

  為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推動農牧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牧業農村牧區現代化,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計財〔2021〕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1年7月28日

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實施原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三農”工作決策部署和《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要求。按照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要求,結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農牧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9〕12號)要求,以滿足我區農牧民對機械化生產的需要為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落實構建新發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約要素合理流動的堵點,進一步暢通農牧業機械化發展各個環節,支持引導農牧民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牧業機械,引領推動農牧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加快提升農牧業機械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牧業農村牧區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突出穩產保供機具供給。優先把糧食、生豬、牛、羊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列入補貼范圍,應補盡補。結合我區實際情況,逐步把烘干、標準化豬舍、畜禽養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設施裝備納入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范圍,加快推廣應用步伐。

  (二)突出農機科技自主創新應用支持。推廣使用智能終端和應用智能作業模式,深化北斗系統在農牧業生產中的推廣應用,確保農牧業生產數據安全;通過大力開展農機專項鑒定,重點加快農機創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條件步伐,盡快列入補貼范圍;對暫時無法開展農機鑒定的高端智能創新農機產品開辟綠色通道,通過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予以支持。

  (三)突出綠色高效政策導向。加快節能環保、精準高效、大型復式農機具技術推廣,加大數字化、智能化和丘陵山區特色產業發展產品的支持力度。逐步降低我區保有量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的補貼額,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逐步退出補貼范圍。

  (四)突出監督服務效能提升。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手機App應用比例、推廣應用人臉識別、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和物聯網監控等技術,加快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加快補貼資金兌付,保障農牧民和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優化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限。充分發揮專業機構技術優勢和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對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產銷企業實行罰款處理,從嚴整治違規行為。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2大類27個小類69個品目(附件1),自治區財政補貼資金對牧區牧民購置畜牧業機械實行累加補貼和單獨補貼,單獨補貼機具為未列入中央財政資金補貼范圍的自治區地方特色發展所需的畜牧業機械,按照不高于上年平均銷售價格30%測算,實行定額補貼,專項鑒定產品補貼范圍另行通知。各盟市在保障糧食、生豬、牛、羊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所需機具的前提下,可在我區補貼范圍內確定本盟市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大力支持農機創新產品列入補貼范圍。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積極開展農機專項鑒定,加快農機創新產品獲得農機試驗鑒定證書步伐,并按規定列入補貼范圍。組織實施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對尚不能通過農機專項鑒定取得補貼資質的創新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給予支持,重點補貼建設標準成熟的烘干機配套設施、溫室大棚骨架和標準化豬舍鋼結構、智能養殖(含漁業)設備等,實施工作另行通知。全面開展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具體操作辦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繼續按有關規定實施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農機購置補貼對象為自治區境內從事農牧業生產的個人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含牧民生產經營組織,下同)包括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的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自治區財政補貼資金僅限33個牧業旗縣和21個半農半牧旗縣的牧民和牧民生產經營組織。牧民和牧民生產經營組織界定以持有草場承包經營證件為依據。補貼對象不包括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財政供養人員,即國家公務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工、事業單位職工(含聘用制職工)不在補貼對象之列。

  (二)補貼臺數。購機者年度內享受補貼購機數量適當放寬,其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達到100萬元以上,個體農牧民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達到40萬元以上,由旗縣(區)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并報盟市農牧部門備案,列入重點機具核查范圍、重點監管。

  (三)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我區以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組織制定發布的全國補貼范圍內各機具品目的主要分檔參數為依據,并根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上限,高性能免耕播種機、水稻插(拋)秧機測算比例不超過35%,其余機具品目測算比例不超過30%,確定補貼額,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具體補貼額見《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

  2021年起,我區要對區域內保有量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降低補貼標準,其中輪式拖拉機品目確保到2023年將其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技術相對落后的品目或檔次機具逐步退出補貼范圍,2021年將30馬力(不含)以下輪式拖拉機退出補貼范圍。

  各級農牧部門要引導購機者根據各檔次的補貼定額自主議價,不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政策和有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并將相關評估情況報自治區農牧廳。

  年度自治區財政補貼資金用完即止,不可超錄。享受自治區財政累加補貼的產品,其累加補貼額不超過中央財政定額補貼額的三分之一,且累加補貼額不超3萬元,具體見《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牧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各級農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素等)測算分配資金,不突破需求上限分配資金。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地區的預算規模。盟市財政部門會同農牧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發布各旗縣(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旗縣(區)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旗縣(區)際余缺調劑,重點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旗縣(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已出現供需缺口的旗縣(區),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呼倫貝爾農墾集團有限公司、興安盟農墾事業發展中心、烏拉蓋管理區按旗縣建制對待,接受所在地盟市農牧部門、財政部門指導和管理,統一標準、統一行動、統一考核。

  農機報廢更新繼續按《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商務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內農牧機發〔2020〕280號)執行。

  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務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六、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旗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牧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3),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通知。全區各級農牧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機具核驗制度、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投檔。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通過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自治區投檔平臺全年開放,常年受理企業投檔。自治區農牧廳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生產企業對投檔產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對因投檔產品信息不實、虛假等造成的損失或糾紛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開放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先購機后申請。凡申請補貼的購機者,須向供貨企業索取發票和所購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附件2),申請補貼時供旗縣(區)農牧部門核實。

  (四)受理申請。購機者本人攜帶購機發票、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身份證、戶口本、惠農“一卡通”(銀行卡),向戶籍所屬旗縣(區)農牧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在自治區境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到組織法人戶籍地或注冊地辦理補貼,也可以到農牧業生產經營的旗縣(區)農牧部門辦理,不得跨區(省)辦理;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農機購置補貼需提供營業執照原件、經辦人為本組織成員證明;牧民和牧民生產經營組織使用自治區財政補貼資金,須同時提供自治區統一制發的草場承包經營證書原件,分戶后共用草場證或草場證未發放到戶的,須提供共用草場證原件及購機者所在蘇木或嘎查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購機者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旗縣(區)農牧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各旗縣(區)農牧部門按照購機者現場申請、APP申請先后順序受理,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確定無誤后,通過辦理服務系統錄入補貼信息,簽發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3)。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交購機者,一份存檔,購機者本人應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相應欄目中簽字按手印,確認本人非財政供養人員身份,并對承諾內容真實性負責;本人確有原因無法到場辦理的,須書面委托他人辦理。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

  旗縣(區)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的,相關旗縣(區)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

  (五)審驗公示信息。旗縣(區)農牧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牧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六)資金兌付。旗縣(區)財政部門審核農牧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一次性兌付資金,補貼資金撥付到符合要求的購機者惠農“一卡通”(銀行卡)賬戶,補貼給農牧民專業合作社或其他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資金,撥付到上述組織公共賬戶;未開設公共賬戶的,經組織成員同意并簽字,材料報旗縣(區)農牧部門備案后,可撥付到組織法人或其他成員個人惠農“一卡通”賬戶。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牧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七、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盟市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旗縣(區)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重點開展旗縣(區)補貼方案審核、補貼資金需求審核、督導檢查、違規查處等工作,旗縣(區)農牧部門承擔組織實施、審核和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承擔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重大事項須提交旗縣(區)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形成書面決議等材料,并保證補貼資金安全。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各級農機推廣、監理機構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技術支撐和管理服務工作,共同為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自治區農牧廳要加強農機鑒定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加快農機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組織農機鑒定機構公布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規范開展鑒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時公開鑒定證書、鑒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進一步加強試驗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集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抽查,對多次或重復出現問題以及管理水平較低、違規風險較大的檢測機構,納入黑名單管理,對其發放的證書(報告)不予采信,上報農業農村部農機化司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或終止相關機構檢測資質,將相關處理措施予以公開通報。

  (二)嚴守紀律,規范操作。各級農牧和財政部門要依法依規辦事,認真履行職責,規范實施補貼政策。一是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工作、實施程序管理。針對各地實際進行工作方法創新的,應集體研究作出決定,并經當地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形成政府書面決議,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二是嚴格按照規定時限辦理,包括申請受理時限、完成核驗時限、資金結算時限以及受理投訴辦結時限等,保障服務對象權益。三是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嚴格遵守廉潔從政規定,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公開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堅決杜絕庸懶散推、敷衍塞責的不良風氣,營造風清氣正工作氛圍。

  (三)優化服務,提升效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牧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各地要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生產經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補貼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積極探索補貼申請、核驗、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與監管信息化技術集成應用。

  (四)信息公開,接受監督。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牧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進一步完善盟市、旗縣(區)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設,全面及時公開近三年旗縣(區)域內補貼受益對象、資金兌付情況、農牧和財政部門的咨詢投訴舉報電話、補貼資金規模、使用進度、公開違規查處等各類信息,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盟市要全面貫徹本方案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內農牧機發〔2019〕21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內農牧規發〔2017〕9號)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嚴格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和省級聯動處理,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六)加快進度,保障資金。盟市財政部門要會同農牧部門定期調度和發布資金使用進度,強化區域內資金余缺動態調劑,避免出現資金大量結轉。盟市農牧部門在9月底前組織開展旗縣(區)際余缺調劑,指導旗縣(區)優先使用結轉資金。 

  各盟市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盟市補貼實施方案(2021—2023年),印發執行并抄報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每年12月5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施情況總結報送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工作總結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含報廢更新)、采取措施、實施成效、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附件:1.2021—2023年內蒙古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內蒙古銷售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

  3.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

  附件1

2021—2023年內蒙古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一、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不含專項鑒定產品和新產品)

  〔12大類27個小類69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旋耕機

  1.1.2深松機

  1.1.3微耕機

  1.2整地機械

  1.2.1圓盤耙

  1.2.2聯合整地機

  1.2.3埋茬起漿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穴播機

  2.1.2根莖作物播種機

  2.1.3免耕播種機

  2.1.4鋪膜播種機

  2.1.5精量播種機

  2.2栽植機械

  2.2.1水稻插秧機

  2.2.2秧苗移栽機(甜菜移栽機)

  2.3施肥機械

  2.3.1撒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不含甘蔗中耕機)

  3.1.2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桿噴霧機

  3.2.2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3.3修剪機械

  3.3.1果樹修剪機

  4.收獲機械

  4.1谷物收獲機械

  4.1.1自走輪式谷物聯合收割機

  4.1.2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3半喂入聯合收割機

  4.2玉米收獲機

  4.2.1自走式玉米收獲機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聯合收獲機

  4.2.3穗莖兼收玉米收獲機

  4.3果實收獲機械

  4.3.1辣椒收獲機

  4.4蔬菜收獲機械

  4.4.1果類蔬菜收獲機

  4.5籽粒作物收獲機械

  4.5.1葵花籽收獲機

  4.6根莖作物收獲機械

  4.6.1薯類收獲機

  4.6.2甜菜收獲機

  4.7飼料作物收獲機械

  4.7.1割草機

  4.7.2摟草機

  4.7.3打(壓)捆機

  4.7.4青飼料收獲機

  4.8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8.1秸稈粉碎還田機

  5.收獲后處理機械

  5.1脫粒機械

  5.1.1玉米脫粒機

  5.2干燥機械

  5.2.1谷物烘干機

  6.排灌機械

  6.1噴灌機械設備

  6.1.1噴灌機

  6.1.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壓設備、過濾設備、水質軟化設備、灌溉施肥一體化設備以及營養液消毒)

  7.畜牧機械

  7.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7.1.1鍘草機

  7.1.2揉絲機

  7.1.3壓塊機

  7.1.4飼料(草)粉碎機

  7.1.5飼料混合機

  7.1.6顆粒飼料壓制機

  7.1.7飼料制備(攪拌)機

  7.2飼養機械

  7.2.1喂料機

  7.2.2送料機

  7.2.3清糞機

  7.2.4糞污固液分離機

  7.3畜產品采集加工機械設備

  7.3.1擠奶機

  7.3.2剪羊毛機

  8.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

  8.1廢棄物處理設備

  8.1.1殘膜回收機

  8.1.2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8.1.3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8.1.4有機廢棄物好氧發酵翻堆機

  9.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9.1平地機械

  9.1.1平地機(激光平地機)

  10.設施農業設備

  10.1食用菌生產設備

  10.1.1食用菌料裝瓶(袋)機

  11.動力機械

  11.1拖拉機

  11.1.1輪式拖拉機

  11.1.2履帶式拖拉機

  12.其他機械

  12.1其他機械

  12.1.1水簾降溫設備

  12.1.2熱水加溫系統

  12.1.3秸稈膨化機

  12.1.4畜禽糞便發酵處理機

  12.1.5農業用北斗終端及輔助駕駛系統(含漁船用)

  12.1.6有機肥加工設備

  12.1.7根(塊)莖作物收獲機

  12.1.8果園軌道運輸機

  12.1.9秸稈收集機

  二、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自治區財政累加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僅限33個牧業旗縣和21個半農半牧旗縣的牧民和牧民生產經營組織,19個品目)

  1.割草機

  2.摟草機

  3.打(壓)捆機

  4.青飼料收獲機

  5.鍘草機

  6.飼料(草)粉碎機

  7.飼料混合機

  8.飼料制備(攪拌)機

  9.喂料機

  10.送料機

  11.清糞機

  12.糞污固液分離機

  13.擠奶機

  14.剪羊毛機

  15.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6.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17.有機廢棄物好氧發酵翻堆機

  18.畜禽糞便發酵處理機

  19.有機肥加工設備

  附件2

內蒙古銷售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

  供貨企業詳細名稱(公司公章):

  信息欄目

  名稱或數據

  備注

  機具生產企業全稱

  

  機具大類

  

  

  機具小類

  

  

  機具品目

  

  

  機具型號及名稱

  

  

  出廠編號

  

  

  發動機號

  

  

  發貨單號

  

  

  發貨日期

  年月日

  

  購機銷售日期

  年月日

  

  購機者所屬地區

  盟市

  

  旗縣

  

  

  購機者姓名

  

  

  購機者身份證號碼

  

 

  注:1.此表由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或直銷生產企業銷售后提供給購機者。可通過《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首頁“補貼產品查詢”模塊準確查找并填寫機具生產企業名稱、機具大類、機具小類、機具品目和機具型號及名稱;每批次貨源從生產企業到貨后,對每一臺機具提前編制好此表;非動力及自走式的配套機具無發動機號地可不填,但是出廠編號必須填寫;各項數據要與機具銘牌保持一致;銷售后要及時與生產企業聯系,把所銷售的農機產品通知生產企業,并要求生產企業將以上機具信息準確對應分配給購機者戶籍所在旗縣(區)農牧部門。

  2.購機者要當場向供貨企業索取此表,自行填寫購機者姓名、身份證號后作為申請農機購置補貼依據。

  3.旗縣(區)農牧部門要將此表作為購機者申請農機購置補貼資料留存入檔。

  附件3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個人)

  申請表編號:XXXXXXXXXXXXXXXX             

購機者信息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住址

  

現居住地址

  

申請縣、鄉鎮

  

聯系電話

              (手填)

銀行卡(折)賬號

(手填)

  購置機

機具大類

  

  單機中央補貼額(元)

  

機具小類

  

  補貼金額總計(元)

  

機具品目

  

  銷售單價(元)

  

  分檔名稱

  

  銷售總價(元)

  

  生產企業

  

  數量(成套設施裝備實際量)

  

  機具型號

  

  功率(千瓦)

  

  經銷商

  

  備注

  

  出廠編號

  (發動機號)

  

  

  

  

  

  

  與出廠編號對應的牌證管理機具登記證書編號

  

  

  

  

  

  

  購機者簽字

  上述信息真實準確,本人已核對無誤。

  簽字(手印):          

      

  年    月     日

  受理經辦人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意見

  

  已對購機者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形式審核,核對無誤。

  

  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縣級財政部門

  審核意見

  

  

  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表格說明

  1.本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表是購機者獲取補貼資金的主要憑證,請妥善保管。

  3.本表一式叁份,購機者執壹份,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各執壹份。

  重要提醒

  1.銀行卡(折)賬號、聯系電話作為內部工作資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

  2.農機購置補貼款由財政部門直接發放,無需購機者操作銀行賬戶,如有發短信、打電話等方式要求購機者提供個人賬戶信息、付款、轉賬等或進行相關操作的,不可輕信,必要時可向公安部門報案。

  打表日期:    年   月    日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  

  申請表編號: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圖片

  

  購機者頭像

  

  銘牌圖片

  

  

  

  發票圖片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告知承諾書  

  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重要的強農惠農政策,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購機者,農機產銷企業是政策實施的參與主體之一,但不是補貼資金的發放對象。

  二、虛開增值稅發票是違反《刑法》等法規的違法違規行為,擾亂國家正常的稅收管理秩序。

  三、購機者在明知農機產銷企業虛開發票(即發票金額與購機者付給經銷企業的全部購機款額不一致)的情況下,使用不真實的購機發票申請補貼,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

  四、農業農村部、財政部《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明確,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本購機者已知曉以上事項,并承諾如下:

  一、本購機者知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符合農機購置補貼對象要求。

  二、本購機者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已真實購置了所申請的農業機械。

  三、本購機者申請補貼資金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有效,通過手機APP上傳申辦補貼信息等為自主自愿行為,且信息真實準確有效。

  四、本購機者購置的牌證管理機具,已在申辦補貼前到相關部門先行辦理牌證手續,并已取得拖拉機和聯合收獲機登記證書登記編號。

  五、本購機者購置的創新產品,已與農機產銷企業簽訂“知情同意書”,已知悉了解所購新產品的技術優勢、使用潛在風險等信息。

  六、本購機者將按約定支付農機產銷企業購機款。

  七、本購機者未參與騙取、套取農機購置補貼的違法違規行為,后續將主動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發現的相關異常情況,接受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監督管理和抽查核驗機具等管理服務要求,自愿承擔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其它有關責任和義務。

  八、本份申請涉及的機具,在購機者申請之前未申報其他中央財政資金有關機具購置類補貼資金。

  九、本購機者承諾,此份補貼資金申請涉及的機具購買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與經銷商通過□刷卡□微信、支付寶轉賬□現金□其他                    支付購機資金。(打“√”,勾選“其他”的應填寫具體支付方式;如采用多種方式支付購機款的,請在“其他”中分別填寫支付方式或支付金額;此項由購機者手填)

  如違反上述承諾事項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要求,自愿接受3年內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等處理并承擔損失。  

  購機者簽字: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由購機者本人簽字,一式貳份,購機者執壹份,縣級農牧部門執壹份。)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組織)

  申請表編號:XXXXXXXXXXXXXXXX             

  購機者信息

  組織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組織住所

  

  申請縣、鄉鎮

  

  營業執照所載法人姓名

  

  營業執照所載法人

  身份證號碼

  

  營業執照所載法人

  身份證住址

  

  營業執照所載法人

  現居住地址

  

  營業執照所載法人

  聯系電話

  (手填)

  組織銀行卡(折)賬號

  (手填)

  購置機具

  信息

  機具大類

  

  單機中央補貼額(元)

  

  機具小類

  

  補貼金額總計(元)

  

  機具品目

  

  銷售單價(元)

  

  分檔名稱

  

  銷售總價(元)

  

  生產企業

  

  數量(成套設施裝備實際量)

  

  機具型號

  

  功率(千瓦)

  

  經銷商

  

  備注

  

  出廠編號

  (發動機號)

  

  

  

  

  

  

  與出廠編號對應的牌證管理機具登記證書編號

  

  

  

  

  

  

  購機者(法人)簽字

  上述信息真實準確,本人已核對無誤。

  法人簽字(手印):          

  年    月     日

  受理經辦人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意見

  已對購機者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形式審核,核對無誤。

  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表格說明

  1.本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表是購機者獲取補貼資金的主要憑證,請妥善保管。

  3.本表一式叁份,購機者執壹份,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各執壹份。

  重要提醒

  1.銀行卡(折)賬號、聯系電話作為內部工作資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

  2.農機購置補貼款由財政部門直接發放,無需購機者操作銀行賬戶,如有發短信、打電話等方式要求購機者提供個人賬戶信息、付款、轉賬等或進行相關操作的,不可輕信,必要時可向公安部門報案。

  打表日期:    年   月    日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  

  申請表編號: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圖片

  

  購機者頭像

  

  銘牌圖片

  

  

  

  發票圖片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告知承諾書

  

  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重要的強農惠農政策,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購機者,農機產銷企業是政策實施的參與主體之一,但不是補貼資金的發放對象。

  二、虛開增值稅發票是違反《刑法》等法規的違法違規行為,擾亂國家正常的稅收管理秩序。

  三、購機者在明知農機產銷企業虛開發票(即發票金額與購機者付給經銷企業的全部購機款額不一致)的情況下,使用不真實的購機發票申請補貼,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

  四、農業農村部、財政部《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明確,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本購機者已知曉以上事項,并承諾如下:

  一、本購機者知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符合農機購置補貼對象要求。

  二、本購機者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已真實購置了所申請的農業機械。

  三、本購機者申請補貼資金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有效,通過手機APP上傳申辦補貼信息等為自主自愿行為,且信息真實準確有效。

  四、本購機者購置的牌證管理機具,已在申辦補貼前到相關部門先行辦理牌證手續,并已取得拖拉機和聯合收獲機登記證書登記編號。

  五、本購機者購置的創新產品,已與農機產銷企業簽訂“知情同意書”,已知悉了解所購新產品的技術優勢、使用潛在風險等信息。

  六、本購機者將按約定支付農機產銷企業購機款。

  七、本購機者未參與騙取、套取農機購置補貼的違法違規行為,后續將主動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發現的相關異常情況,接受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監督管理和抽查核驗機具等管理服務要求,自愿承擔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其它有關責任和義務。

  八、本份申請涉及的機具,在購機者申請之前未申報其他中央財政資金有關機具購置類補貼資金。

  九、本購機者承諾,此份補貼資金申請涉及的機具購買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與經銷商通過□刷卡□微信、支付寶轉賬□現金□其他                    支付購機資金。(打“√”,勾選“其他”的應填寫具體支付方式;如采用多種方式支付購機款的,請在“其他”中分別填寫支付方式或支付金額;此項由購機者手填)

  如違反上述承諾事項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要求,自愿接受3年內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等處理并承擔損失。

  

  購機者簽字: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由購機者(法人)簽字,一式貳份,購機者(法人)執壹份,縣級農牧部門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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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nmt.nm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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