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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印發《西藏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西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本站發布時間:2021年06月08日 收藏

  各地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益,加快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有效支撐糧食安全、重要農畜產品有效供給和農牧民增收,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現將《西藏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2021年6月7日

西藏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益,加快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有效支撐糧食安全、重要農畜產品有效供給和農牧民增收,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深入貫徹《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的實施意見》(藏政辦發﹝2019﹞50號),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緊緊圍繞實施以“神圣國土守護者、幸福家園建設者”為主題的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力保障以青稞為重點的主要農產品生產全程機械化需求以及畜牧草業發展需要。以穩定實施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破除制約要素合理流動的堵點,進一步暢通農業機械化發展各個環節,支持引導農牧民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加快提升農業機械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將青稞、馬鈴薯等糧食作物和牦牛、藏豬等重要畜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范圍,補貼范圍覆蓋農牧區一二三次全產業鏈。推動育秧、烘干、標準化豬舍、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設施裝備納入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范圍,加快推廣應用步伐。

  (二)在補貼資質方面著力突出農機科技自主創新。推廣使用智能終端和應用智能作業模式,深化北斗系統在農業生產中的推廣應用,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重點加快農機創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條件步伐,盡快列入補貼范圍;對我區生產中亟需但暫無法獲得鑒定證書的高端、智能、創新農機產品開辟綠色通道,通過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予以支持。

  (三)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提升部分重點補貼機具補貼額,包括新型青稞免耕播種機、青稞專用收獲機等糧食生產薄弱環節所需機具,丘陵山區特色產業發展亟需的新機具以及智能、復式、高端產品。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的補貼額,逐步將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需求量小的機具品目剔除出補貼范圍。

  (四)在政策實施方面著力提升監督服務效能。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廣應用手機App、人臉識別等技術,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加快補貼資金兌付,優化辦理流程,縮短機具核驗辦理時限。發揮專業機構技術優勢和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

  三、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在我區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在我區注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四、補貼范圍

  西藏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下簡稱“補貼范圍”)為14大類35個小類103個品目(詳見附件1),其中自治區財政資金補貼范圍為5大類9小類9個品目。補貼范圍可針對各地市提出的增補建議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按年度進行調整公布。

  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范圍內自選類產品具有CMA檢測資質部門出具帶有CMA標志的檢驗報告,可使用自治區財政資金進行補貼。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大力支持農機創新產品列入補貼范圍,積極推動已獲得農機專項鑒定證書且滿足我區農牧業生產需求的農機產品列入補貼范圍。推動實施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對尚不能通過農機專項鑒定取得補貼資質的創新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給予支持,逐步將標準化豬舍鋼結構、智能養殖設備、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設備等納入補貼范圍,經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產品列入補貼可以突破我區補貼范圍。全面開展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具體操作辦法按國家另行通知執行。

  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和公布補貼產品經銷企業(以下簡稱“經銷商”),指導監督經銷商遵守補貼政策各項規定,并對經銷商的違規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五、補貼標準

  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結合《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區開展差別化農機購置補貼試點的通知》(農辦財〔2017〕19號)有關規定,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并按年度進行調整。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補貼數據測算,新增品目或上年補貼銷售數據較少的品目,其相關檔次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場銷售均價的最低值。中央財政補貼品目和自治區自選類補貼品目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市場銷售均價的30%。圍繞糧食生產薄弱環節、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亟需機具以及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的推廣應用,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產品提高補貼額,其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提高補貼額的通用類機具,其補貼額可高于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增長幅度控制在20%以內。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后實施。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的補貼額,到2023年將其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及時向農業農村部報告我區實行降標的機具品目或檔次。

  一般補貼機具單機中央財政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不包含提高補貼比例的機具);擠奶機械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全面公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不再對外發布具體產品補貼額。鑒于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實際中央財政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中央財政總補貼額不得超過售價的50%。地市、縣(區)各級政策主管部門發現具體產品實際中央財政補貼比例超過售價的50%時,應及時上報,由各地市農業農村局組織調查,將調查結果及時上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對有違規情節的,按《西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細則(試行)》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

  各類農機社會化服務主體(包括農機作業服務公司、農機專業合作社)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購置50馬力(含)以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他用于糧油、草飼生產農業機械時,實行定額累加補貼,累加補貼額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根據該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20%測算(累加補貼額=中央財政補貼額×2/3),累加補貼資金從自治區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解決。除此以外的其他規定與普通購機者保持一致。普通購機者不得以“農機社會化服務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享受特殊優惠政策。

  六、資金分配使用

  全區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綜合考慮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購機需求、績效管理、違規處理、當年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科學測算本轄區資金需求。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會同財政廳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素等)測算分配資金,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地市的預算規模。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會同財政廳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發布各縣(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地市、縣(區)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地市農業農村局要配合財政局按需組織開展縣(區)間余缺調劑,當年8月后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縣(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已出現供需缺口的縣(區),確保本地市整體或局部地區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或缺口問題。嚴格按照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規定使用補貼資金,對資金結轉量大的地市下一年度將不安排或少安排資金,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的110%,相關縣(區)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探索創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與管理方式,有條件、有意愿的地市可實施作業補貼、貸款貼息等補貼試點,提升農牧民購機用機能力,申請試點的地市需制定實施方案報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備案后實施。在滿足農機購置補貼需求前提下,可探索開展“全程機械化+綜合農事服務中心”試點工作。已享受財政相關項目支持購置農機具的,不得重復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同時,為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具,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商務廳根據全區農機化發展需求,已出臺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按規定從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解決。

  七、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采取“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方式實施。

  (一)發布實施規定。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按有關規定制定并發布全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可制定并發布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補貼實施方案、機具核驗辦法、違規行為處理制度和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按照《西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制度(試行)》等要求,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

  (三)自主購機或集中供貨。購機者到生產企業指定的經銷商或直銷點自主選機購機,對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農機經銷企業輔助購機者錄入購機信息上報給縣(區)農業農村部門。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便于購置行為及資金往來全程留痕。

  鑒于我區地廣人稀、交通不便,大部分縣(區)沒有設立農機經銷站、點,購機路程遠、成本高、安全難以保障,在充分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的基礎上,項目實施縣(區)可以根據購機者需要組織統一供貨。統一供貨形式由經銷商與縣(區)農業農村部門依照安全、方便、快捷的原則商定,并可集中開展銷售信息錄入工作。

  (四)補貼資金申請和機具核驗。購機者原則上在所在地或注冊地申報補貼,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憑服務協議可在作業所在地申報補貼。購機者自主到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并辦理補貼資金申請手續。涉及的申請資料,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依照《西藏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制度(試行)》或自行制定的機具核驗辦法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對補貼額1萬元以上的機具,必須進行現場核實,做到見人、見機、見發票,并填寫《西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表》(詳見附件2),購機者和核實人員必須簽名。

  (五)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按照“補貼一批、兌付一批、直補到卡”的方式兌付給購機者。縣級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全區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要加強制度建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補貼資金分配調劑、補貼范圍確定、補貼額測算等工作,督促指導各地全面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地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區)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重點開展縣級補貼資金需求審核、督導檢查、違規查處等工作。縣(區)級政府要成立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共同做好補貼資金需求摸底、補貼對象確認、補貼機具核實、補貼資金兌付、違規行為處理等工作,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務支出。各級財政部門要為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安排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依托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充分尊重補貼對象對經銷商的自主選擇權,嚴禁強行向購機戶(或向組織統一供貨的基層主管部門)指定產品或經銷商。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生產經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積極探索補貼申請、核驗、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農機購置補貼公開專欄,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加強全面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設置、績效跟蹤、績效評價和評價結果運用,確保補貼資金發揮實效。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全面貫徹《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西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細則(試行)》精神要求,各地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要暢通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并層層上報至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將失信違規主體列入黑名單,在西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進行公示,并上報農業農村部。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嚴格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每年12月1日前,地市、縣(區)農機主管部門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上一級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附件:1.西藏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西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表

  附件1

西藏自治區2021-2023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14大類35個小類103個品目)

(含9個自選類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鏵式犁

  1.1.2旋耕機

  1.1.3深松機

  1.1.4微耕機

  1.2整地機械

  1.2.1圓盤耙

  1.2.2聯合整地機

  1.2.3鋪膜機

  1.2.4起壟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條播機

  2.1.2穴播機

  2.1.3根莖作物播種機

  2.1.4免耕播種機   

  2.1.5鋪膜播種機

  2.1.6精量播種機

  2.2育苗機械設備

  2.2.1營養缽壓制機

  2.3施肥機械

  2.3.1施肥機

  2.3.2撒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動力噴霧機

  3.2.2噴桿噴霧機

  3.2.3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3.3修剪機械

  3.3.1茶樹修剪機

  3.3.2果樹修剪機

  4.收獲機械

  4.1谷物收獲機械

  4.1.1割曬機

  4.1.2割捆機(自選類)

  4.1.3自走輪式谷物聯合收割機

  4.1.4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5半喂入聯合收割機

  4.2花卉(茶葉)采收機械

  4.2.1采茶機 

  4.3根莖作物收獲機械

  4.3.1薯類收獲機

  4.4飼料作物收獲機械

  4.4.1割草機

  4.4.2摟草機

  4.4.3打(壓)捆機 

  4.4.4青飼料收獲機

  4.4.5場地打捆包膜一體機(自選類)

  4.5果實收獲機械

  4.5.1番茄收獲機

  4.5.2辣椒收獲機

  4.6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6.1秸稈粉碎還田機

  5.收獲后處理機械

  5.1脫粒機械

  5.1.1稻麥脫粒機 

  5.1.2玉米脫粒機

  5.2清選機械

  5.2.1風篩清選機

  5.2.2 揚場機(自選類)

  5.3干燥機械

  5.3.1谷物炒干機(自選類)

  5.4種子加工機械

  5.4.1種子清選機

  5.4.2 種子包衣機(自選類)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6.1磨粉(漿)機械

  6.1.1磨面機(自選類)

  6.1.2磨粉機

  6.2 榨油機械

  6.2.1榨油機(自選類)

  6.3果蔬加工機械

  6.3.1水果分級機

  6.3.2水果清洗機

  6.3.3水果打蠟機

  6.4茶葉加工機械

  6.4.1茶葉殺青機

  6.4.2茶葉揉捻機

  6.4.3茶葉炒(烘)干機

  6.4.4茶葉篩選機

  7.農用搬運機械

  7.1運輸機械

  7.1.1拖拉機自卸拖車(自選類)

  7.2裝卸機械

  7.2.1抓草機

  8.排灌機械

  8.1水泵

  8.1.1離心泵

  8.1.2潛水電泵

  8.2噴灌機械設備

  8.2.1噴灌機

  8.2.2微灌設備

  9.畜牧機械

  9.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9.1.1鍘草機

  9.1.2揉絲機

  9.1.3青貯切碎機

  9.1.4飼料(草)粉碎機

  9.1.5飼料制備(攪拌)機 

  9.1.6壓塊機

  9.1.7飼料混合機

  9.1.8顆粒飼料壓制機

  9.2飼養機械

  9.2.1喂料機

  9.2.2送料機

  9.2.3清糞機

  9.2.4糞污固液分離機

  9.2.5飲水裝置

  9.2.6孵化機

  9.3畜產品采集加工機械設備

  9.3.1擠奶機(1、2杯組手動移動式)

  9.3.2剪羊毛機

  9.3.3貯奶(冷藏)罐

  9.3.4牛奶分離機(自選類)

  10.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

  10.1廢棄物處理設備

  10.1.1殘膜回收機

  10.1.2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10.1.3有機廢棄物好氧發酵翻堆機

  10.1.4有機廢棄物干式厭氧發酵裝置

  10.1.5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0.1.6秸稈壓塊(粒、棒)機

  11.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11.1平地機械

  11.1.1平地機(含激光平地機)

  11.2挖掘機械

  11.2.1挖坑機

  12.設施農業設備

  12.1溫室大棚設備

  12.1.1電動卷簾機

  12.1.2熱風爐

  13.動力機械

  13.1拖拉機

  13.1.1輪式拖拉機(不含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

  13.1.2手扶拖拉機

  13.1.3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差別化試點類)

  14.其他機械

  14.1其他機械

  14.1.1農業用北斗終端

  14.1.2旋耕播種機 

  14.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機

  14.1.4有機肥加工成套設備

  14.1.5秸稈膨化機

  14.1.6沼氣發電機組

  14.1.7茶葉輸送機

  14.1.8茶葉壓扁機

  14.1.9茶葉色選機

  14.1.10果園作業平臺

  14.1.11果園軌道運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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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西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表  

          地(市)        縣(區)         鄉        村

  姓名或組織名稱

 

  地  址

 

  聯系電話

 

  生產企業

 

  購置機具品目

 

  機具型號(銘牌)

 

  購機者實際支付自籌資金額

 

  銷售總價

  (以發票金額為準)

 

  中央補貼額

 

  省級補貼額

 

  數  量

 

  經銷商

 

  機具辦理情況(自己辦理還是由經銷商辦理):

  

  機具購買時間:

  

  機具使用情況:

  

  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所提供的以上信息真實。      購機者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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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nynct.xiz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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