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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2017年農機補貼產品歸檔信息(第一批)的通知
各農機生產企業: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區開展差別化農機購置補貼試點的通知》(農辦財〔2017〕19號)、《西藏自治區農牧廳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辦法>(2016年修訂版)的通知》(藏農廳發〔2017〕46號)精神,現將申報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歸檔信息(2017年第一批)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產品條件
1.屬我區2017年度農機購置補貼范圍(詳見附件4,因政策調整,2016年已在我區歸檔但不屬我區2017年補貼范圍的產品,不再納入2017年補貼歸檔)。
2.應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的農機推廣鑒定證書。證書有效截止日期應在2017年1月1日(含)以后。
3.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產品應獲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且在有效期內。
4.不在2016年度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或市場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名單之列。
5.企業或產品未被農業部或我區農機化主管部門取消農機購置補貼資格。
6.產品應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二、申報內容及材料
因政策調整,所有產品均需重新申報。
(一)申報內容
1.2016年已在我區歸檔;未裝配柴油機;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推廣鑒定報告、檢驗報告未變更且在有效期內的僅需申報下述申報材料的(1)、(2)兩項。
2.2016年已在我區歸檔;裝配柴油機;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推廣鑒定報告、檢驗報告未變更且在有效期內的僅需申報下述申請材料的(1)、(2)、(3)三項。
3.其他情況的產品(此類情況包括:2016年已在我區歸檔,但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推廣鑒定報告、檢驗報告有變更;2017年新向我區申請歸檔等),下述申請材料(1)-(6)項均需申報。推廣鑒定報告或檢驗報告中未明確《西藏自治區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2017年)》中規定填寫的“分檔配置及參數”的還需申報材料(7)。
(二)申報材料
(1)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承諾書(原件,見附件1)。
(2)2016年度已歸檔產品延續歸檔申請(原件,見附件2)。
(3)農機產品排氣污染物排放達標承諾書(原件,見附件3)。
(4)西藏自治區2015-2017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2017年)(原件,見附件5,按申報產品填報相應表格)。
(5)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復印件(部級或省級推廣鑒定機構出具,復印件,加蓋公章。如申報日期截止前證書未能獲得,也可申報相關部門出具的、已經通過推廣鑒定但尚未發放證書的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6)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報告及檢驗報告復印件(部級或省級推廣鑒定機構出具,復印件,加蓋公章)。
(7)其他相應證明材料(原件,加蓋公章)。
(三)相關要求
1.各生產企業必須以部級或省級農機鑒定機構公布的有效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產品所屬品目、檢測結果等信息為主要依據,填報相應《西藏自治區2015-2017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2017年)》,未按規定準確、完整填報表格的不予歸檔。
2.《西藏自治區2015-2017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2017年)》中必填項須與產品的推廣鑒定證書、檢驗報告一致,如果推廣鑒定報告或檢驗報告中無相應參數,可以原鑒定機構根據原鑒定過程中的技術材料出具的相應參數證明材料為準,并將證明材料于報送截止日期前送至自治區農牧廳農機處。
3.申報材料僅需一份,裝訂成冊后郵寄到自治區農牧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處,填寫好的《西藏自治區2015-2017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歸檔信息表(2017年)》還須同時發送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發送電子表格格式,勿發送照片或pdf格式)。
三、報送時限
本次補貼產品歸檔信息報送工作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截止,逾期暫不受理。歸檔結果將在西藏農牧信息網農機購置補貼專欄(220.182.3.54/sites/MainSite/List_2_2152.html)中公示。
四、聯系方式
聯系單位:西藏自治區農牧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處
通訊地址:拉薩市林聚路29號,郵編850000
聯系人:徐超、孫曉丹
聯系電話及傳真:0891-6364427
附件:
西藏自治區農牧廳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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