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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關于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規范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部令2015年第2號)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農業部公告第2331號),現就浙江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以下簡稱“省級農機推廣鑒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農業廳主管省級農機推廣鑒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調整、發布省級農機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公布省級農機推廣鑒定大綱,認定并公告省級農機鑒定機構的鑒定能力;具體工作由浙江省農業機械管理局(以下簡稱“省農機局”)承擔。
二、浙江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推廣總站(以下簡稱“省農機鑒定推廣站”)負責受理并實施省級農機推廣鑒定。
三、省級農機推廣鑒定的申請、受理、鑒定與公告、變更、監督與管理、能力認定等,依照《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農業部公告第2331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產品鑒定證書作為產品定型證明文件的,應為省級以上產品鑒定證書。
五、省級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保持資格的,證書持有者應當在有效期滿6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并提供規定的材料。證書持有者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續展申請的,需重新申請推廣鑒定。
六、省級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遺失的,證書持有者應向省農機鑒定推廣站遞交遺失補辦的書面申請和省級以上報刊刊登的遺失聲明。補辦后的證書編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變,并予以公告。
七、省級農機推廣鑒定工作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申請企業應當填寫《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并報送省農機局。
八、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13日浙江省農業廳印發的《浙江省農業機械產品省級推廣鑒定實施辦法》(浙農專發〔2006〕34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農業廳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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