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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億元土地流轉迷局 流轉手續層層批復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西側,機場路與四環路交會處的怡景森林城地產項目,留下一片爛尾樓。
開發商哈爾濱市先發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先發置業)經理王紹玉因涉貪污案羈押,實際控制人之一魏奇外逃。另外,牽出哈爾濱市發改委原副主任、道里區原副區長張明杰落馬。
項目所在土地,正是三者利益糾纏的癥結所在。
該土地使用權人,原是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下稱原種場)。這個50余年的老牌國企,停產十余年后,本世紀初改制,企業產權出讓給魏奇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哈爾濱市東江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東江公司)。而改制過程中的土地處理問題成為日后變數的導索。
7月19日、20日,張明杰與王紹玉在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出庭受審。檢方指控,2010年至2011年間,兩人與魏奇共謀,在兩個項目的土地征收中,虛構原種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事實,騙取征地款3.4985億元,并約定利益均分,涉嫌貪污罪。
張明杰還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檢方建議對張明杰判處死刑。對此,張明杰、王紹玉否認指控,兩人的律師認為不構成犯罪并作無罪辯護。
改制中的土地懸案
八年前接受原種場改制任務時,張明杰稱自己當時對改制一無所知,是“臨危受命”。
原種場建于1952年,主營種植業,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上世紀90年代東北經濟陷入低迷,原種場處境艱難于1995年停產。改制早就排上當地政府的議程,但過程曲折。
2004年,包括原種場在內的150家企業列入哈爾濱市重點國有改制企業。2005年,原種場由哈爾濱市農委下放到道里區隸屬于道里區農林水務局。直到2009年改制才有實質進展,當時負責原種場改制的正是張明杰。時年53歲的張明杰,做過供銷處科員、哈爾濱市建設局信訪處處長等,時任道里區副區長七年,主管農村農業、農村征地拆遷、小城鎮建設等。
她個頭不高,話音洪亮。出庭受審時,年屆六旬,被羈押近兩年,仍語帶威嚴。
張明杰稱,原種場職工生活困難,2005年下放到道里區時,市財政每年補貼68萬元用于退休職工的生活補助,在職職工則通過場里土地租金,每月靠三四百元生活。后來補貼停止,“職工情緒激烈”。
“職工曾多次上訪。”張明杰說,省市領導非常重視,逐層批示,要求道里區盡快解決職工訴求,限期改制。原種場屬于事業單位轉企,需按照事業單位標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且因從未給職工繳納過三險,改制成本較高,一度無人愿意接手。
2008年底,原種場領導班子研究決定將原種場整體轉讓。
轉讓公告發布于2009年7月17日,公告稱,企業凈資產負267萬余元,交易標的底價6160萬元。但公告同時說明轉讓不含土地使用權。原種場的**大財富,即劃撥的144萬余平方米的國有農業用地。
交易雙方簽訂產權轉讓協議后,受讓方需按照國土部門要求辦理相關權屬過戶手續,交納稅費。不到一個月,東江公司出資6160萬元摘牌,簽訂產權轉讓合同。
這起轉讓是承債式轉讓,東江公司還需承擔原種場的全部債權債務。
但,與轉讓公告不同,東江公司與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簽署的產權轉讓合同卻稱,包括廠房、土地等全部資產由東江公司受讓,受讓方式還特意寫明,受讓全部產權和土地使用權。
檢方指控稱,是張明杰與王紹玉、魏奇共謀后,起草了原種場產權轉讓合同討論稿,并由張明杰組織道里區及原種場改制領導小組有關人員對合同內容進行審議。其后,張明杰、王紹玉與魏奇在轉讓合同中加入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同年8月,在簽字儀式上,“張明杰以著急開會,合同事先已經審議為由,蒙蔽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有關人員,在被加入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內容的轉讓合同上簽字。并將三方簽字的轉讓合同拿走,未由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留存。”
檢方依據是原種場有關人員的證詞,以及王紹玉電腦中搜查出的電子版合同。
庭審中,張明杰否認加入這項內容,她辯稱自己當時是副區長,合同是企業間的具體事宜,她不會管那么細,并稱原種場有關人員與其有利益沖突,證詞不可信。
王紹玉也否認參與起草和篡改。他稱,他習慣看電子版內容,文件起草之后魏奇發給他看,“我基本沒動,就是改了標點”。
該合同在當時經多方見證簽字確認后,哈爾濱市產權交易中心出具了交易憑證。
庭審中,張明杰與王紹玉的律師提出,依據國資委印發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有關部門對此爭議合同明顯失責。
不過,公訴人稱,有關部門是否履職失責并非該次庭審的內容。
這份合同,使原種場的140余萬平方米土地成為魏奇實際控制的金盛物流、先發置業,與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哈齊客專)等合作時的**大資本。
哈齊客專與金盛物流合作時,后者提供了該合同及原種場改制等有關文件,而代表金盛物流談判的主要人物是王紹玉。
此案中王紹玉與張明杰被指控共同貪污,兩人同歲,此前曾均是民盟成員,相識時均系單身,后發展為戀愛關系。魏奇和張明杰曾擔任哈爾濱市政協委員,在原種場改制之前即認識。但張明杰稱,兩人在改制中的聯系源于原種場原場長的介紹,原場長說有個企業家挺有實力,想并購原種場,“后來見面是魏奇”。
經張明杰介紹,魏奇和王紹玉相識,王本人之前系哈爾濱工業大學國際經貿關系學院教授。
流轉手續層層批復
東江公司“取得”該地塊后不久,迎來了談判者哈齊客專。
哈齊鐵路客運專線是省市重點工程,2009年7月開工建設,因鐵路建設占用黑龍江省武警部隊的營房,哈齊客專需要再找一塊地還建部隊營房。
2011年3月17日,在黑龍江省市領導與省武警總隊領導的聯席會議上,武警部隊從幾宗地塊中選了原種場的這塊地,當時張明杰作為道里區副區長參會。
為獲得這宗4萬余平方米的地塊,哈齊客專簽訂了兩份協議。
第一份協議簽訂于2011年5月,哈齊客專與金盛物流簽訂協議,約定土地流轉的費用是1.5億元,先支付金盛物流2000萬元,金盛物流負責辦理土地過戶更名等手續及費用,并明確提到金盛物流與原土地使用人——原種場辦理的土地交易手續或買斷補償費用,哈齊客專概不負責。
一年后,哈齊客專與原種場簽訂協議,約定原種場全力配合哈齊客專辦理土地更名手續,將土地交回市里,由市里再劃撥給哈齊客專。蹊蹺的是,在這份協議上代表原種場簽字的是先發置業的王紹玉。
檢方指控稱,王紹玉冒用原種場法定代表人身份,與哈齊客專簽訂上述協議。
此間的風險,黑龍江省審計廳于2011年11月調查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資金使用情況時,即有所發現并提示。審計報告稱,金盛物流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購地資金存在損失風險。
但哈爾濱市政府回復稱,原種場因改制,2009年與東江公司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東江公司取得該地塊后,擬從事物流運輸,并出資1900萬元注冊了金盛物流”,“金盛物流和東江公司實為一家公司,因此支付給金盛物流2000萬元定金不存在風險”。
2013年,道里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批復,同意原種場將這塊土地轉給哈齊客專,道里區政府此前也進行了類似批復。當日,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就簽發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將該土地劃撥給哈齊客專。
2014年,原種場的職工舉報,稱土地流轉中發生了國有資產流失。是年9月17日,一份“國有資產流失的復函”送到哈爾濱市紀委,這是哈爾濱市道里區政府應紀委來函進行調查后的回復。
復函稱,道里區老機場路南側、四環路附近,哈爾濱市原種場的一塊4萬余平方米土地為國有土地,金盛物流與哈齊客專簽訂協議,以1.5億元流轉,但哈爾濱市道里區和原種場均未收到土地補償款,應屬國有資產流失。
四天后,曾任道里區副區長的張明杰被刑拘,其后是王紹玉。
時任哈齊客專辦公室主任的張軍良及其同事作證稱,在省武警部隊選地的協調會上,張明杰代表區政府參會,說這塊地的原使用權人改制,金盛物流與改制原種場的東江公司是一家,當時土地使用權人是金盛物流,因此,導致哈齊客專與金盛物流簽訂協議。
而張明杰和王紹玉均否認說過土地是金盛物流的,張稱,協調會上還有國土、規劃等部門專業人士在。王紹玉則表示,他與哈齊客專談判時,給對方復印的文件中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者一欄填寫的是原種場。
哈齊客專為何在此情況下,仍然簽訂協議,并支付巨額資金?
曾在哈齊客專工作的王紹寧在證詞中稱,將土地使用權人更名轉到哈齊客專,成本高且手續繁瑣,需要相當長的時間,但還建部隊營房不能拖。哈齊客專遂向市里匯報,市里指示市區政府、國土、規劃等部門研究,土地部門**后提議,由原種場將土地交回政府,政府以劃撥形式給哈齊客專用于還建部隊營房。其間,原種場原場長已離職,先發置業故出具了王紹玉為原種場法定代表人的證明,道里區政府還蓋章發函給道里區國土局。
該案證據顯示,哈爾濱市國土局曾向紀委部門解釋了該片土地被收回、然后劃撥給哈齊客專的過程。哈爾濱市國土局稱,依據土地管理法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有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庭審信息透露出,該案還牽出哈齊客專辦公室時任主任張軍良及有關人員,涉嫌玩忽職守。
另一個項目
王紹玉還以原種場法定代表人身份,對接了140余萬平方米土地中的另一塊11.4萬平方米的土地項目。
2011年1月18日,王紹玉與哈爾濱市道里區征地辦簽訂《儲備土地項目補償安置協議》(下稱補償協議),約定后者征用11.3萬平方米土地,收儲費用為1.9985億元。這塊地就是后來爛尾的怡景森林城項目。
此次收儲土地的背景是,道里區征地辦應哈爾濱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哈城投)委托收儲土地。2010年10月,哈城投發文給各區,請示與各區對接收儲土地。
張明杰在供述中稱,當年10月,哈城投董事長李文斌找到她說,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擴大融資額度,收儲土地為融資資本,請求各區對接,并帶來時任區長郭冀平批示的函。
這份批示函的原文是,哈城投“擬在清河灣周邊地區及其他較好地段”,進行土地收儲工作,請求道里區給予幫助和支持。郭冀平批示,“請明杰同志并群力鄉積極支持”。
不久,哈城投與道里區征地辦簽訂委托協議,但是,協議中的征地范圍卻變成四環路與機場路交會處的土地,包含原種場的大片用地,而非批示函中提到的清河灣周邊與群力鄉土地。道里區征地辦負責落實拆遷及凈地。
檢方稱,張明杰作為主管農村征地工作的副區長,在負責該項工作中,稱清河灣周邊地區無可收儲土地,老機場路附近有可收儲土地。
對此,張明杰辯稱,哈城投也清楚清河灣沒有符合收儲面積的土地,并表示她也不愿意收儲這部分土地。而其中被收儲的11.3萬平方米土地,還是國家小城鎮項目試點。
為了保障被拆遷居民安置,道里區征地辦、哈城投子公司、先發置業,于2013年又簽訂一份征地征收項目購房協議。協議約定,選擇臨近地段的怡景森林城作為安置地點。
怡景森林城對外銷售時,吸引不少人前去購買。2013年,一名劉姓“業主”花費40余萬元購買該處房屋。她對《財經》記者稱,“還以為屬于小城鎮建設試點比較有保障,沒想到三年過去還沒入戶。項目停工后,業主們找承建商、開發商、政府信訪部門,但他們都互相推脫。”
檢方指控,在上述兩個項目的土地流轉和征收中,張明杰與王紹玉虛構了原種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事實,騙取征地款合計3.4985億元,并認為,二人與魏齊系共謀關系。
檢方提供了一個關鍵證據,“魏奇及其利益相關人”與“王紹玉及其利益相關人”簽訂的合作協議。協議簽于2012年7月16日,系從張明杰和王紹玉居住地的書房被搜出。
該協議歷數了雙方各自投入的有形、無形資源,包括完成對原種場的購并,取得2400畝國有農用地和全部固定資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消化該場拖欠達1億元的三險滯納金,安置職工675名;爭取到國家1600畝增減掛鉤土地指標;完成項目兩塊地的流轉,獲益3.5億元等。如達成協議,雙方各持項目50%的股份和收益。
檢方指控,這份協議是王紹玉代表張明杰與魏奇簽訂。
庭審中,張明杰和王紹玉矢口否認。王紹玉說自己的利益相關人不是張明杰。張明杰則稱,她不知情此協議,不是王的利益相關人,“那時(簽協議時)我們已經分手”。
不過,在偵查階段審訊時,兩人均承認過“利益相關人”指的就是張明杰。張還承認,魏奇曾口頭說過企業賺錢后一家一半。
對此,兩人的辯護律師提出,偵查階段的供述系以非法方法取得,應予排除。張明杰的辯護律師宣東整理了偵查階段130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視頻文字內容后,認為可從中看到偵查人員以判死刑、影響其歌手女兒發展、長時間審訊等方式獲得供述,故應排除。
對此,公訴人稱,筆錄內容符合原意且經兩人簽字確認,而偵查人員的一些說法屬于法制宣講教育、偵查技巧等,并不存在非法取證。
檢方以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張明杰拒不認罪等為由,建議法庭判處張明杰死刑。法院將擇日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張明杰和王紹玉的辯護人認為,兩個項目均是重點工程項目,有關審批涉及一系列部門的行政行為。
目前,涉案人魏奇出逃境外,正被通緝中。
(本文首刊于2016年7月25日出版的《財經》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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