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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農業農村廳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北省2024—2026年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方案》的通知
冀農財發〔2025〕2號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雄安新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農辦機〔2024〕3號)和《河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冀農財發〔2024〕10號)要求,現將《河北省2024—2026年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方案》印發,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農業農村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25年2月10日
河北省2024-—2026年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方案
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和農業農村部、財政部《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農辦機〔2024〕3號)等有關規定,為引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業領域的規范應用,我省2024-—2026年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
一、補貼機具
為貫徹支持農機科技創新和嚴把機具資質要求,提升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安全性、可靠性、適用性和先進性,所有參加我省購置與應用補貼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50千米/小時,最大飛行半徑不超過2000米,具備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專門用于植保、播種、投餌等農林牧漁作業,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二)獲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認證機構頒發的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三)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四)申請補貼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認證證書有效期范圍內。
(五)符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要求。
二、補貼對象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補貼對象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同一個補貼對象年度補貼機具上限為5臺。
(二)購機農民本人以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中人員,由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內容進行培訓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證書。
(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健全的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管理制度體系,并提供出入庫登記、專人保管、作業流程、安全飛行管控、作業記錄統計等制度。
(四)在申報補貼前,已按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完成實名登記或國籍登記。
(五)已投保財產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提供保險單,保險期不少于1年。
(六)簽訂河北省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對象承諾書(附件3)。
(七)市縣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補貼標準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按《河北省2024—2026年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額一覽表》執行(附件1)。所需補貼資金在省下達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中統籌使用。按檔次確定年度作業量,達到一定作業量后方可兌付補貼資金(年度作業量標準見附件4)。
四、補貼時限
方案印發后次日起,購置的且符合政策要求的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享受補貼(以發票日期為準)。
五、有關要求
(一)我省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操作實施等要求,與常規補貼產品保持一致,按照《河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執行。
(二)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應執行《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農機產銷企業參與河北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承諾制要求,規范參與補貼政策實施工作。
(三)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銷售企業向購機者提供購機稅控發票、售后服務憑證、產品合格證書和1套包含產品型號、整機出廠編號(機身編碼)、飛控編碼的拓印膜,所購機具后臺激活記錄。購機稅控發票上須注明購機者身份證明信息、所購機具名稱、型號、生產企業名稱、整機出廠編號(機身編碼)、飛控編碼等信息。
(四)各地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細化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提供材料等要求,做好組織實施、信息公開、補貼監管和違規查處等工作。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不足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補貼對象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補貼對象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補貼對象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附件:1.河北省2024—2026年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最高補貼額一覽表
2.河北省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生產企業承諾書
3.河北省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對象承諾書
4.河北省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年度作業量
附件1
附件2
河北省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生產企業承諾書
本企業鄭重做出以下承諾:
一、嚴格遵守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及河北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
二、保證企業資質和產品技術條件符合補貼額一覽表要求,企業自主投檔材料真實有效,補貼產品技術參數、配置、性能等指標與檢測報告一致。
三、補貼產品有固定的藥箱安裝位置和安全匹配緊固件;有操作人員身份密鑰接入裝置,做到經密鑰連接后方可作業飛行;具有非規劃避障模式的避障系統;具有RTK的高精度衛星導航定位系統;具有電子圍欄;加裝有飛行控制芯片、作業飛行數據實時記錄存儲設備和施藥作業系統,具備防重噴漏噴、防農藥漂移功能,能夠實現作業飛行可識別、可監測、可追查。
四、嚴格遵守《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和企業售后服務承諾,及時主動處理糾紛,確保購機者利益。
五、建立了智能化管控平臺,能夠對所有產品的作業飛行實行遠程實時監測、安全管控,且該平臺已直接或間接接入中國民用航空局無人駕駛航空器云交換系統。
六、擁有健全的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人員培訓考核體系,有較強的培訓師資力量。企業負責對用戶進行培訓并考核,內容包含法律法規知識、安全飛行常識、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藥技術和突發情況應急處置等方面。相關培訓證明資料妥善保存,以備檢查。
七、保證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中填報的產品銷售價格真實有效。已享受過補貼的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需要退、換貨的,需提前告知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并按要求退還補貼資金。主動配合各級管理部門做好核機驗機、違規處理、相關資料調取等工作。
八、對提供的補貼機具和申請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對授權的經銷商負監管責任,對其違規行為負連帶責任。試點產品補貼資格因違規等原因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產銷企業自行承擔。
企業全稱(蓋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北省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對象承諾書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個人)鄭重做出以下承諾:
一、嚴格遵守河北省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規定。已充分了解所購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技術性能和使用風險。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對補貼申請資料和購機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嚴格遵守國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飛行有關規定。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嚴格用于規劃區域內的植保作業,不超高、超速和超范圍使用。
三、在申報補貼前,按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完成實名登記或國籍登記,有健全的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管理制度體系,包括出入庫登記、專人保管、植保作業流程、安全飛行管控、作業記錄統計等制度。
四、主動配合管理部門做好實名登記驗證、機具核驗等工作。因違反相關補貼試點政策規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生產經營組織承擔。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個人)(蓋章或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河北省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度作業量
大類 | 小類 | 品目 | 序號 | 檔次名稱 | 補貼兌付最低年度作業面積(畝) |
田間管理機械 | 植保機械 |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1 | 10—20L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500 |
田間管理機械 | 植保機械 |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2 | 20—30L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700 |
田間管理機械 | 植保機械 |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3 | 30—50L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1000 |
田間管理機械 | 植保機械 |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4 | 50L及以上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1500 |
田間管理機械 | 植保機械 |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5 | 15L—25L單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3000 |
田間管理機械 | 植保機械 |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6 | 25L及以上單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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