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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農業農村廳 遼寧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遼寧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不含大連),沈撫示范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相關要求,結合我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安排,經研究,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現將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農業農村廳
遼寧省財政廳
2024年12月18日
遼寧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為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引領示范作用,推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業領域規范應用,促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
按照《遼寧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額一覽表》(附件1)執行,共分6個檔次。其中,多旋翼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4個檔次,單旋翼2個檔次。
三、補貼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
(一)產品條件
除補貼額一覽表規定的基本配置和參數外,補貼產品還需具備以下技術條件:
1.空機重量不超過116千克,起飛全重不超過150千克;
2.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50千米/小時,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最大飛行半徑不超過2000米,具備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
3.有操作人員身份密鑰接入裝置,能夠做到經密鑰連接后方可作業飛行;
4.加裝有飛行控制芯片、電子圍欄、避障系統軟件、作業飛行數據實時記錄存儲設備,具備防重噴漏噴、防農藥漂移功能,能夠實現作業飛行可識別、可監測、可追查;
5.獲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認證機構頒發的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二)生產企業條件
1.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臺,能夠對其產品的作業飛行實行遠程實時監測、安全管控。能夠確保實施作業飛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報送識別信息;
2.擁有健全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人員培訓考核體系,有較強的培訓師資力量,能夠對其產品操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安全飛行常識、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藥技術和突發情況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培訓考核;
3.按照我省投檔審核及相關文件要求,完成自主投檔等工作;
4.所有在我省申領補貼的產品,其作業飛行記錄應保存不少于3年;
5.具備良好的售后服務能力,在我省范圍內設立不少于2個售后服務中心;
6.簽訂遼寧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承諾書(附件2)。
四、補貼申請條件
(一)補貼機具必須是本方案印發之日后購置且符合政策要求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發票日期為準)。
(二)在申報補貼前,已按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完成實名登記或國籍登記,并在申請補貼的機具上粘貼登記標志;
(三)已投保財產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提供保險單,保險期不少于1年;
(四)已完成不少于1000畝的農業生產作業量,需提供作業合同、作業量證明等相關材料;
(五)簽訂遼寧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對象承諾書(附件3)。
六、其他事項
(一)補貼申領。按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規定的操作流程和審核要求辦理。購機發票或補貼申辦服務系統內應注明出廠編號(機身編碼)及對應的飛控編碼。
(二)風險管控。各縣(市、區)要切實加強監管,審慎兌付補貼資金。如發現補貼產品存在明顯缺陷或可能存在重大政策風險的,要立即暫停受理,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三)年度總結。各地加強補貼產品農事作業效果的跟蹤了解,總結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管理經驗和規律。認真評估政策實施情況,包括機具補貼情況、政策實施效益、補貼對象評價及意見、存在的問題、政策完善建議等,與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總結一并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如有新的要求,將另行通知。
附件:1.遼寧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額一覽表
2.遼寧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承諾書
3.遼寧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對象承諾書
附件1
附件2
遼寧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承諾書
本企業自愿參與遼寧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認真學習有關政策、規定,合法合規誠信經營,并鄭重做出以下承諾:
一、我企業未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含補貼產品生產、經營等內容,具備售后服務能力。
二、補貼產品技術參數、配置、性能等所有指標與認證、檢測報告或企業提供的承諾一致。
三、補貼產品有操作人員身份密鑰接入裝置,能夠做到經密鑰連接后方可作業飛行;加裝有飛行控制芯片、電子圍欄、避障系統軟件、作業飛行數據實時記錄存儲設備和施藥作業系統,具備防重噴漏噴、防農藥漂移功能,能夠實現作業飛行可識別、可監測、可追查。已申領補貼的產品,其作業飛行記錄自補貼申領當年開始保存不少于3年。
四、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臺,能夠對其產品的作業飛行實行遠程實時監測、安全管控。能夠確保實施作業飛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報送識別信息;
五、擁有健全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人員培訓考核體系,有較強的培訓師資力量。企業負責對用戶進行培訓并考核,內容包含法律法規知識、安全飛行常識、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藥技術和突發情況應急處置等方面。相關培訓證明資料妥善保存,以備檢查。
六、已享受過補貼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需要退、換貨的,需提前告知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并按要求退還補貼資金。
七、主動配合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完成違規處理、相關資料調取等工作。
八、因違反相關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本企業承擔。
企業全稱(蓋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附件3
遼寧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對象承諾書
本組織鄭重做出以下承諾:
一、嚴格遵守遼寧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等相關政策要求。已充分了解所購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技術性能和使用風險。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對自主購置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提供的相關申請資料和購機的真實性負責。
二、嚴格遵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要求,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嚴格用于規劃區域內的農事作業,不超高、超速、超范圍使用。
三、在申報補貼前,已認真學習《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并完成實名登記或國籍登記。
四、主動配合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完成實名登記驗證、機具核驗等工作。因違反相關規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單位承擔。
組織全稱(蓋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遼寧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2024年12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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