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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農業農村局 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2024-2026年廈門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廈門農業農村廳 本站發布時間:2024年11月26日 收藏

  各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財政局,思明區市政園林局、湖里區住房和建設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精神,為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了《2024-2026年廈門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本方案相關內容與《廈門市農業農村局廈門市財政局關于開展市級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通知》(廈農〔2023〕13號)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廈門市農業農村局  廈門市財政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2024-2026年廈門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農辦機〔2024〕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圍繞鄉村全面振興和建設農業強國目標,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支持引導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全力推進我市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保障糧食安全和補齊農機裝備短板,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范圍和補助對象

  在全市范圍內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臺灣同胞和臺資農業企業享受同等待遇(以下簡稱“購機者”)。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廈門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下簡稱“廈門補貼范圍”)主要包括:(一)中央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下簡稱“中央資金補貼范圍”)。從全國補貼范圍中選擇適合我市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生產、特色農業生產以及農業綠色發展、農業生產救災和數字化發展所需機具,共23大類50個小類132個品目作為中央資金補貼范圍(詳見附件1)。(二)農機創新產品范圍。將適用于我市農業生產的農機創新產品,分別按照《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要求組織開展,試點品目原則上不超過10個,相關品目范圍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相關規定備案同意后另行公布。(三)市級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下簡稱“市級資金補貼范圍”)。在全國補貼范圍外選擇適合我市農業生產所需機具,共7大類8小類10個品目作為市級資金補貼范圍(詳見附件2)。廈門補貼范圍總體穩定,有進有出,依據全國補貼范圍調整、我市農業生產特點和需求、資金供需等情況年度調整。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繼續按《廈門市農業農村局廈門市財政局關于開展市級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通知》(廈農〔2023〕13號)規定執行。新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待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實施方案另行通知。

  中央資金補貼范圍內的產品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或認證證書有效期范圍內。市級資金補貼范圍內的產品除具備上述資質之一外,獲得有資質的第三方產品檢驗檢測報告也可申請列入補貼。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分批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補貼系統。

  四、補貼資金、補貼標準及購置數量規定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由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和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組成。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市級財政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重點農業機械、糧食產地烘干中心(點)建設等方面,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一)中央資金補貼額測算。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的補貼機具中央資金補貼額按照不超過上年同檔次產品市場銷售均價的30%測算,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我市補貼系統補貼數據測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補貼銷售數據較少的品目,其相關檔次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通過第三方價格評估、成本測算或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場銷售均價的最低值。

  (二)中央補貼額提高機具的測算。對本市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收減損、農業生產急需機具、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將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相關規定要求,選擇部分品目的產品,按照上年市場銷售均價的35%測算補貼額。其中,涉及通用類品目機具可突破農業農村部發布的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幅度控制在20%以內;非通用類品目可高于上年度補貼額,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補貼額的20%以內。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和智能終端監測及輔助駕駛(系統)設備,補貼額測算比例最高不超過40%。

  (三)中央補貼額降低機具的測算。逐步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機具品目(檔次)的補貼額,補貼額測算比例最高不超過20%,其中對輪式拖拉機,除動力換擋和無級變速等檔次外,其他檔次的補貼額測算比例總體不超過15%,對保有量過多或技術相對落后的檔次,補貼額測算比例總體不超過10%。

  (四)市級資金補貼額的測算。列入市級補貼范圍內的我市農業生產急需機具以及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補貼額測算原則上按照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的35%測算,其他機具按照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的30%測算。

  (五)補貼額及補貼數量規定。每個補貼對象每年享受的中央資金補貼實行補貼額和補貼數量雙控制,確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具體規定如下:個人享受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10萬元,購置機具數量不超過10臺(除增氧機、修剪機外,同一類型機具不超過4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總額不超過30萬元,購置補貼機具不超過20臺(除增氧機、修剪機外,同一類型機具不超過6臺)。

  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上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將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補貼標準具體以我市正式公布的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為準。

  五、補貼申請辦理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區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發布實施規定。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包括思明區市政園林、湖里區住房和建設部門,以下統稱“區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自主提出申請。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持本人身份證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和營業執照)、購機稅控發票、銀行卡(折)等資料,通過當地的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或廈門農機購置補貼APP,自主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對非本地區戶籍的購機者還需提供當地3年以上(含3年)土地經營租賃合同或協議。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申請時核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

  (三)受理補貼申請。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應通過廈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補貼系統”)受理補貼申請,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區級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相關情況。

  (四)審驗公示信息。區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補貼機具核驗制度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重點機具應逐臺核驗;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對非重點機具可根據實際,在補貼資金兌付前或兌付后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核驗。為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機具抽查核驗工作。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區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五)兌付補貼資金。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區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區級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對具備作業信息化監測條件的大型、智能、復式、高端、綠色農機以及重點推廣的機具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按照7:3的比例分兩次定額補貼,即在購機核驗后按程序兌付70%補貼資金,第二年在所購機具達到規定的年度作業面積20畝(含)后,再兌付30%補貼資金,對第三年、第四年連續兩年完成年度作業面積20畝(含)的,分別給予定額補貼資金的10%予以激勵補貼,相關實施方案將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組織實施。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區級財政部門與農業農村部門應做好政策解釋說明,告知購機者穩定其預期,并及時向上一級對應部門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補貼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六)公開并留存資料。補貼資金兌付后,區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在農業農村部轉移支付管理平臺、鄉村振興(扶貧惠民)資金在線監管平臺錄入公開補貼資金兌付相關信息,對補貼申請、補貼資金兌付等材料留存備用備查,留存期限5年。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可依法處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職責分工。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要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責任,區級農業農村部門落實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區級財政部門落實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

  (二)強化服務意識,提升工作效能。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依托補貼系統動態分析辦理補貼申請、資金兌付等具體時限,嚴格按照時限要求受理補貼申請、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要強化服務意識,推進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

  (三)加強宣傳推廣,提高政策知曉度。各區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各類媒體、采取各種宣傳方式,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提升政策知曉率和實施透明度,及時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區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區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開信息時,嚴禁對外公布購機者通訊方式、銀行賬號等隱私信息。

  (四)加強監督管理,嚴懲違規行為。各區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運用補貼系統等信息化平臺開展數據分析、比對,對單一型號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等異常情形進行查核,并將查核情況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發現的問題線索要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堅決移交司法機關嚴處,進一步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合力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每年12月31日前,各區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實施有效期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廈門市2024-2026年中央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廈門市2024-2026年市級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附件1

  廈門市2024—2026年中央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3大類50個小類132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耕整機

  1.1.5開溝機

  1.2整地機械

  1.2.1耙(限圓盤耙、驅動耙)

  1.2.2埋茬起漿機

  1.2.3起壟機

  1.2.4筑埂機

  1.2.5滅茬機(不含平茬機、宿根整理機)

  1.2.6鋪膜機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聯合整地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種子催芽機

  2.1.2苗床用土粉碎機

  2.1.3育秧(苗)播種設備

  2.1.4營養缽壓制機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穴播機

  2.2.2單粒(精密)播種機

  2.2.3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種機

  2.3.2鋪膜(帶)播種機

  2.3.3秸稈還田整地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插秧機

  2.4.2拋秧機

  2.4.3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1施肥機

  2.5.2撒(拋)肥機

  2.5.3側深施肥裝置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田園管理機

  3.1.3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枝條切碎機

  3.3.3埋藤機

  3.3.4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4.灌溉機械

  4.1噴灌機械

  4.1.1噴灌機

  4.2微灌設備

  4.2.1微噴灌設備

  4.2.2灌溉首部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割曬機

  5.1.2玉米剝皮機

  5.1.3谷物聯合收割機

  5.1.4玉米收獲機

  5.1.5薯類收獲機

  5.2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2.1大豆收獲機

  5.2.2花生收獲機

  5.2.3油菜籽收獲機

  5.3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3.1葉類采收機

  5.3.2果類收獲機

  5.3.3瓜類采收機

  5.3.4根(莖)類收獲機

  5.4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4.1秸稈粉碎還田機

  5.5收獲割臺

  5.5.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5.5.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6.設施種植機械

  6.1食用菌生產設備

  6.1.1菌料滅菌設備

  6.1.2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8.1.1殘膜回收機

  8.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2.1生物質氣化設備

  8.2.2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飼料(草)收獲機械

  9.1.1割草(壓扁)機

  9.1.2摟草機

  9.1.3草捆包膜機

  9.1.4青(黃)飼料收獲機

  9.1.5打捆包膜機

  9.2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鍘草機

  9.2.2青貯切碎機

  9.2.3飼料(草)粉碎機

  9.2.4顆粒飼料壓制機

  9.2.5飼料混合機

  9.2.6飼料膨化機

  9.2.7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9.3飼料(草)搬運機械

  9.3.1飼草捆收集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1畜禽養殖成套設備

  10.1.1蜜蜂養殖設備

  10.2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

  10.2.1藥浴機

  10.3畜禽繁育設備

  10.3.1孵化機

  10.4飼養設備

  10.4.1喂(送)料機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11.1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11.1.1生鮮乳速冷設備

  11.2畜禽產品儲運設備

  11.2.1儲奶罐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2.1.1清糞機

  12.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2.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2.1.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12.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2.1.6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2.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2.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3.水產養殖機械

  13.1水產養殖成套設備

  13.1.1網箱養殖裝置

  13.2投飼機械

  13.2.1投(飼)餌機

  13.3水質調控設備

  13.3.1增氧機

  13.3.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4.捕撈機械設備

  14.1絞綱機械

  14.1.1絞綱機

  14.2其他捕撈機械設備

  14.2.1船用油污水分離裝置

  15.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1種子清選機

  15.1.2種子包衣機

  16.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6.1糧食初加工機械

  16.1.1糧食清選機

  16.1.2谷物(糧食)干燥機

  16.1.3碾米機

  16.1.4糧食色選機

  16.1.5磨粉機

  16.1.6磨漿機

  16.2油料初加工機械

  16.2.1油菜籽干燥機

  16.2.2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17.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7.1果蔬初加工機械

  17.1.1果蔬分級機

  17.1.2果蔬清洗機

  17.1.3水果打蠟機

  17.1.4果蔬干燥機

  17.1.5脫蓬(脯)機

  17.1.6干堅果脫殼機

  17.1.7果蔬去籽(核)機

  17.1.8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17.2茶葉初加工機械

  17.2.1茶葉做青機

  17.2.2茶葉殺青機

  17.2.3茶葉揉捻機

  17.2.4茶葉壓扁機

  17.2.5茶葉理條機

  17.2.6茶葉炒(烘)干機

  17.2.7茶葉清選機

  17.2.8茶葉色選機

  17.2.9茶葉輸送機

  18.農用動力機械

  18.1拖拉機

  18.1.1輪式拖拉機

  18.1.2手扶拖拉機

  18.1.3履帶式拖拉機

  19.農用搬運機械

  19.1農用運輸機械

  19.1.1田間搬運機

  19.1.2軌道運輸機

  20.農用水泵

  20.1農用水泵

  20.1.1潛水電泵

  2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1.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1.1.1拉幕(卷簾)設備

  21.1.2加溫設備

  21.1.3濕簾降溫設備

  22.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22.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22.1.1平地機

  22.2清理機械

  22.2.1撿(清)石機

  23.其他農業機械

  23.1其他農業機械

  23.1.1水井鉆機

  附件2

  廈門市2024-2026年市級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7大類8小類10個品目)

  1.田間管理機械

  1.1植保機械

  1.1.1殺蟲燈

  2.灌溉機械

  2.1微灌設備

  2.1.1水肥一體化設備

  3.收獲機械

  3.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3.1.1薯類打(殺)秧機

  4.畜禽養殖機械

  4.1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

  4.1.1其他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二氧化氯消毒液配制設備)

  4.2飼養設備

  4.2.1畜禽精準飼喂設備

  5.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5.1糧食初加工機械

  5.1.1糧食輸送(提升)機

  5.1.2金屬儲糧筒倉

  5.1.3其他糧食初加工機械(烘干成套設施裝備、糧食定量包裝機)

  6.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6.1果蔬初加工機械

  6.1.1其他果蔬初加工機械(水果熱縮膜機、水果輸送機、真空凍干機)

  7.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7.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7.1.1其他設施環境控制設備(除塵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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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2026年廈門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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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sn.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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