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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關于印發《上海市持續推進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市屬有關單位:
為加快農業機械結構調整,提升農機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水平,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及《關于發布〈上海市鼓勵國二非道路移動機械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滬環大氣〔2024〕116號)等文件的要求,我們制定了《上海市持續推進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4年9月20日
上海市持續推進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為加快農業機械結構調整,提升農機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水平,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以下簡稱《通知》)及《關于發布〈上海市鼓勵國二非道路移動機械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滬環大氣〔2024〕116號)等文件的要求,結合本市農機發展實際,經商市商務委,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要求,按照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機具,支持引導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進一步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動本市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市范圍內實施。補貼對象為本市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
(一)補貼種類
本市補貼報廢農機種類為拖拉機、谷物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水稻直播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谷物(糧食)干燥機。
(二)報廢條件
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提供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廢并申請補貼:
1.拖拉機、谷物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水稻直播機報廢年限等技術條件參照《拖拉機禁用與報廢》(GB/T 16877-2008)、《聯合收割機禁用和報廢技術條件》(NY/T 1875-2010)和《水稻插秧機報廢技術條件》(NY/T 3529-2019)。
2.未達到報廢年限等技術條件的國二排放標準農業機械(以下簡稱國二農機),包括拖拉機、谷物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
3.谷物(糧食)干燥機報廢年限等技術條件參照《糧食干燥機運行安全技術條件》(NY 1644-2008),使用年限大于10年。
4.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
5.對未達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等情況的農機,允許申請報廢。
四、資金來源和補貼標準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補貼與更新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補貼資金(提前報廢國二農機、谷物(糧食)干燥機除外)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從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中列支。國二農機提前報廢、谷物(糧食)干燥機報廢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本市農機報廢實行定額補貼。拖拉機、谷物聯合收割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標準按照《通知》執行。其他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額的30%測算,并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和殘值等因素確定,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相關機型報廢補貼額詳見《上海市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附件1)。
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五、回收拆解單位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單位(以下簡稱“回收單位”)由市農業農村委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工作要求向社會公布。回收單位應當具備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參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2900-2022)等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回收單位名錄單獨發布。
六、操作程序
(一)報廢舊機。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單位。回收單位核對機主和擬報廢農機信息,向機主出具《上海市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或銷毀確認表》(附件2,以下簡稱《確認表》),向區農業農村委、市屬有關單位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回收單位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區農業農村委、市屬有關單位應對回收單位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
(二)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谷物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區農業農村委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區農業農村委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并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三)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填寫《上海市農業機械報廢補貼申請表》(附件3),向區農業農村委、市屬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其中: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申領需提供新設備購置憑證;國二農機提前報廢補貼申請時間截止至2026年6月30日。區農業農村委、市屬有關單位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并將補貼對象、報廢機具信息、補貼金額等內容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信息公示無異議后,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區農業農村委、市屬有關單位應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含國二農機報廢數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機制。各區農業農村委、市屬有關單位負責轄區內農機報廢補貼受理、審核、審批、拆件監督等工作。要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加強報廢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納入農機化相關考核內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注重便民服務。充分利用各級媒體開展政策宣貫,幫助農機用戶和市屬企業充分了解政策內容,擴大公眾知曉度。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做好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信息平臺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單位上門回收、辦理業務。
(三)加強監督管理。建立補貼資金監管機制,加強財會監督和監管,做好資金使用信息公開。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單位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或禁止參與補貼實施。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
(四)及時報送信息。各區農業農村委、市屬有關單位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農機化工作實際,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按季度向市農業農村委報送實施進度,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分別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
本方案由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滬農委規〔2020〕8號)同步廢止。
附件:1.上海市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2.上海市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或銷毀確認表(樣式)
3.上海市農業機械報廢補貼申請表
4.農業機械來源及歸屬承諾書(參考)
上海市農機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 ||
機 型 | 類 別 | 補貼額(元) |
拖拉機 | 20馬力以下 | 1000 |
拖拉機 | 20-50馬力(含) | 3850 |
拖拉機 | 50-80馬力(含) | 7860 |
拖拉機 | 80-100馬力(含) | 10840 |
拖拉機 | 100-160馬力(含) | 13140 |
拖拉機 | 160-200馬力(含) | 18000 |
拖拉機 | 200馬力以上 | 200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行,35馬力(含)以上 | 7200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 | 17500 |
水稻插秧機 | 6—7行四輪乘坐式水稻插秧機 | 9000 |
水稻插秧機 | 8行及以上四輪乘坐式水稻插秧機 | 11220 |
水稻直播機 | 8行及以上,自走四輪乘坐式水稻直播機 | 4500 |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 | —— | 800 |
谷物(糧食)干燥機 | 批處理量4(含)—10t循環式谷物烘干機 | 4770 |
谷物(糧食)干燥機 | ||
谷物(糧食)干燥機 | 批處理量10(含)—20t循環式谷物烘干機 | 6780 |
谷物(糧食)干燥機 | 批處理量20(含)—30t循環式谷物烘干機 | 8700 |
谷物(糧食)干燥機 | 批處理量30t及以上循環式谷物烘干機 | 14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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