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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團關于印發《2024—2026年兵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新疆兵團農業農村局 本站發布時間:2024年10月21日 收藏

  各師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精神,兵團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聯合制定了《2024—2026年兵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兵團農業農村局 兵團財政局

  2024年10月15日

  2024—2026年兵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三農”工作決策部署,落實兵團黨委對“三農”工作的總體要求,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滿足職工群眾對機械化生產的需要為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堅持自主創新,堅持綠色導向,支持引導職工群眾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農機研產推用全鏈協同,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加快提升農業機械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發揮好農機生產和應急主力軍作用,為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要求

  (一)重點突出,確定補貼范圍。兵團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從全國補貼范圍中選取確定補貼機具品目,各師市應結合轄區農業生產特點、農機化發展階段和需求,從兵團補貼范圍中選定先進適用機具納入補貼范圍,重點支持高性能播種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二)動態調整,實施優機優補。兵團針對農機裝備短板弱項,通過動態調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范圍、實施差異化補貼標準等措施,將更多生產急需、先進適用的農機裝備納入補貼范圍。同時,充分考慮作物種植面積、機具保有量、技術先進性等因素,對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實行降低補貼標準、退坡或退出補貼范圍處理。

  (三)規范實施,做到公開透明。應尊重主體意愿,優化各方公平參與政策實施環境,及時受理補貼申請。嚴格規范執行工作程序,保障補貼政策實施過程公平公正。提升信息化水平,全面實現補貼辦理全程全面網上公開,政策發布、辦理過程、補貼對象等信息隨時可查可詢,各師市應按年度公告近三年轄區內補貼受益信息及違規查處結果等,確保政策實施公開透明。兵團各級應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應暢通咨詢投訴渠道,及時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充分保障廣大職工群眾和農機企業合法權益。

  (四)加強監管,優化補貼服務。運用信息化手段,強化監管、優化服務,保障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規范高效安全。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普及應用手機App、人臉識別、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和物聯網監控等信息化技術。二是加強風險風控,兵團各級應加大對資金執行調度和督促指導力度,動態掌握補貼執行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三是提高監管水平,開展農機購置異常數據分析,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四是加快補貼資金兌付,加強補貼申請審核,嚴格工作程序,優化辦理流程,及時錄入補貼申請,按程序規定兌付補貼。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兵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下簡稱“兵團補貼范圍”)為24個大類、52個小類、126個品目(詳見附件)。各師市應結合區域農業生產特點、農機化發展階段和需求,從兵團補貼范圍中選取確定補貼機具品目,優先保障糧食、重要農產品生產以及支持農業綠色發展、農業生產救災和數字化發展所需機具的補貼需要。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不符合當地實際應用情況、群眾反映問題較多、實際使用性能較差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及時上報兵團農業農村部門,經綜合研判后及時退出補貼范圍。兵團補貼范圍針對各師市提出的增減建議按年度進行調整。

  全面開展備案管理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按有關規定引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業領域規范應用,具體方案將會同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協商財政、民用航空等部門另行制定,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

  常規機具必須是全國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或認證證書有效期范圍內,補貼資質到期產品補貼辦理時限統一延長6個月(自資質有效期滿之日起算)。

  支持農機創新產品列入補貼范圍,兵團農業農村局將配合自治區農業農村廳開展專項鑒定產品和創新產品試點,具體方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區域農機社會化服務中心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對兵、師、團三級區域農機服務中心、農業應急救災組織予以優先補貼。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兵團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其中: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制定發布的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兵團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上限并進行調整,補貼額調整工作一般按年度進行。

  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玉米去雄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氣力式播種機、大型聯合收獲機、大型水稻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0萬元,200馬力以上動力換擋或無級變速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220馬力以上無級變速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30萬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獲打包一體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大型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南疆師市補貼標準繼續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區開展差別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的通知》(農辦財〔2017〕19號)執行,兵團根據執行情況適時進行優化調整。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中央財政和兵團財政配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等方面,兵團各級嚴禁擠占挪用,利用其他財政項目資金購置的機具不得享受補貼。

  (一)資金測算與分配。兵團農業農村局會同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師市需求上限分配資金。可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資金兌付率低的師市預算規模。兵團財政局會同農業農村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各師市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師市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師市加快使用進度,并按需組織開展師市團場余缺調劑,重點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師市團場的補貼資金調增給需求較大的師市團場,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對于預算執行進度嚴重滯后以及發現違規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地區扣減下一年度的補貼資金預算。

  各師市、團場均不得實施累加補貼。確要實施累加補貼的,要科學研究、從嚴控制補貼比例,強化風險防控,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方案,經兵團審核報農、財兩部備案后實施。未按程序報備自行實施的,將扣減下一年度資金。

  (二)農機創新產品資金分配與使用。農機創新產品由兵團農業農村局、財政局研究確定年度資金使用規模。兵團農機創新產品年度使用資金量按不超過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總規模的15%安排,其中,兵團補貼資金總規模低于1000萬元,年度使用資金量提至最高150萬元;3億元及以上的,年度使用資金量不超過4500萬元。兵團根據各師市農機創新產品試點情況,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審核后,安排農機創新產品資金。

  (三)組織開展創新試點。繼續組織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完善與作業量掛鉤的分年度兌付補貼資金操作方式,正在開展試點的師市,嚴格按照原試點方案要求執行。兵團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根據試點實施情況,適時向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申請擴大試點區域,按本輪政策實施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組織實施。

  (四)支出責任與兌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兵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以及《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要求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的通知》(農機發〔2022〕3號)有關規定履行法定支出責任,足額安排兵團配套資金,共同保障補貼資金需求。中央、兵團財政安排資金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六、操作實施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師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團場負責農機管理的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實施規定。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確剔除出補貼范圍和實行降標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并留出過渡期。

  (二)組織機具投檔。兵團農業農村局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中《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分批組織相關專家嚴格審查投檔信息開展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補貼辦理服務系統。從嚴整治不實投檔行為,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的,按規定嚴肅查處;對多次或重復發生提供不實投檔資料違規行為的農機生產企業,按有關規定從重或加重處理。

  (三)強化現場演示評價。各師市可重點對高風險機具規范組織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發現有問題的及時開展調查,并上報兵團農業農村局對該產品及時采取封閉措施。兵團農業農村局根據調查結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視情暫停采信相關機構的報告(證書),并將調查情況上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研究決定是否恢復采信,或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鑒定(認證)證書(報告)。

  (四)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五)受理補貼申請。購機者可在機具注冊登記地或主要作業服務地、使用地申請辦理補貼。購機者購機后,應及時向團場負責農機管理的部門提交購機發票等補貼申請資料(牌證管理機具還需提交登記證書等資料)。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應及時向團場負責農機管理的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購機者購置機具之日起超過2年未申請或申請補貼但1年內未予簽字確認并提交相關資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團場負責農機管理的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團場負責農機管理的部門全面實行補貼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納入物聯網監測的補貼機具(原“三合一”機具)及補貼試點機具通過掃描二維碼申請辦理補貼。師市、團場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并及時告知提醒購機者相關情況。

  (六)機具核驗。鼓勵團場負責農機管理的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各地可結合實際,將農機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并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化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切實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進一步推進遠程即時視頻核驗,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對高風險等重點機具,應逐臺核驗;對智能節水灌溉設備及其他納入補貼的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其他機具,各師市、團場可結合實際,確定抽查核驗比例;對成套設施設備,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

  (七)審驗公示信息。團場負責農機管理的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但需按照核驗規程確定的比例進行抽驗。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連隊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八)兌付補貼資金。團場負責農機管理的部門在公示完成后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至師市農業農村局審核,師市農業農村局5個工作日內向師市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納入物聯網監測的補貼機具、應用補貼試點機具在完成作業標準后予以提交兌付。師市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師市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好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上報資金供需情況。各師市、團場當年補貼資金兌付工作開展情況與下年資金安排掛鉤。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兌付的,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各師市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產業急需擬定優先兌付的補貼機具的品目、檔次,報送兵團備案后實施。

  (九)組織抽查。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進行抽查,重點對單一型號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人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機具進行核查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及時進行評估并報告,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堅決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七、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師市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師市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深入落實師市統籌指導、監督責任,壓實師市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以及聯合財政部門資金兌付、監管責任。兵師兩級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健全農業農村、財政、紀檢監察等多部門聯動機制,加強各環節監督管理,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兵團師市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支持農機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功能,強化社會監督。各師市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指導做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范圍調整,不斷優化補貼結構。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各師市要依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補貼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團場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等工作,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加大對不兌付、慢兌付治理力度。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推進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各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和實施透明度,讓購機者了解政策、知曉政策,指導其按需選購適用機具、辦理相關手續,加快適用機具裝備部署一線。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師市轄區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嚴肅紀律,防控風險。各師市要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及時梳理典型案例,強化對各級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參與農機購置補貼關鍵重點工作人員的廉政警示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補貼工作人員風險防控能力和業務素質。嚴禁有關人員以各種形式直接或間接進行補貼機具經營活動。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以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操作流程為主線,逐項工作、逐一環節梳理查找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升補貼政策實施規范性,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

  (五)加強監督,嚴懲違規。各師市要認真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要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各師市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地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并抄報兵團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每年12月15日前,要將全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兵團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附件:2024—2026年兵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附件

  2024—2026年兵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4個大類、52個小類、126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耕整機

  1.1.5深松機

  1.1.6開溝機

  1.1.7挖坑(成穴)機

  1.2整地機械

  1.2.1耙(限圓盤耙、驅動耙)

  1.2.3起壟機

  1.2.4筑埂機

  1.2.5滅茬機(不含平茬機、宿根整理機)

  1.2.6鋪膜機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聯合整地機

  1.3.2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種子催芽機

  2.1.2苗床用土粉碎機

  2.1.3育秧(苗)播種設備

  2.1.4營養缽壓制機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條播機

  2.2.2穴播機

  2.2.3單粒(精密)播種機

  2.2.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種機

  2.3.2鋪膜(帶)播種機

  2.3.3秸稈還田整地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插秧機

  2.4.3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1施肥機

  2.5.2撒(拋)肥機

  2.5.3側深施肥裝置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田園管理機

  3.1.3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枝條切碎機

  3.3.3去雄機

  3.3.4埋藤機

  3.3.5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4.灌溉機械

  4.1噴灌機械

  4.1.1噴灌機

  4.2微灌設備

  4.2.1微噴灌設備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割曬機

  5.1.2脫粒機

  5.1.3谷物聯合收割機

  5.1.4玉米收獲機

  5.1.5薯類收獲機

  5.2棉麻作物收獲機械

  5.2.1棉花收獲機

  5.3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3.1大豆收獲機

  5.3.2花生收獲機

  5.3.3油菜籽收獲機

  5.3.4葵花籽收獲機

  5.4糖料作物收獲機械

  5.4.4甜菜收獲機

  5.5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5.1葉類采收機

  5.5.2果類收獲機

  5.5.3瓜類采收機

  5.5.4根(莖)類收獲機

  5.6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6.1秸稈粉碎還田機

  5.7收獲割臺

  5.7.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5.7.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6.設施種植機械

  6.1食用菌生產設備

  6.1.1菌料滅菌設備

  6.1.2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8.1.1殘膜回收機

  8.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2.2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飼料(草)收獲機械

  9.1.1割草(壓扁)機

  9.1.2摟草機

  9.1.3打(壓)捆機

  9.1.4草捆包膜機

  9.1.5青(黃)飼料收獲機

  9.1.6打捆包膜機

  9.2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鍘草機

  9.2.2青貯切碎機

  9.2.3飼料(草)粉碎機

  9.2.4顆粒飼料壓制機

  9.2.5飼料混合機

  9.2.6飼料膨化機

  9.2.7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9.3飼料(草)搬運機械

  9.3.1飼草捆收集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1畜禽養殖成套設備

  10.1.1蜜蜂養殖設備

  10.2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

  10.2.1藥浴機

  10.3畜禽繁育設備

  10.3.1孵化機

  10.4飼養設備

  10.4.1喂(送)料機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11.1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11.1.1剪毛機

  11.1.2擠奶機

  11.1.3生鮮乳速冷設備

  11.1.4散裝乳冷藏罐

  11.2畜禽產品儲運設備

  11.2.1儲奶罐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2.1.1清糞機

  12.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2.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2.1.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12.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2.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2.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3.水產養殖機械

  13.1水產養殖成套設備

  13.1.1網箱養殖裝置

  13.2投飼機械

  13.2.1投(飼)餌機

  13.3水質調控設備

  13.3.1增氧機

  13.3.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4.捕撈機械設備

  14.1絞綱機械

  14.1.1絞綱機

  14.2其他捕撈機械設備

  15.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1種子清選機

  15.1.2種子包衣機

  16.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6.1糧食初加工機械

  16.1.1糧食清選機

  16.1.2谷物(糧食)干燥機

  16.1.4糧食色選機

  16.2油料初加工機械

  16.2.2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17.棉麻蠶初加工機械

  17.1棉花初加工機械

  17.1.1籽棉清理機

  18.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8.1果蔬初加工機械

  18.1.1果蔬分級機

  18.1.2果蔬清洗機

  18.1.3水果打蠟機

  18.1.4果蔬干燥機

  18.1.5脫蓬(脯)機

  18.1.6青果(豆)脫殼機

  18.1.7干堅果脫殼機

  18.1.8果蔬去籽(核)機

  18.1.9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20.農用動力機械

  20.1拖拉機

  20.1.1輪式拖拉機(兩輪驅動和60馬力以下不予補貼)

  20.1.3履帶式拖拉機

  21.農用搬運機械

  21.1農用運輸機械

  21.1.1田間搬運機

  21.1.2軌道運輸機

  22.農用水泵

  22.1農用水泵

  22.1.1潛水電泵

  22.1.2地面泵(機組)

  23.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3.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3.1.1拉幕(卷簾)設備

  23.1.2加溫設備

  23.1.3濕簾降溫設備

  24.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24.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24.1.1平地機

  24.2清理機械

  24.2.1撿(清)石機

  25.其他農業機械

  25.1其他農業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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