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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精神,為切實做好我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推動全省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湖北省財政廳
2024年10月14日
湖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及實施重點
(一)總體要求。錨定建設農業強省目標,堅持開拓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鄉村全面振興、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一是突出穩產保供。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將更多先進適用機具有序納入補貼范圍,聚焦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播種機、智能高速插秧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農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農業防災減災、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機社會化服務、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二是突出服務效能提升。優化簡化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確保及時兌付。加強補貼資金管理,落實專款專用要求,加大對超期不兌付、兌付慢問題治理力度,補貼預算執行情況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三是突出風險防控。運用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及本省平臺,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完善省、市、縣三級監管機制,加強補貼工作各環節監督管理。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補貼機具種類范圍。我省2024-2026年常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7大類36小類94個品目。補貼范圍保持總體穩定,根據實際情況按年度予以調整。
全面開展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具體方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另行通知。
農機創新產品補貼經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同意后實施。
(二)補貼機具資質要求。常規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
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
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各市、縣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在中央和省級資金及時足額兌付的情況下,可列入各地本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地方自定,補貼額測算比例不得超過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資金。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各地可結合實際,對農村脫貧戶、殘疾人以及受上年補貼資金規模或辦理手續時間所限未享受補貼的購機者優先補貼。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各檔次補貼額上限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測算比例一般不超過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圍繞糧食生產薄弱環節、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機具、抗災救災機具以及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的推廣應用,選擇移動式烘干機、水稻插秧機、履帶式拖拉機等品目中部分檔次產品按不超過35%比例測算補貼額。逐步降低我省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機具品目(檔次)的補貼額,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20%,并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對輪式拖拉機,除動力換擋和無級變速等檔次外,其他檔次補貼額測算比例總體不超過15%,對保有量過多或技術相對落后的檔次,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10%。
補貼品目各檔次補貼標準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執行,具體另行通知。各地原則上不得實施累加補貼,確需實施的,須由市級農財兩部門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后再行實施。
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各地應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
四、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
(一)資金分配。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金需求摸底、分配測算等工作,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資金兌付率較低地區的資金規模。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各縣(市、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各地優先使用結轉資金,加快資金使用進度,并按需組織開展縣際余缺調劑,將發生違規違紀并造成不良影響的,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納入資金分配因素考慮,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創新產品(專項鑒定產品、新型農機產品、成套設施裝備)全省年度使用資金量不超過4500萬元。
(二)支出責任與兌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級財政安排資金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責任制考核。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五、補貼操作實施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
(一)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購機具,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鼓勵使用非現金方式交易),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二)補貼申請。購機者持有效身份證明(個人憑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憑營業執照)、購機發票、牌證管理機具的有關牌證材料、購機者銀行卡(賬戶)等,自主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通過“湖北農機補貼APP”申請補貼,并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湖北農機補貼APP”,加強與“湖北省政務網”對接,因地制宜開展“政務一網通”辦理、“一站式”、進村入戶等便民服務,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縣級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三)審驗公示。各地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非常規產品等機具(以下簡稱“高風險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其他機具,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抽查核驗比例。對丘陵山區所用的量大面廣的小型機具,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便利化可監測的核驗方法;對成套設施裝備,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農業農村部門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四)資金兌付。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縣級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補貼給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資金,須撥付至經營組織的銀行賬戶。縣級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級部門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
(五)組織抽查。省、市農業農村部門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六、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地方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進一步明確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不斷提升政策實施水平。市州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重點開展縣級補貼方案審核、補貼資金需求審核、督導檢查、違規查處等工作。
(二)加強鑒定,強化支撐。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農機企業申請鑒定的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證前核查證后監督。省級農機鑒定機構要加快提升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能力,省域內鑒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有鑒定能力的機構鑒定,省級農機鑒定機構和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及農機推廣機構開展全流程監管;建立健全鑒定(認證)補貼聯動機制,加強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抽查。加強對獲證企業的跟蹤管理,對鑒定(認證)過程中發現的粗制濫造、可靠性差、適用性差、涉嫌非農用等異常情形,要及時處理上報,采取有效措施,嚴把鑒定(認證)證書發放關口,切實提高鑒定質量。
(三)優化服務,提升效能。各地要落實補貼申請限時辦理要求,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要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要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設,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咨詢投訴舉報電話、補貼資金規模、資金使用和結算進度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認真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通知》(鄂農規〔2017〕1號)等要求,嚴格落實屬地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要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地2024-2026年實施方案,報市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備案后實施。每年11月底前,各市(州)要將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工作總結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附件:湖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附件
湖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17大類36個小類94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深松機
1.1.5開溝機
1.1.6機耕(滾)船
1.2整地機械
1.2.1埋茬起漿機
1.2.2起壟機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種子催芽機
2.1.2苗床用土粉碎機
2.1.3育秧(苗)播種設備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條播機
2.2.2穴播機
2.2.3單粒(精密)播種機
2.2.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插秧機
2.4.2拋秧機
2.4.3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1撒(拋)肥機
2.5.2側深施肥裝置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枝條切碎機
4.收獲機械
4.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4.1.1玉米剝皮機
4.1.2脫粒機
4.1.3谷物聯合收割機
4.1.4玉米收獲機
4.1.5薯類收獲機
4.2棉麻作物收獲機械
4.2.1棉花收獲機
4.3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4.3.1大豆收獲機
4.3.2花生收獲機
4.3.3油菜籽收獲機
4.4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4.4.1葉類采收機
4.5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4.5.1秸稈粉碎還田機
4.6收獲割臺
4.6.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4.6.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5.設施種植機械
5.1食用菌生產設備
5.1.1菌料裝瓶(袋)機
6.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6.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6.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含漁船用)
7.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7.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7.1.1殘膜回收機
7.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7.2.1秸稈壓塊(粒、棒)機
8.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8.1飼料(草)收獲機械
8.1.1摟草機
8.1.2打(壓)捆機
8.1.3草捆包膜機
8.1.4青(黃)飼料收獲機
8.1.5打捆包膜機
8.2飼料(草)加工機械
8.2.1鍘草機
8.2.2青貯切碎機
8.2.3飼料(草)粉碎機
8.2.4顆粒飼料壓制機
8.2.5飼料混合機
8.2.6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9.畜禽養殖機械
9.1畜禽養殖成套設備
9.1.1蜜蜂養殖設備
9.2飼養設備
9.2.1喂(送)料機
10.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0.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0.1.1清糞機
10.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0.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0.1.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10.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0.1.6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0.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0.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1.水產養殖機械
11.1投飼機械
11.1.1投(飼)餌機
11.2水質調控設備
11.2.1增氧機
11.2.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2.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2.1糧食初加工機械
12.1.1糧食清選機
12.1.2谷物(糧食)干燥機(烘干機)
12.1.3碾米機
12.1.4糧食色選機
13.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3.1果蔬初加工機械
13.1.1果蔬分級機
13.1.2果蔬清洗機
13.1.3水果打蠟機
13.1.4果蔬干燥機
13.1.5脫蓬(脯)機
13.1.6干堅果脫殼機
13.2茶葉初加工機械
13.2.1茶葉做青機
13.2.2茶葉殺青機
13.2.3茶葉揉捻機
13.2.4茶葉壓扁機
13.2.5茶葉理條機
13.2.6茶葉炒(烘)干機
13.2.7茶葉清選機
13.2.8茶葉色選機
13.2.9茶葉輸送機
14.農用動力機械
14.1拖拉機
14.1.1輪式拖拉機
14.1.2手扶拖拉機
14.1.3履帶式拖拉機
15.農用搬運機械
15.1農用運輸機械
15.1.1軌道運輸機
16.農用水泵
16.1農用水泵
16.1.1潛水電泵
16.1.2地面泵(機組)
17.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17.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17.1.1加溫設備
17.1.2濕簾降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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