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摸天天做天天爽2020,国产 字幕 制服 中文 在线,国自产拍亚洲免费视频

關注微信
小程序

新疆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新疆農業農村廳 本站發布時間:2024年09月18日 收藏

  各地、州、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支持引導廣大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有效支撐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夯實農業農村現代化裝備基礎,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精神,組織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9月13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三農”工作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穩定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按照“縮范圍、控定額、調標準、重實效”的總要求,堅持“有進有出”、“優機優補”,重點支持分流式整地機、高性能播種機、吊桿式噴霧機、殘膜回收機等有助于促進糧棉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等生產急需的農業機械推廣應用,確保政策實施科學規范、精準有效。制定本方案。

  一、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常規補貼機具

  自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下簡稱“補貼范圍”)為24大類52個小類126個品目(詳見附件1)。補貼范圍3年內保持總體穩定,自治區根據各地提出的增減建議按年度進行調整。各地可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和資金供需實際,從上一級下發的補貼范圍中選取確定本地補貼機具品目和檔次,不得將當地不適用、應用量很少或沒有的品目納入補貼范圍。對國家強調推廣應用的監測終端與輔助駕駛系統按國家統一要求實施補貼。

  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具體方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另行通知。常規機具必須是全國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有效期范圍內。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資質,仍按《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有關規定予以確定,如有調整,按最新規定執行。

  (二)農機創新產品

  1.專項鑒定產品。自治區根據農業生產需要,按照《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要求,通過征集建議、專家評議,審定公示、發布實施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列入補貼范圍。

  2.農機新產品。自治區按照《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要求,繼續組織實施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將農機裝備補短板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創新產品以及暫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的新型農機產品和不適宜鑒定的農機成套設施裝備列入補貼范圍。

  農機創新產品補貼品目實行總量控制,全疆原則上不超過10個品目,調整按年度進行。

  除上述機具外,不在自治區補貼范圍內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各地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各地自定,補貼額測算比例不得超過35%,不得占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和自治區財政配套資金。

  二、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戶”)。其中:農民還包括財政不予繳納社保、養老金等且是農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組長、民兵、公益性崗位的協管員等人員以及國有農牧場從事農業生產的職工;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補貼對象不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實行財政撥款(補助)的人員(包括聘用制)。在確定補貼對象時,要將引導和加強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及農業應急救災組織發展等組織作為補貼重點。

  同一實施年度內,原則上每個購機戶享受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60萬元,每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享受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300萬元,購買采棉機等大型棉花生產機械可分別提高至100萬元、500萬元。

  (二)補貼標準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品目各檔次標準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執行,具體另行通知。各地(州、市)、縣(市、區)均不得實施累加補貼。

  全疆范圍內補貼額保持總體穩定,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測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等違規情節的,按規定嚴肅查處;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及時上報,自治區經綜合研判后相應下調此檔機具補貼額。

  南疆五地州補貼標準繼續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區開展差別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的通知》(農辦財〔2017〕19號)執行,自治區根據執行情況適時進行優化調整。

  三、資金分配與使用

  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配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利用其他財政項目資金購置的機具不得申請補貼。

  (一)資金分配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可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實施方案制定不合理、上年資金兌付率低的地區預算規模。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縣(市)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進度,并按需組織開展縣(市)間余缺調劑,重點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縣(市)的補貼資金調增給需求較大的縣(市),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對于預算執行進度嚴重滯后以及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查處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地區扣減下一年度的補貼資金預算。

  農機創新產品(專項鑒定產品、新型農機產品、成套設施裝備)年度使用資金量不超過4500萬元。自治區根據各地(州、市)農機創新產品試點情況,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審核后,確定試點區域,統籌安排農機創新產品資金。

  (二)組織開展創新試點

  繼續組織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完善與作業量掛鉤的分年度兌付補貼資金操作方式。對正在開展試點的縣,按照原試點方案要求執行。

  對已安裝監測終端或輔助駕駛系統具備作業信息化監測條件的適用、大型、智能、高端、綠色農機以及重點推廣機具,自治區根據實施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組織開展應用補貼。

  已納入物聯網監測的補貼機具(原“三合一”機具),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6個月后生產出廠的農機產品,均需在出廠前安裝20cm級高精度智能監測終端,滿足我區農機作業實時遠程監測的要求,并實現與新疆農機化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新疆棉花機收快線監測平臺)的數據對接,其他繼續按《關于啟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化監管系統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三合一”辦理的通知》(新農辦機函〔2022〕100號)要求實施,如有變化,另行通知。

  (三)支出責任與兌付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當年資金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明確優先兌付的品目檔次,并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保障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開展。

  四、農機產銷企業責任

  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要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投檔工作規范》相關要求進行產品投檔,并對其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農機生產和銷售企業要規范、誠信經營,積極配合各級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做好機具核驗、抽查等工作,并對申請補貼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對于采用提供不實投檔信息、產品信息、銷售信息和虛購報補、重復報補、以小抵大等違規手段騙套補貼行為,或涉事產銷企業拒不配合調查、提供虛假調查材料等行為,按有關規定嚴格處理。

  農機生產和銷售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以及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注銷鑒定(認證)證書(報告)或因違規鑒定(認證)證書(報告)被相關部門撤銷等,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產銷企業自行承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地農業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指導,建立健全各級政府領導下的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州、市)要加強政策研究,指導縣級做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范圍調整,不斷優化補貼結構,開展縣級補貼資金需求審核、督導檢查、違規查處、績效管理考核等工作。縣級要落實好補貼范圍優化、組織實施、資金兌付、審核監管、違規調查等主體責任,重大事項需會同財政部門提交本級政府研究決定。

  (二)因地施策,精準落實。各地根據區域農業生產特點、農機具保有量以及農機化發展階段和需求,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實際使用性能較差、不符合當地實際應用情況、投訴反映問題較多、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具建立清單,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并按年度公布調整的補貼產品品目、檔次,明確實行退補、暫停或退出補貼處理以及需優先兌付的補貼機具。

  (三)嚴格資質管理,強化支撐。加強對農機鑒定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強化證前核查證后監督。加快提升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能力,加強試驗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抽查。建立健全鑒定(認證)補貼聯動機制,對鑒定(認證、檢測)過程中發現粗制濫造、可靠性差、適用性差、涉嫌非農用等異常情形,及時形成工作清單,加強對有關企業的跟蹤監管,嚴把鑒定(認證)證書發放關口。對于在機具實際作業中優化提升機具性能的意見、建議及時向有關生產企業或自治區反饋,不斷加強農機農藝融合和機具技術改造。

  (四)優化服務,提升效能。各地(州、市)要加大對不兌付、慢兌付治理力度,及時預警、督促各縣(市、區)嚴格落實限時辦理要求,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進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

  (五)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暢通咨詢投訴渠道,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資金使用及兌付情況、咨詢投訴舉報電話、違規查處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正確引導輿論,指導購機者科學選購先進適用機具,及時向社會進行預警已飽和、存在購機風險的機具類型。

  (六)加強監督,防控風險。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聯動處理工作模式,切實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從嚴整治補貼違法違規行為。要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和監測終端與輔助駕駛系統應用,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要強化關鍵重點工作人員的廉政警示教育和業務培訓,嚴禁有關人員以各種形式直接或間接進行補貼機具經營活動,始終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支持農機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功能,強化社會監督。

  各地(州、市)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并抄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情況及財政項目預算績效目標評價報告報送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

  附件: 1.2024-2026年自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操作實施流程

  2.2024-2026年自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3.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

  4.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

  5.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有關備案工作申報材料格式要求

  附件1

  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操作實施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實施規定

  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轄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確剔除出補貼范圍和實行降標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并留出過渡期。

  二、組織機具投檔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中《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分批組織開展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補貼辦理服務系統。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實際使用性能較差、非常規產品等機具(以下簡稱“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嚴格投檔資料審核。從嚴整治不實投檔行為,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的,按規定嚴肅查處;對多次或重復發生提供不實投檔資料違規行為的農機生產企業,按有關規定從重或加重處理。

  三、強化現場演示評價

  各地重點對高風險機具規范組織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發現有問題的及時開展調查,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上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根據調查處理結果,視情采取進一步措施,包括暫停采信相關機構的報告(證書)等。

  四、自主購機

  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五、受理補貼申請

  購機者購機后,及時通過“新疆農機補貼”手機APP提交補貼申請,并向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生產經營組織需提供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代碼)、銀行賬號等資料(牌證管理機具還需提交登記證書等資料),同時簽字確認。購機超過2年未申請補貼或申請補貼后1年內未簽字確認并提交資料的視為自動放棄補貼申請,不予受理(以發票日期為準)。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表》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全面實行補貼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納入物聯網監測的補貼機具(原“三合一”機具)及應用補貼試點機具通過掃描二維碼申請辦理補貼。縣級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公告購機者相關情況。

  六、機具核驗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辦理牌證照后再申辦補貼,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但需按照核驗規程確定的比例進行抽驗。鼓勵基層農業農村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各地可將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補貼申請受理或核驗的前提條件,并結合實際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化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參加的核驗隊伍,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進一步推進遠程即時視頻核驗,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對高風險等重點機具,應逐臺核驗;對納入補貼的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其他機具,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抽查核驗比例。成套設施設備補貼,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

  七、審驗公示信息

  農業農村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八、兌付補貼資金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納入物聯網監測的補貼機具,以及開展應用補貼試點機具在完成規定的作業標準后予以提交兌付。縣級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好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上報資金供需情況。各地當年補貼資金兌付工作開展情況與下年資金安排掛鉤。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兌付的,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結合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當年報廢舊機,并購買同等數量新機申請購置補貼的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可予以優先兌付。

  各地會同財政部門可根據產業急需擬定優先兌付的補貼機具的品目、檔次,報送自治區備案后實施。

  九、組織抽查

  自治區和各地(州、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制定補貼抽查方案,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重點對單一型號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人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的高風險機具以及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機具進行查核,對發現的問題線索及時進行評估并報告。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堅決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

  補貼政策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2024年6月1日起,補貼機具資質、補貼額度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申請時的相關政策執行。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附件2

  2024-2026年自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4個大類、52個小類、126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耕整機

  1.1.5深松機

  1.1.6開溝機

  1.1.7挖坑(成穴)機

  1.2整地機械

  1.2.1耙(限圓盤耙、驅動耙)

  1.2.3起壟機

  1.2.4筑埂機

  1.2.5滅茬機(不含平茬機、宿根整理機)

  1.2.6鋪膜機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聯合整地機(僅限分流式整地機)

  1.3.2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種子催芽機

  2.1.2苗床用土粉碎機

  2.1.3育秧(苗)播種設備

  2.1.4營養缽壓制機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條播機

  2.2.2穴播機

  2.2.3單粒(精密)播種機

  2.2.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種機

  2.3.2鋪膜(帶)播種機

  2.3.3秸稈還田整地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插秧機

  2.4.3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1施肥機

  2.5.2撒(拋)肥機

  2.5.3側深施肥裝置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田園管理機

  3.1.3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枝條切碎機

  3.3.3去雄機

  3.3.4埋藤機

  3.3.5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4.灌溉機械

  4.1噴灌機械

  4.1.1噴灌機

  4.2微灌設備

  4.2.1微噴灌設備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割曬機(僅和田地區、克州補貼)

  5.1.3脫粒機(僅和田地區、克州補貼)

  5.1.4谷物聯合收割機

  5.1.5玉米收獲機

  5.1.6薯類收獲機

  5.2棉麻作物收獲機械

  5.2.1棉花收獲機

  5.3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3.1大豆收獲機

  5.3.2花生收獲機

  5.3.3油菜籽收獲機

  5.3.4葵花籽收獲機

  5.4糖料作物收獲機械

  5.4.4甜菜收獲機

  5.5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5.1葉類采收機

  5.5.2果類收獲機

  5.5.3瓜類采收機

  5.5.4根(莖)類收獲機

  5.6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6.1秸稈粉碎還田機

  5.7收獲割臺

  5.7.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5.7.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6.設施種植機械

  6.1食用菌生產設備

  6.1.1菌料滅菌設備

  6.1.2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8.1.1殘膜回收機

  8.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2.2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飼料(草)收獲機械

  9.1.1割草(壓扁)機

  9.1.2摟草機

  9.1.3打(壓)捆機

  9.1.4草捆包膜機

  9.1.5青(黃)飼料收獲機

  9.1.6打捆包膜機

  9.2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鍘草機

  9.2.2青貯切碎機

  9.2.3飼料(草)粉碎機

  9.2.4顆粒飼料壓制機

  9.2.5飼料混合機

  9.2.6飼料膨化機

  9.2.7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9.3飼料(草)搬運機械

  9.3.1飼草捆收集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1畜禽養殖成套設備

  10.1.1蜜蜂養殖設備

  10.2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

  10.2.1藥浴機

  10.3畜禽繁育設備

  10.3.1孵化機

  10.4飼養設備

  10.4.1喂(送)料機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11.1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11.1.1剪毛機

  11.1.2擠奶機

  11.1.3生鮮乳速冷設備

  11.1.4散裝乳冷藏罐

  11.2畜禽產品儲運設備

  11.2.1儲奶罐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2.1.1清糞機

  12.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2.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2.1.4畜禽類糞便干燥設備

  12.1.5畜禽類便翻堆設備

  12.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2.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3.水產養殖機械

  13.1水產養殖成套設備

  13.1.1網箱養殖裝置

  13.2投飼機械

  13.2.1投(飼)餌機

  13.3水質調控設備

  13.3.1增氧機

  13.3.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4.捕撈機械設備

  14.1絞綱機械

  14.1.1絞綱機

  14.2其他捕撈機械設備

  15.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1種子清選機

  15.1.2種子包衣機

  16.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6.1糧食初加工機械

  16.1.1糧食清選機

  16.1.2谷物(糧食)干燥機

  16.1.4糧食色選機

  16.2油料初加工機械

  16.2.2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17.棉麻蠶初加工機械

  17.1棉花初加工機械

  17.1.1籽棉清理機

  18.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8.1果蔬初加工機械

  18.1.1果蔬分級機

  18.1.2果蔬清洗機

  18.1.3水果打蠟機

  18.1.4果蔬干燥機

  18.1.5脫蓬(脯)機

  18.1.6青果(豆)脫殼機

  18.1.7干堅果脫殼機

  18.1.8果蔬去籽(核)機

  18.1.9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20.農用動力機械

  20.1拖拉機

  20.1.1輪式拖拉機(兩輪驅動和60馬力以下不予補貼)

  20.1.3履帶式拖拉機

  21.農用搬運機械

  21.1農用運輸機械

  21.1.1田間搬運機

  21.1.2軌道運輸機

  22.農用水泵

  22.1農用水泵

  22.1.1潛水電泵

  22.1.2地面泵(機組)

  23.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3.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3.1.1拉幕(卷簾)設備

  23.1.2加溫設備

  23.1.3濕簾降溫設備

  24.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24.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24.1.1平地機

  24.2清理機械

  24.2.1撿(清)石機

  25.其他農業機械

  25.1其他農業機械

  附件3

  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

  一、補貼產品選定

  (一)產品條件。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由基層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建議,技術創新特征明顯,能夠彌補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提升農業機械化水平。

  2.已通過農機專項鑒定且信息完整準確上傳至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其中,屬現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的產品,其上傳至平臺的信息還應包括推廣鑒定大綱涵蓋的全部內容。

  3.已在本省由鑒定機構實地檢驗,并出具試驗報告,或取得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檢測、鑒定、推廣、科研等單位出具的實地試驗驗證報告,或經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進行適用性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二)選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選確定擬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專項鑒定產品對應的品目:

  1.征集建議。緊緊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面向基層農業農村部門公開征集擬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建議。

  2.專家評議。邀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鑒定、技術推廣等方面和產業部門、行業協會、科研院校以及基層農業農村部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代表組成專家組,按照產品條件,對擬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進行評議,初步選定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并提出產品所屬機具品目及對應的大綱(包括專項鑒定大綱及其修改單,屬于現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的,還應包括其對應的推廣鑒定大綱,下同)建議。對爭議較大的產品品目歸屬,應書面征求全國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農業機械化分技術委員會(農業農村部農機化總站)意見。

  3.審定公示。經集體研究審定后,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主辦或指定的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4.發布實施。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布。公布內容包括補貼品目、產品名稱及對應的大綱。原則上,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種類范圍應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并按年度進行調整。

  (三)實施時間。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周期一般為三年,可按年度調整。具體由各省根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周期、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證書有效期等確定。專項鑒定大綱轉化為推廣鑒定大綱后,按該專項鑒定大綱進行鑒定的產品,其補貼資質最多可延長至其鑒定證書有效期止后一年。

  二、補貼機具分檔與補貼額測算

  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的分類分檔、補貼額測定和投檔等工作總體按照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開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補貼機具分檔。組織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鑒定、技術推廣、生產制造等方面的專家,緊緊圍繞機具的性能、結構、材質等指標,集體研究確定專項鑒定產品的分類分檔參數。屬全國補貼范圍內、現行農機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的專項鑒定產品,應在同類產品分檔參數基礎上,增加有關創新性指標參數,并單獨分檔。

  (二)補貼額測算。測算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定額,其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價格測算。對于只有一家企業生產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價格審計。補貼額原則上不高于同類或相似補貼產品補貼額。

  (三)補貼機具投檔。組織農機生產企業按規定投檔,對于現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的專項鑒定產品,投檔時應同步上傳農機試驗鑒定證書(鑒定類型為推廣鑒定)。對超范圍投送產品及投送品目、檔次錯誤的,按違規行為處理。

  三、實施管理

  農機專項鑒定產品的補貼實施要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關規定,并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體研究的事項,要有包含參會人員發言內容的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或意見。

  (二)及時公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實施方案,公開資金規模、實施區域、操作程序,以及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等信息。

  (三)強化誠信建設。組織自愿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生產企業進行書面承諾,明確其在產品質量、經銷商管理、銷售價格真實性、售后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主體責任,并監督其履行承諾。

  (四)做好進度調度。對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實施情況按品目及對應的專項鑒定大綱進行單獨調度,并按月匯總上報。

  (五)開展抽查監督。委托有產品質量檢驗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一定比例的補貼產品抽查核驗,嚴格查處違規行為。

  各省要結合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實施情況,適時提出農機推廣鑒定大綱制修訂建議,推動將相關專項鑒定大綱轉化為推廣鑒定大綱,提出新增相應機具品目建議。農業農村部將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列入省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對管理不到位、實施問題較多、風險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暫停其開展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

  附件4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

  一、試點內容和地區

  (一)試點內容。探索對暫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的新型農機產品或不適宜鑒定的成套設施裝備進行補貼的路徑和辦法,推動新型農機產品試驗鑒定大綱和成套設施裝備建設標準規范制修訂,為相關產品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提供支持。

  (二)試點地區。各省結合實際,自主決定是否開展試點以及選取試點內容,既可在全省范圍實施,也可在部分重點市縣開展,優先選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基礎好、有較強監管能力的地區,重點向丘陵山區傾斜。

  二、試點產品選定

  (一)產品條件。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應當農業機械屬性明確,技術創新特征明顯,能夠彌補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屬農業生產急需、農民急用產品,其先進性、安全性和適用性等符合以下條件。

  1.新型農機產品。先進性方面,至少擁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以及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評價證明)之一;安全性方面,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依據相關標準出具的檢驗報告;適用性方面,應當通過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或委托縣級以上農機鑒定、推廣、科研單位開展的田(場)間實地試驗驗證。

  2.成套設施裝備。先進性方面,成套設施裝備或其主要設備擁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以及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評價證明)之一;適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實地應用數量;合規性方面,達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制定的建設標準規范要求,其結構、材質、性能、建設安裝、竣工驗收等方面不低于國家、行業、團體和企業標準規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墻體等。

  (二)品目數量。新型農機產品試點品目數量不超過3個,實行總量控制,調整按年度進行。成套設施裝備試點品目數量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三)選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選確定擬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并優先考慮丘陵山區需求:

  1.征集建議。緊緊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優先考慮丘陵山區農業生產需要,面向基層農業農村部門公開征集擬納入試點的產品建議。

  2.條件審查。組織專家對照產品條件進行評估,通過后可初步將其作為選定產品。

  3.品目歸屬。對照現行有效《農業機械分類》農業行業標準等有關規定,確定產品所屬品目。對爭議較大的產品品目歸屬,應書面征求全國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農業機械化分技術委員會(農業農村部農機化總站)意見。

  4.分類分檔。組織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鑒定、技術推廣、生產制造等方面的專家集體研究確定產品的分類分檔參數。原則上,新型農機產品分檔參數要包含性能、結構、材質等指標,成套設施裝備要包含設施種養加工規模、運行能力、工作效率、能源類型、配套功率、主體結構、主要設備材質等指標。

  5.品目公示。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主辦或指定的網站對擬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品目信息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6.申請備案。公示無異議后,書面向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有關要求詳見《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有關備案工作申報材料格式要求》。

  7.公開產品。經備案同意后,按程序公布試點方案、分類分檔和補貼額一覽表、風險提示等。組織新型農機產品生產企業按規定自主投檔,審核公示后公布試點產品。

  三、資金規模、補貼標準和兌付方式

  (一)資金規模。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試點資金規模。新型農機產品年度試點資金量按不超過試點省份年度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規模的10%安排,其中,補貼資金總規模低于1000萬元的,年度試點資金量可提至最高150萬元;3億元及以上的,年度試點資金量不超過4500萬元。成套設施裝備年度試點資金量由各省結合資金供需情況自主確定。

  (二)補貼標準。補貼額由試點省份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參照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確定,新型農機產品補貼額原則上不高于同類或相似補貼產品補貼額。

  (三)兌付方式。原則上按照“先使用后補貼”方式兌付資金,新型農機產品達到一定規模的作業量、成套設施裝備核驗合格且生產應用一段時期后方可兌付補貼,具體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結合實際自主確定。

  四、監督管理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可參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關規定執行,也可采取項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在落實好信息公開、內部控制等要求的同時,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條件審查。充分利用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公開的鑒定大綱信息,做好試點產品鑒定情況審查。規范參與試點的成套設施裝備生產企業基礎條件,保證其能夠為購機者提供產品加工、建設、安裝等服務,具備一定的售后服務能力,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包含試點產品生產、經營相關內容。

  (二)強化企業誠信。加強試點產品生產企業誠信審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排查,嚴防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參與試點。組織自愿參加試點的生產企業進行書面承諾,明確其在產品質量、售后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三)加強風險提醒。要公開試點產品的技術優勢、使用潛在風險等信息,通過組織產銷企業和購機者簽訂“知情同意書”的方式,提示農民群眾知悉產品使用風險,引導理性購買。

  (四)開展監督檢查。選擇從事農林行業(農業工程)設計、咨詢、鑒定、造價、監理等相關業務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農林行業(農業工程)設計乙級以上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工程監理專業機構,開展成套設施裝備資金兌付前核驗和資金兌付后抽查工作,嚴格查處違規行為。

  (五)做好進度調度。對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情況進行單獨調度,并按月匯總上報。

  要結合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情況,適時組織制修訂相應的農機試驗鑒定大綱,制定發布成套設施裝備建設標準規范及補貼辦法,為相關產品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創造條件。農業農村部將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工作列入省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對管理不到位、實施問題較多、風險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暫停其開展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

  附件5

  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有關備案工作申報材料格式要求

  一、新型農機產品

  申報材料包括:1.備案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補齊農機裝備短板弱項、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等;二是主要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及地區分布、型號、已有產銷量、圖片和視頻、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年度預計使用資金數量及測算依據等;三是試點品目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情況;四是公示等遴選決策過程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農機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備案表(新型農機產品)》(格式見附表1)。

  二、成套設施裝備

  申報材料包括:1.備案報告,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備案品目是否有助于是否有助補齊農機裝備短板弱項、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收減損等,是否符合農業農村部有關發展設施種植、設施養殖、農產品初加工、水肥一體化、烘干中心等部署要求,是否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是否符合高端、智能、綠色要求,是否符合自主安全可控;二是主要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及地區分布、型號、已有產銷量、圖片和視頻、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年度預計使用資金數量及測算依據等;三是建設標準規范;四是試點品目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情況;五是公示等遴選決策過程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農機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備案表(成套設施裝備)》(格式見附表2)。

  附表:1.農機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備案表(新型農機產品)

  2.農機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備案表(成套設施裝備)

  附表.docx

分享到:
新聞來源地址: http://8.140.96.5:6611/
  • 暫無評論
加載更多

    1. <abbr id="arzqn"></abbr>
      主站蜘蛛池模板: 洪湖市| 临海市| 阿克苏市| 拉孜县| 海盐县| 哈尔滨市| 永兴县| 绥芬河市| 威宁| 阿拉善左旗| 蓬莱市| 富蕴县| 宝兴县| 高邑县| 北碚区| 犍为县| 安丘市| 襄汾县| 九台市| 抚州市| 七台河市| 汉川市| 丰镇市| 通道| 宾川县| 仪征市| 油尖旺区| 沐川县| 湟源县| 潮州市| 南宁市| 新平| 榆树市| 文成县| 乾安县| 秀山| 城步| 石河子市| 龙游县| 义马市| 铜鼓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