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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加大力度實施云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
各州(市)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精神,為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經商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現將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省范圍內實施。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種類
云南省選定中央財政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補貼報廢農機種類包括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微型耕耘機(含田園管理機和耕整機)、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茶葉初加工機械、旋耕機等。報廢補貼農業機械種類調整工作,根據政策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報廢要求和條件
(一)報廢要求。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合法性負責。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提供農機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
(二)報廢條件。滿足報廢要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報廢。
1.達到報廢年限的(詳見附件1);
2.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的;
3.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4.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的;
5.未達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6.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補貼標準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補貼與更新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詳見附件1)。其中,報廢聯合收割機、播種機、水稻插秧機,并新購置同類機具,在現行補貼標準基礎上,按不超過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其他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額的30%測算,并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和殘值等因素確定,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800元,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當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可根據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情況,適時對補貼額進行優化調整。
五、確定回收拆解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是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或依法具備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回收企業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開展農機報廢回收。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公開擇優、集體決策的方式,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審定,在地方主流媒體或農業農村信息網站向社會公布,并報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公布和備案內容需包括回收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對于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對回收企業資格進行單獨審查,確定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等規定,參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2900—2022)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如報廢拆解企業資質發生變化,需及時進行調整。
六、操作程序
(一)舊機回收。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已完成備案的回收企業,報廢農機殘值由回收企業與機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則,共同協商確定。回收企業應當及時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詳見附件2,以下簡稱《確認表》),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核對確定是否符合報廢要求。
(二)現場拆解。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依據相關規定,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農機主要零部件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包括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機主、回收企業、監督人員分別在《確認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三)注銷登記。符合報廢條件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經現場拆解銷毀后,機主憑《確認表》向原登記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辦理牌證注銷手續。農機監理部門按規定完成牌證注銷后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本著方便群眾、提高效率辦理原則,鼓勵有條件地區開展“一站式”服務,在現場拆解銷毀的同時辦理注銷登記和報廢更新補貼申請。
(四)補貼申請。只報廢舊機的機主持有效身份證件、“一卡通”(或銀行存折)、《確認表》等資料,按當地規定申請報廢更新補貼。報廢舊機并同時購買同類新機的機主,還需攜帶新購機具發票辦理補貼申請。
(五)補貼兌現。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各地統籌使用中央財政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相關資金、支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的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及兩項資金對應的省級配套資金兌現。使用中央財政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相關資金及對應省級配套資金的,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在縣級通過“一卡通”管理平臺向符合條件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使用支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的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及對應省級配套資金的,采用提級兌現方式,由州(市)農業農村部門結合所屬縣(市、區)補貼申請實際,及時匯總轄區內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州(市)級通過“一卡通”管理平臺兌現補貼資金,其它主體責任和操作程序等不變。單個農民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業機械數量不多于3臺,單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業機械不多于10臺。
七、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規范。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要統籌做好農機報廢更新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相互銜接,結合地方實際,合理優化辦理程序,提高資金結算和兌付效率。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達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額度由中央收回。
(二)強化信息公開。要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讓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切實發揮實效。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報廢補貼的信息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按年度對受益機主信息進行集中公開,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三)優化服務便民。鼓勵各地探索第三方按有關規定為拆解企業提供農機回收服務,為加強監督管理,需提前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后方可正式開展相關業務。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預約辦理、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鼓勵縣級探索開展遠程監控報廢回收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做好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信息平臺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報廢信息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辦理效率。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降低機主報廢補貼申辦成本。
(四)嚴格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管。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和機主,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嚴肅處理。各地要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
各州(市)要指導轄區縣(市、區),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縣級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并抄報州(市)級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各州(市)要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做好工作經驗總結提煉,開展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別上報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通知明確的擴大報廢補貼范圍、提高報廢補貼標準政策實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變動另行通知。《云南省農業農村廳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云農機〔2020〕3號)同步廢止。
附件:1.云南省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2024年修訂).xls
2.云南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表).doc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財政廳
2024年9月10日
云南省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2024年修訂) | |||||
機型 | 主要部件 | 類別 | 最高報廢補貼額(元) | 報廢年限(年) | 區分 |
拖拉機 | 機架、發動機、輪胎或履帶等行走裝置、轉向裝置、變速裝置、傳動裝置 | 20馬力以下 | 1500 | 10 | 只報廢 |
20(含)—50馬力(含) | 3850 | 15 | 只報廢 | ||
50—80馬力(含) | 7860 | 15 | 只報廢 | ||
80—100馬力(含) | 10840 | 15 | 只報廢 | ||
100—160馬力(含) | 13140 | 15 | 只報廢 | ||
160—200馬力(含) | 18000 | 15 | 只報廢 | ||
200馬力以上 | 20000 | 15 | 只報廢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機架、發動機、履帶或輪胎等行走裝置、轉向裝置、變速裝置、傳動裝置、割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12 | 只報廢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12 | 只報廢 |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12 | 只報廢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12 | 只報廢 | ||
喂入量0.5—1kg/s(含) | 4500 | 12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
喂入量1—3kg/s(含) | 8250 | 12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
喂入量3—4kg/s(含) | 10950 | 12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6500 | 12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機架、發動機、履帶或輪胎等行走裝置、轉向裝置、變速裝置、傳動裝置、割臺 | 3行,35馬力及以上 | 7200 | 12 | 只報廢 |
4行及以上,35馬力及以上 | 17500 | 12 | 只報廢 | ||
3行,35馬力及以上 | 10800 | 12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
4行及以上,35馬力及以上 | 26250 | 12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機架、發動機、履帶或輪胎等行走裝置、轉向裝置、變速裝置、傳動裝置、割臺 | 2行 | 7200 | 12 | 只報廢 |
3行 | 12500 | 12 | 只報廢 | ||
4行及以上 | 20000 | 12 | 只報廢 | ||
2行 | 10800 | 12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
3行 | 18750 | 12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
4行及以上 | 30000 | 12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
播種機 | 機架、行走輪、變速裝置、傳動裝置、播種裝置 | 6行及以下 | 600 | 10 | 新增 |
6—11行 | 1200 | 10 | 新增 | ||
6行及以下 | 900 | 10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
6—11行 | 1800 | 10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
水稻插秧機 | 機架、發動機、行走輪、變速裝置、傳動裝置、插植裝置 | 4行手扶步進式 | 1740 | 8 | 只報廢 |
6行及以上手扶步進式 | 2170 | 8 | 只報廢 | ||
機架、發動機、車輪等行走裝置、轉向裝置、變速裝置、傳動裝置、插植裝置 | 4行、5行四輪乘坐式 | 5400 | 10 | 只報廢 | |
6行、7行行四輪乘坐式 | 9930 | 10 | 只報廢 | ||
8行及以上四輪乘坐式 | 12500 | 10 | 只報廢 | ||
水稻插秧機 | 機架、發動機、行走輪、變速裝置、傳動裝置、插植裝置 | 4行手扶步進式 | 2610 | 8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6行及以上手扶步進式 | 3255 | 8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
機架、發動機、車輪等行走裝置、轉向裝置、變速裝置、傳動裝置、插植裝置 | 4行四輪乘坐式 | 8100 | 10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
6行四輪乘坐式 | 14895 | 10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
8行及以上四輪乘坐式 | 18750 | 10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 | ||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 | 800 | 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設備 | |||
鍘草機 | 發動機、機架、圓盤或滾筒 | 1t/h<生產率≤4t/h | 150 | 8 | 只報廢 |
4t/h<生產率≤10t/h | 240 | 8 | 只報廢 | ||
生產率>10t/h | 600 | 8 | 只報廢 | ||
飼料(草)粉碎機 | 發動機、機架、粉碎室、轉子盤 | 400mm≤轉子盤直徑<550mm | 150 | 8 | 只報廢 |
轉子盤直徑≥550mm | 240 | 8 | 只報廢 | ||
1t/h<生產率≤4t/h揉絲機 | 150 | 8 | 只報廢 | ||
4t/h<生產率≤10t/h揉絲機 | 240 | 8 | 只報廢 | ||
生產率>10t/h揉絲機 | 600 | 8 | 只報廢 | ||
機動脫粒機 | 發動機、機架、滾筒 | 生產率1t/h及以上玉米脫粒機 | 100 | 8 | 只報廢 |
鐵制稻麥機動脫粒機 | 100 | 8 | 只報廢 | ||
機動噴霧(粉)機 | 機架、發動機、車輪等行走裝置、轉向裝置、變速裝置、傳動裝置、噴桿(風機)、藥箱、配套泵 | 11馬力≤功率<18馬力噴桿噴霧機或風送噴霧機 | 1000 | 10 | 只報廢 |
功率≥18馬力噴桿噴霧機或風送噴霧機 | 1500 | 10 | 只報廢 | ||
微型耕耘機(含田園管理機和耕整機) | 機架、發動機、扶手架、變速裝置、傳動裝置 | 2kW≤配套功率<4kW | 200 | 8 | 只報廢 |
功率4kW及以上汽油機微型耕耘機(田園管理機和耕整機) | 240 | 8 | 只報廢 | ||
功率4kW及以上柴油機微型耕耘機(田園管理機和耕整機) | 320 | 8 | 只報廢 | ||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機架、發動機、電池、藥箱等 | 10(含)-20L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1840 | 8 | 只報廢 |
20(含)-30L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2740 | 8 | 只報廢 | ||
30L及以上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3640 | 8 | 只報廢 | ||
茶葉初加工機械 | 殺青機:機架、發動機、滾筒或炒鍋、熱源等。揉捻機:發動機、揉桶、回轉機構等。炒(烘)干機:機架、發動機、烘板或網帶或抽屜或百葉或流化床或滾筒、熱源等。 | 滾筒直徑≥30cm茶葉殺青機 | 500 | 8 | 只報廢 |
揉筒直徑≥25cmm茶葉揉捻機 | 280 | 8 | 只報廢 | ||
茶葉炒(烘)干機 | 290 | 8 | 只報廢 | ||
旋耕機 | 機架、變速箱、刀軸等 | 單軸1(含)-1.5m旋耕機 | 160 | 8 | 只報廢 |
單軸1.5含-2m旋耕機 | 370 | 8 | 只報廢 | ||
單軸2m及以上旋耕機 | 640 | 8 | 只報廢 | ||
雙軸1.5-2m旋耕機 | 580 | 8 | 只報廢 | ||
雙軸2m及以上旋耕機 | 1130 | 8 | 只報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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