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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自治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農牧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方案.docx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8月7日
內蒙古自治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錨定建設農牧業強區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充分發揮效益為主線,以推動科技自主創新、智能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堅持開拓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牧民群眾及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牧業機械,引領農牧業機械研產推用全鏈協同,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農牧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確保守住國家糧食安全和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加快農牧業農村牧區現代化和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畜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將更多先進適用機具有序納入補貼范圍,聚焦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播種機、智能高速插秧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舍飼畜牧養殖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牧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畜牧養殖等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自治區重大戰略實施的農牧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
(二)在補貼資質方面著力突出自主創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動農機產業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質量發展為導向,科學規范采信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結果,有力有效提升農機鑒定能力,加快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
(三)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結合自治區農牧業生產特點、農機化發展階段和需求,實施差異化補貼。提高部分重點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經省級及以上農機鑒定(認證)機構鑒定或認證(可采信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的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自治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在資金總量控制前提下,結合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區域內嚴重不足、生產急需的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最高不超過40%。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部分低價值不符合自治區實際應用情況、群眾反映問題較多、實際使用性能較差的機具品目或檔次,經綜合研判后分別按照降低補貼標準、退坡或退出補貼范圍等方式處理。
(四)在實施創新方面著力支持先行先試。逐步推廣與農機作業量掛鉤的兌付補貼資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對參與防災減災的機具達到一定作業量后適當給予應用補貼的方式方法。
(五)在風險防控方面著力提高監管水平。運用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及地方平臺,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異常數據分析,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完善自治區、盟市、旗縣(區)三級監管機制,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研產推用各環節監督管理。鼓勵支持農機協會、農機學會發揮引領行業自律功能,強化社會監督。
(六)在補貼兌付方面著力提升服務效能。優化簡化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確保及時足額兌付補貼資金。加強補貼資金管理,落實專款專用要求,加大對超期不兌付、兌付慢問題治理力度,補貼預算執行情況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按照規定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盟市級發放機制。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常規機具。中央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9大類43小類97品目。自治區將結合農牧業生產需求和補貼實施情況及時調整補貼范圍和補貼額度,將更多符合條件的先進適用機具納入補貼范圍。常規機具必須是全國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按有關規定引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牧業領域規范應用,補貼對象為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牧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補貼操作要求與常規補貼產品保持一致,對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的相關要求,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調整。對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資質,仍按《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各盟市根據農牧業生產需要和資金供需實際,可從自治區補貼機具范圍中選取確定本盟市補貼機具品目,優先保障重點機具,報自治區農牧廳備案后實施。
(二)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和農機新產品。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中《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等要求執行。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牧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牧業機械在自治區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我區在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制定的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和區域非通用類農業機械最高補貼額建議一覽表基礎上,統籌考慮補貼政策普惠共享、兌付難度等因素,制定發布自治區補貼額一覽表。常規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上年同檔次產品市場銷售均價的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具體補貼標準見《內蒙古自治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另行公布)。
自治區將圍繞重點機具選擇相關品目或檔次產品提高補貼額度,待通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各盟市、旗縣(區)不得開展累加補貼。逐步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機具品目(檔次)的補貼額,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20%,并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對輪式拖拉機,除動力換擋和無級變速等檔次外,其他檔次的補貼額測算比例總體不超過15%,對保有量過多或技術相對落后的檔次,補貼額測算比例總體不超過10%,并結合實際將部分機具品目(檔次)剔出補貼范圍。
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補貼機具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氣力式播種機、大型聯合收獲機、大型水稻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0萬元,200馬力以上動力換擋或無極變速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喂入量聯合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農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送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自治區農牧廳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綜合研判后,及時下調此檔機具補貼額,對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要嚴肅查處。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牧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
(一)資金分配。各級農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金需求摸底、分配工作,不突破旗縣(區)需求上限分配資金,可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資金兌付率較低地區的預算規模。財政部門會同農牧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各旗縣(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旗縣(區)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旗縣(區)際余缺調劑,及時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旗縣(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需求較大的旗縣(區),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根據各盟市資金執行情況,開展全區范圍內補貼資金余缺調劑,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各盟市當年補貼資金兌付工作開展情況與下年資金安排掛鉤,對于發生嚴重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盟市以及預算執行進度嚴重滯后的盟市,扣減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
呼倫貝爾農墾集團有限公司、興安盟農墾事業發展中心、烏拉蓋管理區按旗縣建制對待,接受所在地盟市農牧部門、財政部門指導和管理,統一標準、統一行動、統一考核。
(二)支出責任與兌付。我區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要求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的通知》(農機發〔2022〕3號)履行法定支出責任。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自治區財政安排資金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責任制考核。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經費。
六、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旗縣審核、盟市兌付、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牧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通知。盟市及以下農牧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機具信息表、機具核驗制度、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進行投檔,對投檔產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投檔平臺全年開放,常年受理企業投檔。自治區農牧廳分批組織開展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非常規產品等機具(以下簡稱“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備,采取交叉互審等方式嚴格審核。從嚴整治不實投檔行為,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的,按規定嚴肅查處,對多次或重復發生提供不實投檔材料違規行為的農機生產企業,按有關規定從重或加重處理。
(三)現場演示評價。對高風險機具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對現場演示或驗證有問題的產品,組織開展調查,調查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處理。具體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機具以投檔審核公示為準。
(四)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與農機供貨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凡申請補貼的購機者,須向供貨企業索取發票和所購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附件2),并及時申報補貼。
(五)受理補貼申請。購機者本人提交購機發票、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身份證等材料,向戶籍所屬旗縣(區)農牧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嚴禁補增其他證明材料。在自治區境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到組織法人戶籍地或注冊地辦理補貼,不得跨自治區(省)辦理,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需提供營業執照原件、經辦人為本組織成員證明。旗縣(區)農牧部門受理補貼申請,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各地可結合實際,根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數量設置購機者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的上限及其申請條件。旗縣(區)農牧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農牧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旗縣(區)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相關情況。
(六)機具核驗。鼓勵基層農牧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和進度。對部分機具設定以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具體機具種類以辦理服務系統設置為準。并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切實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對高風險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其他機具,各盟市可結合實際,確定抽查核驗比例。對丘陵山區所用的量大面廣的小型機具,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便利化可監測的核驗方法;對成套設施裝備,農牧部門、財政部門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
(七)審驗公示信息。旗縣(區)農牧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內農牧機局發〔2019〕23號)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牧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八)兌付補貼資金。旗縣(區)農牧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旗縣(區)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旗縣(區)財政部門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關于創新惠農惠牧財政補貼資金發放直達機制的通知》(內財農〔2024〕26號)規定的程序及時辦理資金兌付工作,兌付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盟市旗縣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牧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結合地區農牧業生產需求,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可指定優先錄入、優先兌付的品目和檔次,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九)組織抽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因違規處理無法辦理認購,造成購機者損失的,由違規主體負責。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七、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盟市及以下農牧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創新鑒定,強化支撐。自治區農牧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農機企業申請鑒定的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證前核查證后監督,按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要求,組織開展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大型高端智能綠色重點機具的鑒定任務。自治區鑒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有鑒定能力的機構鑒定,并組織相關鑒定機構和盟市、旗縣(區)農牧部門及農機推廣機構開展全流程監管。用好我國工業系統檢驗檢測體系成果,聯合有關部門加快提升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能力,加強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抽查,對多次或重復出現問題以及違規風險較大的鑒定(認證)機構,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建立健全鑒定(認證)補貼聯動機制,對鑒定(認證)過程中發現的粗制濫造、可靠性差、適用性差、涉嫌非農用等異常情形,要及時形成工作清單,加強對有關企業的跟蹤監管,嚴把鑒定(認證)證書發放關口;對在自治區銷售使用的補貼機具進行抽查核驗,發現問題的要及時調查處理,同時采取封閉措施,商屬地財政部門后,暫停受理相關產品的補貼申請,并將相關情況發送有關鑒定(認證)機構。自治區農牧廳會同財政廳等部門對試驗鑒定(認證)工作適時組織開展抽查,強化抽查結果運用,將認證或檢測工作質量較差的認證機構或第三方機構納入“黑名單”,對其出具的認證結果或檢測結果不予采信,并以適當方式通報,督促指導鑒定(認證)機構切實提高鑒定進度和質量。
(三)優化服務,提升效能。各盟市要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旗縣(區)農牧部門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牧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牧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級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認真執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內農牧機發〔2019〕21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要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牧部門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各盟市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盟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并抄報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每年12月5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總結報告報送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
2024—2026年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19大類43小類97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深松機
1.2整地機械
1.2.1耙(限圓盤耙、驅動耙)
1.2.2埋茬起漿機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聯合整地機
1.3.2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種子催芽機
2.1.2苗床用土粉碎機
2.1.3育秧(苗)播種設備
2.1.4營養缽壓制機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條播機
2.2.2穴播機
2.2.3單粒(精密)播種機
2.2.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鋪膜(帶)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插秧機
2.4.2拋秧機
2.4.3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1撒(拋)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埋藤機
4.灌溉機械
4.1噴灌機械
4.1.1噴灌機
4.2微灌設備
4.2.1微噴灌設備
4.2.2灌溉首部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割曬機
5.1.2脫粒機
5.1.3谷物聯合收割機
5.1.4玉米收獲機
5.1.5薯類收獲機
5.2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2.1花生收獲機
5.2.2油菜籽收獲機
5.2.3葵花籽收獲機
5.2.4大豆收獲機
5.3糖料作物收獲機械
5.3.1甜菜收獲機
5.4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4.1果類收獲機
5.4.2瓜類采收機
5.4.3根(莖)類收獲機
5.5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5.1秸稈粉碎還田機
5.6收獲割臺
5.6.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5.6.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6.設施種植機械
6.1食用菌生產設備
6.1.1菌料滅菌設備
6.1.2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含漁船用)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8.1.1殘膜回收機
8.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2.1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飼料(草)收獲機械
9.1.1割草(壓扁)機
9.1.2摟草機
9.1.3打(壓)捆機
9.1.4草捆包膜機
9.1.5青(黃)飼料收獲機
9.1.6打捆包膜機
9.2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鍘草機
9.2.2青貯切碎機
9.2.3飼料(草)粉碎機
9.2.4顆粒飼料壓制機
9.2.5飼料混合機
9.2.6飼料膨化機
9.2.7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9.3飼料(草)搬運機械
9.3.1飼草捆收集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1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
10.1.1藥浴機
10.2畜禽繁育設備
10.2.1孵化機
10.3飼養設備
10.3.1喂(送)料機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11.1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11.1.1剪毛機
11.1.2擠奶機
11.1.3生鮮乳速冷設備
11.1.4散裝乳冷藏罐
11.2畜禽產品儲運設備
11.2.1儲奶罐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2.1.1清糞機
12.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2.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2.1.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12.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2.1.6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2.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2.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3.水產養殖機械
13.1水產養殖成套設備
13.1.1網箱養殖裝置
13.2投飼機械
13.2.1投(飼)餌機
13.3水質調控設備
13.3.1增氧機
13.3.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4.種子初加工機械
14.1種子初加工機械
14.1.1種子清選機
14.1.2種子包衣機
15.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5.1糧食初加工機械
15.1.1糧食色選機
15.1.2谷物(糧食)干燥機(烘干機)
15.1.3糧食清選機
16.農用動力機械
16.1拖拉機
16.1.1輪式拖拉機
16.1.2履帶式拖拉機
17.農用水泵
17.1農用水泵
17.1.1潛水電泵
18.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18.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18.1.1拉幕(卷簾)設備
18.1.2加溫設備
18.1.3濕簾降溫設備
19.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19.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19.1.1平地機
19.2清理機械
19.2.1撿(清)石機
注:1.此表由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經銷商或直銷生產企業銷售后提供給購機者。可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首頁“補貼產品查詢”模塊準確查找并填寫機具生產企業名稱、機具大類、機具小類、機具品目和機具型號及名稱;每批次貨源從生產企業到貨后,對每一臺機具提前編制好此表;非動力及自走式的配套機具無發動機號地可不填,但是出廠編號必須填寫;各項數據要與機具銘牌保持一致;銷售后要及時與生產企業聯系,把所銷售的農機產品通知生產企業,并要求生產企業將以上機具信息準確對應分配給購機者戶籍所在旗縣(區)農牧部門。
2.購機者要當場向供貨企業索取此表,自行填寫購機者姓名、身份證號后作為申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依據。
3.旗縣(區)農牧部門要將此表作為購機者申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料留存入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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