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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農業農村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2022年修訂)》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財政廳 本站發布時間:2022年11月22日 收藏

  各州(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宣威市、鎮雄縣、騰沖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云南省農業機械推廣站、云南省農業機械鑒定站、云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總站、云南省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更規范、更嚴謹,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便利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的通知》(農辦機〔2022〕10號)和《關于修訂完善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相關管理制度的通知》(云財農〔2022〕181號)要求,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對《云南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財政廳

  2022年11月18日

  云南省2022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2022年修訂)

  一、實施原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省委“三農”工作決策部署和《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9〕18號)要求,以滿足廣大農民對機械化生產的需要為目標,以政策穩定實施、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穩重點、擴范圍、優服務、強監管、提效能,落實構建新發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約要素合理流動的堵點,進一步暢通農業機械化發展各個環節,持續提升政策實施的精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導農民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加快提升農業機械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助力高原特色農業發展、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將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范圍,應補盡補。探索開展建設標準成熟的烘干機配套設施、水稻育秧成套設施裝備、溫室大棚骨架和標準化豬舍鋼結構、智能養殖(含漁業)設備、糖果菜茶膠初加工成套設備、蜜蜂養殖及蜂產品初加工成套設施裝備及高端智能自主創新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工作。推廣使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智能終端設備,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開展農機專項鑒定,支持農機創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盡快列入補貼范圍。提高水稻、玉米、馬鈴薯、甘蔗等農作物種收環節所需機具和高原特色農業生產急需高端、復式、智能農機具的補貼額度;逐年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的補貼額度,并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進一步優化辦理流程,縮短機具核驗辦理時限,加快補貼資金兌付,提升政策實施水平,保障農民和企業合法權益。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廣應用手機App、人臉識別、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和物聯網監控等技術,加快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進一步加強大數據信息梳理分析,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從嚴整治產銷企業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補貼范圍。根據全省農業生產需要,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規范選定21大類45個小類128個品目(詳見附件1)為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在全省范圍內實行敞開補貼。全省補貼范圍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實際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按年度進行調整,各州(市)農業農村部門需按年度上報補貼范圍調整和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建議,梳理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或檔次,按要求(詳見附件2)完成相關材料,匯同年度工作總結一并上報省農業農村廳。

  支持農機創新產品列入補貼范圍。圍繞云南高原特色農業機械化生產需求實際開展農機專項鑒定工作,加快農機創新產品獲得農機試驗鑒定證書步伐,并按規定納入補貼范圍。繼續按《云南省農業農村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試點方案的通知》(云農機〔2019〕8號)要求開展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工作,試點產品需符合《云南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以下簡稱“補貼額一覽表”)要求;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發布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具體操作辦法后,按新的要求執行。

  (二)補貼機具。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規范實施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強化第三方檢驗檢測結果和采信過程管理,相關農機產品應當開展基層評價,并通過省級農機鑒定、推廣、科研單位組織開展的田(場)間實地試驗驗證。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定額補貼,具體補貼額度詳見補貼額一覽表。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根據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相關要求,結合地方農業生產實際和上一年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優化確定分檔參數及增加分檔,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

  圍繞我省糧食生產薄弱環節和高原特色農業生產急需機具、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的推廣應用,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產品提高補貼額,補貼額測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類機具的補貼額可高于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增長幅度控制在20%以內。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機具品目和檔次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后實施。

  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降低補貼標準,到2023年將其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本省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補貼數據測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補貼銷售數據較少的品目,其相關檔次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場銷售均價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補貼機具和玉米去雄機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40萬元;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各地要加強宣傳,全面公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不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引導購機者自主議價。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素等)測算分配資金,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地區的預算規模。各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按季度調度和發布各縣(市、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縣(市、區)優先使用結轉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按預算執行進度開展縣(市、區)際間余缺調劑,重點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縣(市、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已出現供需缺口的縣(市、區),切實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按《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和《云南省農業農村廳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云農機〔2020〕3號)執行。

  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務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不低于年度補貼資金量的1%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省級財政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安排農機購置補貼專項資金。

  六、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者購買機具時,銷售企業需向購機者出具購機發票、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和售后服務憑證等資料。發票上需注明購機者姓名(或名稱)、所購機具名稱、型號、數量、銷售價格、出廠編號、發動機編號和生產企業名稱等信息。自主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按下一個年度政策優先辦理補貼。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發布實施規定。省級和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全面公開本級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省農業農村廳按照《云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方案》等要求,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

  (三)受理補貼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購機者購買符合補貼資質要求的農機產品后,可按規定通過手機App等提出補貼申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持續提升補貼政策實施的便利化程度,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同一補貼對象在同一個實施年度內享受補貼總資金超出60萬元(含)的須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四)審驗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區分重點和非重點機具,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單機補貼額低于800元(含)、近2年未發生違規行為的機具可采取補貼資金兌付后30個工作日內按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抽查核驗,核驗內容同重點機具。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需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需在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在實施方案中,明確通過手機APP提交申請信息后,補充完善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的時限要求。

  (五)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通過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平臺將補貼發放數據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貼發放信息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反饋農業農村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掛接相應指標,生成資金支付申請、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和國庫集中支付批量業務支付明細,由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根據支付憑證、批量業務支付明細,在2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兌付到購機者社會保障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再按財政部門發送的匯總清算憑證與同級人民銀行進行資金清算。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及時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七、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和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縣級人民政府要成立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充分發揮領導小組作用,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省農業機械推廣站、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總站要充分發揮技術支撐和行業指導作用,指導各地農機推廣、監理機構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及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技術支撐和管理服務工作;省農業機械鑒定站要緊緊圍繞高原特色農業機械化生產需求加快農機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提升檢驗檢測能力,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技術支持和管理服務工作;省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要規范做好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提升試驗鑒定水平,共同為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各州(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和省農業機械推廣站要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各縣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省農業機械鑒定站要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企業投檔。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落實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等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要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補貼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積極探索補貼申請、核驗、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與監管信息化技術集成應用。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生產經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生產企業要及時、準確、完整把具體補貼機具相關信息(出廠編號、發動機編號、經銷商等信息)錄入到“辦理服務系統”中,確保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探索補貼信息公開向村和社區延伸,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規范信息公開專欄名稱,公開補貼相關政策、實施情況、投訴舉報渠道、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縣農業農村部門要按年度規范公開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附件4),公開信息時,嚴禁對外公布購機者身份證號、通訊方式、銀行賬號等隱私信息。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地要嚴格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云南省農業農村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修訂印發云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20年12月修訂)》(云農機〔2021〕1號)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報告制度的要求,嚴格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業農村、財政兩部門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級2021-2023年實施方案,并抄報州(市)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備案。每年12月10日前,各州(市)要將全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含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等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

  省農業農村廳服務監督電話

  政策咨詢電話:0871-65749549

  舉報投訴電話:0871-65749548

  辦理服務系統咨詢電話:0871-64150801

  農機具投檔咨詢電話:0871-63647899

  省財政廳監督電話:0871-63627513

  駐農業農村廳紀檢監察組電話:0871-6574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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